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9.12 總第119輯)
周某某顛覆國家政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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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理由
《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實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只要行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政權的穩(wěn)固,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陀^方面可以表現(xiàn)為通過組織、策劃、實施所謂的“顏色革命”“和平轉型”,以非暴力的手段實施改變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在客觀行為上,周某某積極參加他人組織的聚會,圍繞設定的議題具體討論了律師介入“勞工運動”直接沖擊國家政權,借炒作熱點案事件分化、瓦解國家政治體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的操作方法、手段,共同策劃通過上述途徑,推動中國進行“顏色革命”,實現(xiàn)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標。該聚會表現(xiàn)出較強的組織性,聚會的主要參與人也表現(xiàn)出在主題、觀點上的一致性,因而該聚會實質是一次顛覆國家政權的具體策劃活動;周某某以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為平臺代理案件,網羅并指使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通過代理案件,炒作熱點案事件,編造、散布虛假事實,抹黑地方黨委和司法機關形象,矛頭指向黨的領導和司法體制、國家制度,煽動不明真相的人對國家體制產生不滿;周某某還在接受境外媒體采訪時惡意攻擊我國國家體制,煽動他人對國家政權的仇恨。其行為的實質是借炒作熱點案事件,挑戰(zhàn)司法體制,攻擊國家政權,是周某某對聚會策劃的顛覆國家政權方案的具體實踐,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應認定為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編后語】
“顏色革命”,是指20世紀末期開始的一系列發(fā)生在中亞、東歐獨聯(lián)體國家的以和平和非暴力方式進行的政權變更運動?!邦伾锩贝蛑昂戏ā钡钠焯栠M行違法顛覆活動,實質是改變或篡奪現(xiàn)行合法政權,目標則是推翻國家政權。
近年來,境外反華勢力始終將西化、分化中國作為戰(zhàn)略目標,企圖以“顏色革命”等方式對我國實行政權顛覆活動,在此背景下,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因不滿國家現(xiàn)行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受西方民主憲政、“顏色革命”“和平轉型”等思想的影響,逐漸產生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故意,并形成以周某某、胡某2等人為首的實施中國版“顏色革命”的犯罪團伙。周某某等顛覆國家政權案,是新時期新形勢下我國阻擊“顏色革命”的典型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對于維護國家的政治安全、制度安全、政權安全具有重大意義,也凸顯了重大的法治警示和教育意義∶
案件的依法公開審判,給律師界劃出了三條底線∶
一是絕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律師身份和以律師事務所為平臺炒作個案,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二是絕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律師身份策劃、煽動、組織有關利益群體,干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
三是絕不允許任何人利用律師身份教唆、指使當事人干擾正常司法活動。
案件的依法公開審判,將個別不法律師、非法宗教組織、網絡推手、職業(yè)訪民、境外反華勢力所謂的“整合國內反體制力量、促進黨內分裂、爭取國際社會介入”等顛覆國家政權的陰謀也暴露在法治和正義的陽光之下,使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炒作熱點案事件、攻擊國家憲法法律制度、煽動制造官民沖突,企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公正懲罰。
案件的依法公開審判,也給每一位公民敲響了警鐘,使公眾對“推墻思想”“顏色革命”“和平轉型”有了清醒、理智的認識,進而自覺劃清界限,自覺抵制反華勢力的引誘,不“推墻”、不做西方反華勢力的棋子,守住每一個公民的政治底線。
案件的依法公開審判,同時向西方反華勢力發(fā)出嚴正宣告∶中國的憲法法律底線不容挑戰(zhàn),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容踐踏。面對披著所謂“民主”“人權”外衣的“顏色革命”“推墻運動”,中國人民沒有麻痹,將以最堅定的決心和最強大的力量捍衛(wèi)自己的制度和政權。任何妄圖破壞中國和諧穩(wěn)定、顛覆中國國家政權、阻止中國和平崛起的圖謀,注定不得人心,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最終走向可恥的失敗!
(撰稿∶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繳治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李占強;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曉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