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皖0104民初211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離婚糾紛
裁判日期: 2016-02-24
法 官: 趙衛(wèi)東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張某甲與被告代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衛(wèi)東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甲以及委托代理人郭強、李厚霞,被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平、凡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張某甲訴稱:2006年7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7年11月原被告在雙方父母催促下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在肥西縣民政局領證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丙。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戀愛時間較短,對彼此的成長經(jīng)歷及生活習慣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在性格及思想觀念上存在巨大差異,導致雙方處理家庭事務的觀點極不統(tǒng)一,自2015年1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期間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議離婚未果。綜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請求判令婚生女張某乙和張某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500元至婚生子女18周歲止。
被告辯稱
被告代某辯稱:原被告感情較好,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不屬實。被告不同意離婚,因為孩子還小,最小的孩子才1歲。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7月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在肥西縣民政局領證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張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張某丙。原告現(xiàn)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因雙方分歧較大,本案調解不成。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出生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以及原告、被告庭審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證明。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領證結婚,確立了合法夫妻關系。若要解除婚姻關系,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相處時間較長,婚后生育了兩個子女,可見原被告之間感情基礎較為牢固,雖然雙方近年因家庭瑣事偶爾發(fā)生爭吵,但雙方之間并無實質性矛盾,原告亦未舉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jù)。如雙方能珍惜家庭與婚姻,加強溝通交流,相互尊重、互諒互讓,夫妻關系是能夠和好的。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不準原告張某甲與被告代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張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衛(wèi)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