威海某苗木公司訴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種植無性繁殖授權品種行為的侵權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2-161-013
關鍵詞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無性繁殖/種植行為/生產繁殖
基本案情
原告威海某苗木公司訴稱:威海某苗木公司系品種權號為CNA20172523.*、名稱為“魯麗”的蘋果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生產、繁殖、銷售“魯麗”品種的繁殖材料,侵害其植物新品種權。故請求判令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侵權繁殖材料做滅除活性處理;二、賠償威海某苗木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及維權合理開支等。
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辯稱:威海某苗木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有生產、繁殖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在其網站及與其關聯(lián)的視頻賬號中均展示有“魯麗”品種,(2021)豫鄭黃證內民字第10520號公證書也記載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收取了預定“魯麗”種苗的款項500元,威海某苗木公司于2021年3月在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掛有“魯麗”的蘋果樹上公證取得被訴侵權的果樹葉片,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對于上述葉片來源于“魯麗”蘋果樹并無異議,認可其實際種植的果樹名稱與“魯麗”品種的名稱一致,對于其實際種植的果樹與“魯麗”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的認定也未提出異議。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豫01知民初1818號民事判決:一、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立即停止繁殖、銷售侵犯威海某苗木公司“魯麗”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二、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威海某苗木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108500元;三、駁回威海某苗木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為種植“魯麗”蘋果樹目的是“掛果”而非生產繁殖,威海某苗木公司僅公證到其種植的“魯麗”蘋果樹,并沒有實際購買到“魯麗”種苗,不能證明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存在生產繁殖“魯麗”品種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43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訴侵權的果樹葉片是威海某苗木公司于2021年3月在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掛有“魯麗”的蘋果樹上公證取得。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對于上述葉片來源于“魯麗”蘋果樹并無異議,認可其實際種植的果樹名稱與“魯麗”品種的名稱一致,對于其實際種植的果樹與“魯麗”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的認定也未提出異議。關于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種植“魯麗”品種的行為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第五條規(guī)定:“種植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生產、繁殖行為認定處理?!狈N植無性繁殖授權品種的行為是否屬于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可以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體性質、行為目的、規(guī)模、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等因素作出判斷。首先,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是果樹育種和育苗的經營主體,其種植“魯麗”品種的動機是為獲取商業(yè)利益,明顯不屬于私人的非商業(yè)目的。其次,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主張其種植的“魯麗”蘋果樹系來源于山東省某研究所,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其持有的“魯麗”蘋果樹沒有合法的來源。在案證據還顯示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存在收取“魯麗”品種樹苗預定款、在其網站宣傳“魯麗”品種、在視頻中宣傳開挖“魯麗”樹苗的行為。再次,即便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種植“魯麗”蘋果樹可能是為了獲得該品種的果實,但果實來源于適齡的果樹,需要對苗木進行管理,增枝擴冠,促使植物體由營養(yǎng)生長轉為生殖生長,“魯麗”品種是無性繁殖作物,在種植過程中可以通過自我復制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個體。在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無法提供其持有的“魯麗”苗木存在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勢必存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大量生產、繁殖“魯麗”品種苗木,從而服務于獲得“掛果”目的的行為。結合河南省某農業(yè)公司在網站上展示“魯麗”品種,在視頻中宣傳“魯麗”品種,存在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情節(jié),應當認定其種植行為構成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
裁判要旨
品種權人主張種植無性繁殖授權品種的行為構成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人的主體性質、行為目的、規(guī)模、是否具有合法來源等因素作出判斷。被訴侵權人以育種、育苗為業(yè),種植種苗并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可以認定其種植行為系為獲取商業(yè)利益而非出于私人的非商業(yè)目的,該種植行為構成生產、繁殖行為。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8條、第72條(本案適用的是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8條、第73條)
一審: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818號民事判決(2021年11月29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435號民事判決(2022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