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1.1 總第12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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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5號]胡某某妨害作證、王某某幫助偽造證據案-“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二、主要問題
“部分篡改型”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偽造借條、虛增債權金額并提起民事訴訟,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二人行為均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胡某某、王某某的行為發(fā)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而本案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的作出日期分別為2016年5月27日和7月12日,裁判結果作出時《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公布施行,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二人均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分別以妨害作證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定罪處罰。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被告人胡某某在拖欠被告人王某某及胡某2借款127萬元的情況下,為達到轉移資產、逃避履行其他合法債務的目的,與王某某、胡某2惡意串通,通過偽造借條、制造虛假銀行賬戶轉賬記錄等方式,將債權債務數額提高至350萬元,并由王某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胡某某清償債務350萬元,屬于刑法理論上所稱“部分篡改型”行為,以區(qū)別于在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下憑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無中生有型”行為。對于“部分篡改型”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在《刑法修正案(九)》研究起草過程中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后,這種爭議仍未平息,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定罪處罰也不一致。正確認定“部分篡改型”行為的法律性質,合理確定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我們認為,“部分篡改型”行為不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從對刑法條文進行文義解釋的角度分析。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在刑法規(guī)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罪狀中,“提起民事訴訟”的文義相對明確,解釋的重點在于如何確定“捏造”一詞的內涵和外延。根據一般理解,“捏造”一般是指完全沒有依據、無中生有,僅靠自己的憑空想象臆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與“杜撰”、“虛構”等基本屬于同意詞。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關于誣告陷害罪的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六條關于誹謗罪的規(guī)定等多個條文均使用了“捏造”一詞,理論和實踐中一般認為,上述條文中的“捏造”,均是指對相關事實無中生有的行為。從保持刑法用語含義的一致性考慮,虛假訴訟罪中的“捏造”,原則上也應限定為無中生有、憑空虛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二,從探究立法原意的角度分析。根據立法資料,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目的,主要是依法懲治不具有合法訴權的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制造自己具有訴權的假象,意圖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達到非法目的的行為。對于虛假訴訟中的“訴訟”一詞來講,行為人行使訴權、提交訴狀為“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作為一個民事訴訟案件進行審理為“訟”,在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之后,“訟”是“訴”的必然邏輯結果。因此,對于虛假訴訟罪而言,刑法評價的重點是其中“訴”的虛假性,刑罰打擊的對象是行為人行使虛假訴權的行為。如果民事法律關系客觀存在,則行為人依法享有訴權,其對部分證據材料弄虛作假,對債權債務的具體數額、履行期限等進行部分篡改,不屬于虛假訴訟罪的處罰對象。
第三,《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審議過程亦反映出虛假訴訟罪僅包含“無中生有型”行為?!缎谭ㄐ拚福ň牛罚ú莅敢淮螌徸h稿)對虛假訴訟罪罪狀的規(guī)定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構成虛假訴訟罪。明確虛假訴訟罪中捏造的事實是屬于案由范圍內的事實。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對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表述方式原則上為“法律關系的性質”加“糾紛”組成。因此,虛假訴訟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同時包括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兩個方面。如果民事法律關系客觀存在,則行為人并無捏造事實的余地,不成立虛假訴訟罪。
第四,將“部分篡改型”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符合民事訴訟的客觀規(guī)律?,F階段,民事訴訟案件數量巨大,且具體情況比較復雜,部分原告采取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手段故意提高訴訟標的額,實際上是出于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等訴訟策略方面的考慮。如果對這種情況不加區(qū)別的認定為虛假訴訟罪,可能會侵害部分民事當事人享有的合法訴權,導致刑罰打擊面過大。
第五,將“部分篡改型”行為認定為虛假訴訟罪,難以確定明確的定罪標準。與“無中生有型”行為中罪與非罪存在質的區(qū)別不同,在“部分篡改型”行為中,不同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為標的額大小之間量的差別,如何確定罪與非罪的區(qū)分標準,存在很大的困難。類似本案情況下,如果認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將債權債務數額由127萬元虛增至350萬元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罪,那么,將債權債務數額虛增至200萬元或者150萬元,是否可以認定為虛假訴訟罪?虛增債權債務數額的行為達到什么程度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理論和實踐中均難以作出明確判斷,無法為人民群眾提供明確的行為預期。
綜上,將“部分篡改型”行為排除在虛假訴訟罪之外,既符合刑法增設虛假訴訟罪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司法實踐上的合理性。一、二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適用法律正確。二被告人分別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和原告,相互惡意串通,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和民事訴訟過程中,共同實施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弄虛作假行為,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行為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或者幫助偽造證據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本案不涉及民事訴訟證人,確定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哪個罪名,主要涉及以“指使他人作偽證”方式實施的妨害作證罪與幫助偽造證據罪的區(qū)分問題。理論上一般認為,刑法對妨害作證罪中的“他人”未作特殊限定,“指使他人作偽證”中的“他人”,既包括證人,也包括當事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訴訟參與人,“偽證”既包括虛假的證人證言,也包括虛假的書證、物證、言詞證據、鑒定結論等證據材料;幫助偽造證據罪的主體一般是訴訟當事人以外的人員,但是,在一方當事人幫助另外一方當事人偽造證據的情況下,提供幫助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成立幫助偽造證據罪。根據本案事實,胡某某為達到逃避履行自己對他人所負債務的目的,指使王某某等人通過在多個銀行賬戶間循環(huán)轉賬等方式,制造胡某某向王某某等人借款350萬元的假象,并指使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并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作虛假陳述,可以認定胡某某的上述行為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指使他人作偽證”,符合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胡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胡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意見不能成立。王某某受胡某某的指使,預先偽造銀行賬戶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據、作虛假陳述,嚴重妨害人民法院司法秩序,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jié)嚴重”情形,行為符合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一、二審法院認定胡某某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并處以相應的刑罰是適當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李加璽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陸建紅
蘇義飛:本案被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請看《(2023年)王某炎幫助偽造證據、胡某光妨害作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