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0年第3輯,總第74輯)
[第630號]范某1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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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裁判理由
在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深刻領會“相濟”的含義,著重體現“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政策精神。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fā)展和完善,是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zhí)行的全過程。寬嚴相濟,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嚴”,要求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對罪行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當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地判處重刑或死刑?!皩挕保髮τ谇楣?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關鍵在于“相濟”。“濟”指救濟、協(xié)調、結合之意。寬嚴“相濟”是指不僅對于犯罪應當有寬有嚴,而且在寬與嚴之間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銜接,形成良性互動,以避免寬嚴皆誤結果的發(fā)生。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語境中,既不能寬大無邊或嚴厲過苛,也不能時寬時嚴,寬嚴失當?!跋酀本褪且獙Ω黝惙缸镆婪ㄌ幜P,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對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區(qū)別對待,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跋酀辈皇菍捙c嚴的簡單相加,而是相互協(xié)調、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依存。只有同時把握“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和“寬中有嚴、嚴以濟寬”這兩個方面,才是對“相濟”的全面理解,才能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實質有徹底領悟,進而真正發(fā)揮這一政策在實踐中的功效和張力。
在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著重體現“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政策精神?!跋酀钡母疽罁亲镓熜滔噙m應原則。無論寬還是嚴,對被告人最終所處的刑罰,都應當是與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都是在準確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前提下,在充分考量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準確認定犯罪人罪責大小的前提下,確定是否從寬、從嚴以及從寬和從嚴的幅度,確保罰當其罪,最大限度發(fā)揮刑罰功能,最大限度實現刑罰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破壞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作為嚴懲的重點,依法從嚴處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處罰在總體上要體現“嚴”的一面。但是,“總體從嚴”絕不是對涉案的每個被告人都一概判處重刑?!跋酀钡暮诵氖切塘P個別化原則。對嚴重刑事犯罪原則上要依法從嚴打擊,但在具體處罰上,不僅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qū)的社會形勢、治安狀況等因素,有區(qū)別地把握“嚴”的尺度,而且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自首、立功、真誠悔罪、積極賠償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應依法、依政策從寬處理、濟之以寬。對于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等主觀惡性深、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應體現出“嚴”的一面,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但對于一般參加者,特別是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就應側重于體現“寬”的一面,依法從寬處理,寬以濟嚴。沒有區(qū)別就沒有政策。切實把握好“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對于有效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提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整體從嚴懲處的同時,也強調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予以區(qū)別對待,即“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對受欺騙、脅迫參加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或只是一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北景鸽m然發(fā)生在《意見》出臺之前,但在案件處理的總體把握和對各被告人的具體處罰上,已經充分體現了《意見》相關規(guī)定的精神。以被告人范澤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后果特別嚴重;聚眾斗毆人數多,規(guī)模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情節(jié)惡劣,組織多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雖然范澤忠具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但只是一般立功,并非重大立功.而且其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種暴力性犯罪,嚴重危害了當地社會治安,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功遠不足以抵罪,應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因此原審對其判處了死刑。范澤忠組織的三名骨干成員宋逢源、陳思學、王傲,直接聽命于范澤忠,根據范的指示,組織、指使各自手下人員實施具體犯罪,在犯罪過程中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也是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的對象,原審對3人分別判處了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的重刑。可見,對范澤忠、宋逢源、陳思學、王傲4人的處罰,著重體現了“嚴”的一面。而其他被告人,雖然具體實施了犯罪行為,甚至實施了殺人行為,但鑒于他們是在范澤忠的層層指揮下犯罪,在犯罪中只是充當“打手”,所起的作用、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都相對較小,對他們應著重體現“寬”的一面,依法、依政策應從寬處罰。原審具體根據這些被告人參與犯罪的不同程度、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分別判處了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有的還宣告了緩刑,較好地體現了“嚴中有寬,寬以濟嚴”的精神。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徐琛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韓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