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4輯,總第15輯)
【第95號】吳某麗貸款詐騙案-如何區(qū)分貸款詐騙罪和貸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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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貸款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認定?
三、裁判理由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qū)分貸款詐騙與貸款欺詐的關鍵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而貸款欺詐通常屬于貸款糾紛,是指因貸款人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采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而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糾紛。從具體行為方式來看,貸款詐騙與貸款欺詐有許多相似或相同之處。例如,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jīng)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等等。也就是說,貸款欺詐行為也可以表現(xiàn)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五種情形。但是,在法律責任上,二者有重大的差別:詐騙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須承擔刑事責任;而通過欺詐方法獲取貸款,即使數(shù)額較大,到期不能歸還,如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么,如何區(qū)分貸款詐騙罪與貸款糾紛?我們認為,區(qū)分的標準主要應從借款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上來分析。
“非法占有的目的”屬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活動,往往通過其客觀行為表現(xiàn)出來。從行為人具體實施的客觀行為事實來判斷,某些行為本身就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為人使用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后,攜款逃跑的,這一行為本身就直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某些行為本身尚不能直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編造引進資金的虛假理由取得貸款,使用虛假證明文件取得貸款等,而只能間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在某些情況下,并不能直接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還必須借助相關的客觀事實來加以分析認定。至于查明行為人在實施了某種間接表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性的行為之后,還需借助哪些具體客觀事實來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確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根據(jù)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來加以分析。至于如何具體認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已提出明確意見:“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jù)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存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chǎn)、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轉移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p>
也就是說,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客觀事實:
其一,行為人是通過欺詐的手段來取得貸款的;
其二,行為人到期沒有歸還貸款;
其三,行為人貸款時即明知不具有歸還能力或者貸款后實施了某種特定行為,如攜款逃跑,肆意揮霍貸款,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以逃避返還貸款,等等。
只有在借款人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才能認定借款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若借款人所實施的行為欠缺上述條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認定被告人吳某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jù)不足從本案的事實來看,被告人吳某麗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一是要分析吳某麗是否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四種具體行為或者吳某麗所實施的行為能否歸屬于“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二是要認定吳某麗在主觀上是否具備“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具體來說,吳某麗在多次貸款的過程中,并沒有采取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四種具體行為方式來取得貸款。另一方面,吳某麗在貸款的過程中以及在得到貸款之后,并不具備“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盡管她在貸款到期后,經(jīng)兩個信用社多次催要,不僅沒有償還借款,而且利用抵押合同的瑕疵又擅自將抵押物再次轉讓,得到轉讓收入后又不用來償還貸款。但是,這些事實尚不能直接證明吳某麗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至多只能表明吳某麗在主觀上具有占有貸款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就需借助其他的客觀事實來加以分析認定。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吳某麗并沒有實施《紀要》中列舉的第(2)至(7)項的行為,也不屬于第(1)項“明知沒有歸還能力”的情形。相反,吳某麗試圖通過訴訟手段欲將抵押物收回,最終因法院確認其與蓋州市亞特塑料制品廠的轉讓合同有效而未能如愿,以致吳某麗不能再用抵押物來償還貸款。因此,上述客觀事實反而能夠證明吳某麗在主觀上不具備將貸款占為己有的目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吳某麗不定貸款詐騙罪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