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柏某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依法懲治安全評價中介組織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江蘇天某安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
被告人柏某,男,漢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安全評價師。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江蘇響水某化工公司是依法注冊成立的化工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擅自改變工藝析出廢水中的硝化廢料,并對析出的硝化廢料刻意隱瞞,大量、長期堆放于不具有安全貯存條件的煤棚、舊固廢庫等場所內。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具有國家安全評價機構甲級資質,在接受該化工公司委托開展安全評價服務過程中,檢查不全面、不深入,僅安排安全評價師柏某一人到公司現(xiàn)場調研甚至不安排任何人員進行現(xiàn)場調研即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柏某未對該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工藝流程進行跟蹤核查,故意編制虛假報告,項目組其他成員均未實際履行現(xiàn)場調研等職責即在安全評價報告上簽名,先后為該化工公司出具2013年和2016年安全評價報告、2016年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和2018年復產安全評價報告等4份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虛假安全評價報告,共計收取費用17萬元,致使該化工公司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未被及時發(fā)現(xiàn)和得到整改。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貯存在該化工公司舊固廢庫內的大量硝化廢料因積熱自燃發(fā)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 635.07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事故企業(yè)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工作,是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事故發(fā)生后,柏某經電話通知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處理結果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檢察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對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訴。阜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作為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柏某作為該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為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柏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江蘇天某安全技術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中介組織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安全評價中介組織接受委托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對生產經營單位能否獲得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和許可、能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起到關鍵性作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出具真實客觀的安全評價報告,否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于安全評價中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行為,在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其行為手段、主觀過錯程度、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獲利情況、一貫表現(xiàn)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規(guī)定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