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訴某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教輔材料適當引用他人作品構成合理使用的審查判斷
(2020)滬民申2416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9-2-158-005
關鍵詞
民事/著作權權屬、侵權/合理使用/教輔材料/適當引用/構成要件
基本案情
孫某某訴稱:詩歌《西部暢想》為其創(chuàng)作,被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出版社)未經(jīng)許可,在其2010年出版發(fā)行的《說題做題 語文課后練習精講(8年級第上冊)》(以下簡稱涉案出版物)中部分引用了《西部暢想》,且未署名,侵犯了孫某某對該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與發(fā)行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1.3萬元。
某出版社辯稱:其基于授權出版涉案語文課本,并與孫某某就《西部暢想》簽訂過版權協(xié)議,約定出版社可在語文教材中使用該作品。教材包括必要的教輔材料,涉案出版物為介紹和評論而少量引用《西部暢想》,屬于合理使用,并不侵權。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詩歌《西部暢想》系孫某某原創(chuàng),該詩歌正文49行,加標題及署名共計51行。涉案語文課本(2015年5月第4版)一書的第5單元第十六課,即為詩歌《西部暢想》,署名孫某某,并配有選自2002年2月20日《解放日報》,孫某某,當代詩人、記者的注釋說明。
2018年8月18日,孫某某與某出版社就《西部暢想》簽訂作品版權授權書及稿酬協(xié)議,授權某出版社在語文課本中使用上述作品,授權年限為教材使用年限。之后,孫某某發(fā)現(xiàn)某出版社等出版的涉案出版物中,在第十六單元“西部暢想”中部分使用了涉案詩歌,且既未署名,又未支付稿酬。
二審另查明,涉案出版物第十六單元標題為“西部暢想”,分為“閱讀”“表達”“積累”三部分,其中“閱讀”中引用了《西部暢想》中的部分詩詞,用以介紹《西部暢想》作者通過這首詩所表達的意境及詩中所反映的歷史文化名勝景觀和自然景觀?!氨磉_”中列舉了詩中所提到的多處景觀,建議同學可上網(wǎng)查詢相關資料或搜集照片、文字資料等?!胺e累”中介紹了與西部文化契合的三首古詩詞。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滬0104民初15960號民事判決:一、某出版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孫某某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合計1.1萬元;二、駁回孫某某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出版社提出上訴。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滬73民終154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596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孫某某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為,某出版社對《西部暢想》的使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構成對孫某某著作權的侵害。宣判后,孫某某提出再審審查申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滬民申2416號民事裁定:駁回孫某某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判定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應當從權利作品是否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等要件予以綜合認定。
其一,關于權利作品是否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確認的事實,權利作品《西部暢想》顯已公開發(fā)表。
其二,關于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涉案出版物內容與同學期語文課本相互對應,屬于配合語文課本使用的教學輔導和參考材料。該出版物第十六單元即被控侵權作品,亦與語文課本中權利作品《西部暢想》相對應。該被控侵權作品中包括“閱讀”“表達”“積累”等部分,在“閱讀”部分中引用了權利作品的部分詩詞,在“表達”部分中列舉了權利作品中提到的多處景觀??v觀該被控侵權作品之內容,可以認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介紹、解讀、評論語文課本上《西部暢想》詩歌的內容、含義、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關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感受、體會《西部暢想》這首詩歌。故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屬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之范疇,而并非單純向讀者展現(xiàn)權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權利作品之影響力提升被控侵權作品之影響力。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出版物或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是否實際營利并非判定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構成“適當引用”合理使用的要件。
其三,關于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我國著作權法所指“適當引用”之“適當”,并不是指被控侵權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權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該部分占被控侵權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權作品引用的具體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權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構成著作權法所指“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易言之,判定引用適當與否的關鍵在于被控侵權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來代替自身創(chuàng)作,若屬此種情形,則應當認定引用方式不合理。本案中,被控侵權作品雖引用了權利作品的部分內容,但其引用時,均融入其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介紹、解讀和評論內容,且引用的部分較被控侵權作品整體而言僅占較少比重,其程度尚屬合理范疇,故被控侵權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方式在適度范圍內。
其四,關于被控侵權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對于著作權法“適當引用”情形中所規(guī)定的“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的理解,并不僅限于在作品中標注、載明等方式,還包括能使讀者明確知曉被引用作品的名稱和其作者姓名等信息的情形。本案中,被控侵權作品雖未在其作品中標注或載明作者姓名,但基于被控侵權圖書與語文課本以及被控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的明確對應性,讀者在閱讀、使用該圖書時必然要結合課本原文一起配套使用,而課本原文已經(jīng)明確指明作者信息,讀者在使用時勢必會對此予以知曉,故被控侵權作品的相應行為并未違反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
其五,關于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負面影響,主要指被控侵權作品是否會因其中的引用而對被引用的權利作品產(chǎn)生替代效應,從而導致讀者可以用被控侵權作品替代對權利作品的選擇。本案中,一方面,并無在案證據(jù)可以印證該事實;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被控侵權作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介紹、解讀、評論權利作品,其引用的方式在合理范疇,且權利作品系語文課本收錄的課文,而被控侵權作品系幫助理解該課文的教學輔導和參考材料,故從日常生活常識角度而言,被控侵權作品不僅不會產(chǎn)生替代效應,導致教師、學生等主要讀者從權利作品轉而選擇被控侵權作品,相反會對讀者加深課文理解有所助益。因此,被控侵權作品并未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
裁判要旨
教輔材料配套教科書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適當引用”合理使用,應結合教輔材料配套教科書使用的特性,綜合考慮如下因素:權利作品是否已經(jīng)公開發(fā)表、被控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作品引用權利作品的具體方式、被控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稱、被控作品是否會對權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負面影響等。其中,營利與否并非其目的要件;引用的方式因作品體裁有所不同,且關鍵看引用部分所占被控作品的比重;“指明作者姓名”包括能使讀者明確知曉被引作品作者信息的相關方式;“負面影響”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會因引用而對權利作品產(chǎn)生替代效應。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4條 (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
一審: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5960號民事判決(2019年12月11日)
二審: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20)滬73民終154號民事判決(2020年6月17日)
申請再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滬民申2416號民事裁定(2020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