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9輯)
高某松危險駕駛案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一、基本案情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2011年5月9日22時許,被告人高某松醉酒后駕駛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本市東城區(qū)東直門外大街十字坡路口東50米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四車追尾、三人受傷。他人報警后,被告人高某松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候處理,后民警趕至現(xiàn)場將其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高某松血液內酒精含量為243.04mg/100ml。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松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致四車追尾、三人受傷,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進行量刑。
2011年5月17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以(2011)東刑初字第29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高某松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被告人高某松未上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所增設的罪名。該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①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行為,規(guī)定了“情節(jié)惡劣的”應判處刑罰,而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行為,并未規(guī)定任何限定條件,直接明確規(guī)定了刑罰為“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故對于犯危險駕駛罪的被告人,應在該量刑幅度內量刑。
作為刑法中唯一的僅將拘役規(guī)定為主刑的輕罪,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雖輕,但其刑罰適用也應當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體現(xiàn)"輕罪輕刑",而不能一味強調嚴懲,甚至當從寬處理的而不依法從寬。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jié)較輕、情節(jié)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情形,可以適用刑法總則的規(guī)定,依法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同時,對于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行為人,也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在實踐中,通常根據(jù)醉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大小,來作為對行為人從重或者從輕處罰的重要參考因素。具體包括∶
行為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節(jié)∶(1)醉駕的時空環(huán)境,即時間、路段、距離,具體包括∶醉駕的時間是深夜車輛較少時還是白天車流高峰期,醉駕持續(xù)的時間長短,飲酒與駕駛之間間隔的時間長短;醉駕的路段是繁華鬧市還是人跡稀少的區(qū)域,是普通道路還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被查獲時醉駕的距離,離目的地的剩余距離。(2)醉駕的機動車車況,具體包括∶是“鐵包肉”的汽車還是“肉包鐵”的普通摩托車;是私家車還是正在營運的客車;是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還是改裝車、報廢車;是獨自醉駕還是載有親友醉駕。(3)是否還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具體包括∶是否存在無證駕駛或者準駕車型不符,嚴重超速、超載、超員,違反交通信號,吸毒后駕駛,偽造、變造、遮擋號牌等情形。(4)醉駕的后果,即是否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又對該條進行了修正,在第一款中增加兩項危險駕駛行為,新增第二款規(guī)定,將原第二款修改為第三款。
行為人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節(jié)∶(1)醉酒程度,即行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剛超過認定醉酒駕駛80mg/100ml的標準,還是超出很多。(2)犯罪態(tài)度,具體包括∶是否有主動停止醉駕,自首、坦白、立功、積極賠償?shù)确ǘɑ蛘咦枚◤膶捥幜P情節(jié);是否有拒不配合檢查、棄車逃匿,甚至毆打、駕車沖撞執(zhí)法人員、沖卡等惡劣行為。(3)犯罪動機或者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具體包括∶是否有違法性認識,如誤以為休息數(shù)小時或者隔夜之后會醒酒而醉駕;是忽視醉駕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險而執(zhí)意醉駕,還是出于救助他人而不得已醉駕是否采取避免措施等。(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如是否有醉駕、酒駕以及其他前科劣跡。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松在北京市區(qū)繁華地段醉酒駕駛,雖然當時已是22 時許,但路上車輛、行人不斷,高某松因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四車追尾、三人受傷,當時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經(jīng)鑒定為243.04mg/100ml,已達到醉酒認定標準的3倍以上。其行為不屬于可以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的范圍。雖然案發(fā)后,高某松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賠償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但其醉酒駕駛的行為情節(jié)惡劣,實際危害后果嚴重,應從重處罰。故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節(ji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高某松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需要說明的是,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fā)布了《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行為的量刑作出了進一步規(guī)定,其中第二條明確,對于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從重處罰。雖然本案審理時上述規(guī)定尚未實施,但人民法院在判決時考慮高某松造成交通事故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認定標準的3倍以上等情節(jié),對其從重處罰符合刑法增設該罪名的價值追求和內在精神,是較全面、客觀的結論。
【編后語】
醉駕入刑是民生刑法的典型范例,是刑法適應社會發(fā)展變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完善、社會進步的表現(xiàn)。作為一項輕罪,危險駕駛罪既和每位司機的切身利益相關,也和每個人道路安全相關。被告人高某松是著名音樂人,本案又發(fā)生在醉駕入刑之初,故案件審理過程備受社會關注。法院通過對高某松的審判,也同時進行了一場對全社會的普法教育。高某松本人也認罪悔罪,公開道歉,并表示“酒令智昏,以我為戒”,社會公眾普遍認可、支持法院判決,案件審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撰稿∶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刑二庭 林梅梅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韓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