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等人聚眾斗毆案
(檢例第107號)
【關鍵詞】
聚眾斗毆? 違反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撤銷附條件不起訴? 提起公訴???
【要旨】
對于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內多次違反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逃避或脫離矯治和教育,經強化幫教措施后仍無悔改表現(xiàn),附條件不起訴的挽救功能無法實現(xiàn),符合“違反考察機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法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基本案情】
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唐某,男,作案時17周歲,輟學無業(yè)。
2017年3月15日,唐某與潘某(男,作案時14周歲)因瑣事在電話中發(fā)生口角,相約至某廣場斗毆。唐某糾集十余名未成年人,潘某糾集八名未成年人前往約架地點。上午8時許,雙方所乘車輛行至某城市主干道紅綠燈路口時,唐某等人下車對正在等紅綠燈的潘某一方所乘兩輛出租車進行攔截,對攔住的一輛車上的四人進行毆打,未造成人員傷亡。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依法適用附條件不起訴。2017年6月20日,公安機關以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1.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唐某雖系聚眾斗毆的糾集者,在上班高峰期的交通要道斗毆,但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案發(fā)時其不滿十八周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以及當?shù)赝惏讣焉袥Q,評估唐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2.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通過親情會見、心理疏導以及看守所提供的表現(xiàn)良好書面證明材料,綜合評估其具有悔罪表現(xiàn)。3.親子關系緊張、社會交往不當是唐某涉嫌犯罪的重要原因。唐某的母親常年外出務工,其與父母缺乏溝通交流;唐某與社會閑散人員交往過密,經常出入夜店,夜不歸宿;遇事沖動、愛逞能、好面子,對斗毆行為性質及后果存在認知偏差。4.具備幫教矯治條件。心理咨詢師對唐某進行心理疏導時,其明確表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不再跟以前的朋友來往,并提出想要學廚藝的強烈意愿。對其法定代理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后,其母親愿意返回家中履行監(jiān)護職責,唐某明確表示將接受父母的管教和督促。檢察機關綜合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犯罪成因及幫教條件并征求公安機關、法定代理人意見后,認定唐某符合附條件不起訴條件,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考驗期六個月。
(二)設置可評價考察條件,有針對性地調整強化幫教措施。檢察機關成立由檢察官、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某酒店負責人組成的幫教小組,開展考察幫教工作。針對唐某的實際情況,為其提供烹飪技能培訓,促其參加義務勞動和志愿者活動,要求法定代理人加強監(jiān)管并禁止其出入特定場所。同時,委托專業(yè)心理咨詢師對其多次開展心理疏導,對其父母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改善親子關系。在考驗前期,唐某能夠遵守各項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表現(xiàn)良好,但后期其開始無故遲到、曠工,還出入酒吧、夜店等娛樂場所。為此,檢察機關及時調整強化幫教措施:第一,通過不定時電話訪談、委托公安機關不定期調取其出入網吧、住宿記錄等形式監(jiān)督唐某是否存在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一旦發(fā)現(xiàn)立即訓誡,并通過心理咨詢師進行矯治。第二,針對唐某法定代理人監(jiān)督不力的行為,重申違反考驗期規(guī)定的嚴重后果,及時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司法訓誡。第三,安排唐某到黃河水上救援隊接受先進事跡教育感化,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選擇具有正能量的人交往。
(三)認定違反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依法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因唐某自控能力較差,無法徹底阻斷與社會不良人員的交往,法定代理人監(jiān)管意識和監(jiān)管能力不足,在經過檢察機關多次訓誡及心理疏導后,唐某仍擅自離開工作的酒店,并明確表示拒絕接受幫教。檢察機關全面評估唐某考驗期表現(xiàn),認為其在考驗期內,多次夜不歸宿,經常在凌晨出入酒吧、夜店、KTV等娛樂場所;與他人結伴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的人員助威;多次醉酒,上班遲到、曠工;未向檢察機關和酒店負責人報告,擅自離開幫教單位,經勸說仍拒絕上班。同時,唐某的法定代理人也未如實報告唐某日常表現(xiàn),在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時,幫助唐某欺瞞。因此,檢察機關認定唐某違反考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2018年1月15日,檢察機關依法撤銷唐某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
(四)依法提起公訴,建議不適用緩刑。2018年1月17日,檢察機關以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對其提起公訴。法庭審理階段,公訴人指出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根據(jù)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間調查核實的情況,認為唐某雖認罪但沒有悔罪表現(xiàn),且頻繁出入娛樂場所,長期與社會閑散人員交往,再犯可能性較高,不適用緩刑。2018年3月1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未上訴。
【指導意義】
(一)針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的實際表現(xiàn),及時調整監(jiān)督矯治措施,加大幫教力度。檢察機關對干預矯治的情形和再犯風險應當進行動態(tài)評估,發(fā)現(xiàn)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在考驗期內違反幫教協(xié)議的相關規(guī)定時,要及時分析原因,對仍有幫教可能性的,應當調整措施,通過延長幫教期限、心理疏導、司法訓誡、家庭教育指導等多種措施加大幫教力度,及時矯正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的行為認知偏差。
(二)準確把握“違反考察機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行為頻次、具體情節(jié)、有無繼續(xù)考察幫教必要等因素,依法認定“情節(jié)嚴重”。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動態(tài)評估后發(fā)現(xiàn)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多次故意違反禁止性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進入特定場所后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指示性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經檢察機關采取訓誡提醒、心理疏導等多種措施后仍無悔改表現(xiàn),脫離、拒絕幫教矯治,導致通過附條件不起訴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悔過自新、回歸社會的功能無法實現(xiàn)時,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依法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七十九條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