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93輯)
【第881號】熊某1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如何把握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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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如何把握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
三、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熊某1為阻止債主索債而向民航機場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 1 個航班緊急備降,9 個航班緊急避讓,備降機場為此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程序,調動機場、消防、急救、飛行管制、安檢、武警、公安等部門人員 200 余人、車輛 30 余臺,并給備降航班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75 098 元、間接經濟損失 30 673 元,總計 205 771 元。熊某1的犯罪行為構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但并未達到“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理由如下:第一,熊某1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第二,沒有在社會公眾中引起極度恐慌。本案所造成的社會恐慌程度是較小的,因為熊某1僅向深圳機場編造傳遞了虛假信息,對象特定,且由于相關機場、航空公司及處置部門保密、應對措施及時得當,影響范圍僅限于深圳機場、深圳航空公司的管理系統(tǒng)以及航班所行經的空域管制部門和該次航班的機組成員,在飛機安全備降后告知旅客航班上可能有違禁物品時,旅客已基本處于安全狀態(tài),后期新聞報道時亦已排除了危險,對公眾造成的恐慌心理也是有限的。第三,沒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熊某1給被害單位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足五十萬元,而且對于航空行業(yè)而言,其本身就是消耗巨大的經濟活動,受到安全威脅后備降的經濟損失動輒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如果認定“嚴重后果”的數額標準過低,將導致幾乎所有的威脅航班飛行的行為都會在五年以上量刑,打擊面過大,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認定本案尚未達到“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量刑是正確的。
需要指出的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廣泛,社會危害性大,但犯罪成本較低、隱蔽性強且易被效仿,近年來發(fā)案率呈上升態(tài)勢,因此必須依 法予以嚴厲打擊,特別是針對航班、地鐵、學校、醫(yī)院等人群聚集又不易防范或高危運營的公共場所、設施實施的犯罪,更應依法從嚴懲處。正因如此,《解釋》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的,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故襄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被告人熊某1有期徒刑四年是適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