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2年第1輯,總第131輯)
[第1466號]姚某某受賄案--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準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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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如何在回國受審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三、裁判理由
近幾年,我國一直在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一批 “紅通人員”被緝拿歸案,但因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牽涉到不同國家、地區(qū)之間的法律制度,給引渡犯罪嫌疑人回國帶來較大困難。被告人姚某某是我國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的第一個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本案也是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成立后成功引渡的第一案,本案的成功引渡對潛逃在外的腐敗分子有極大的震懾力。本案判決不僅嚴格依照國內法的規(guī)定、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而且嚴格履行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依法兌現了引渡承諾,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充分體現了政策感召,其量刑結果完全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實現了案件審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具有自首等多項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
1.姚某某有自首和積極退贓情節(jié)
(1)國際追逃追贓案件自首問題上關于 “自動投案” 的特珠認定。
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往往涉及他國司法主權,與境內抓捕相比困難和變數往往大得多。許多國家以對被引渡人權利保護為名,對引渡設置了煩瑣的程序,不僅規(guī)定了行政審查程序,還設置了司法審查程序。如果被引渡人執(zhí)意對抗引渡,利用復雜的外國司法程序甚至所謂的 “人權”觀念,會在很大程度上拖延引渡的時間;如果其手中還有充裕的資金,聘請專業(yè)的律師,窮盡所有的救濟途徑,那么引渡的過程將會非常漫長,而結果還可能是不確定的。比如黃海勇,我國司法機關耗時八年才將其引渡回國,嚴重浪費了我們的司法資源。因此,以鼓勵被告人主動回國、節(jié)約司法資源、順利開展追逃追贓的角度,對于在引渡程序中主動要求回國的可以認定其屬于 “自動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有投案的主觀意愿和客觀行為。在案證據顯示,因姚某某身在國外,不便了解國內的相關政策,在被通緝前姚某某輾轉向國內人員表達了回國投案的想法,并要求幫其關注有關政策,姚一直想回國接受司法機關處理。姚某某在保加利亞共和國被臨時羈押期間,我國使領館人員對其領事探視時,其多次表明自愿回國接受調查處理的意愿,并書面申請放棄保加利亞長期居留權及撤回入籍申請,提交自愿回國投案的自書材料。在保加利亞索非亞地方法院開庭審理姚某某引渡案期間,姚某某再次表明了愿意回國接受調查處理的想法,并當庭放棄上訴,該院于當日下午即作出將姚某某引渡回國的生效判決。姚某某積極配合引渡程序推進極大地促成了引渡成功。
目前我國國際追逃的手段主要有四種: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因引渡程序的復雜性,一個案件從提出引渡請求到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國,往往會經歷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在本案中,保加利亞共和國之所以能同意我國引渡請求,并采用引渡簡易程序,最大程度簡化流程,一個重要因素就是被引渡對象姚某某的意愿。正是姚某某自愿回國接受處理的強烈意愿而使得引渡程序更快速、順暢,僅用時44 天。
(2)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認定。
如果說在自動投案上,國際追逃追贓案件有一定特殊性,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一一即使在一國己經申請他國對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并啟動引渡司法程序時,被告人仍有自動投案的空間,那么,在如實供述的問題上,兩類案件沒有區(qū)別,應當統一標準,甚至比國內普通刑事案件更嚴。比如,如果被告人只是如實供述了罪行,但退贓不積極,甚至將贓款藏匿在境外,我們一般也不予大幅度的從輕,嚴格適用甚至不予適用減輕處罰,明確體現追逃追贓并舉的政策導向。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歸案后,在調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能如實供述此前引渡申請的受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數千萬的其他受賄事實,在庭前會議、庭審中均認罪悔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而且全部退贓。在庭審最后陳述階段,其表達了對自己犯罪行為、潛逃行為的后悔及對組織、對人民、對家人的愧疚,認罪悔罪態(tài)度深刻、真誠。
綜合以上兩方面情況,法院認定姚某某構成自首,并根據其交代的徹底程度、退贓的積極表現,予以減輕處罰,是正確的。
2.姚某某有一般立功情節(jié)
姚某某檢舉揭發(fā)他人貪污犯罪,經查證屬實。其檢舉的貪污行為雖已過追訴時效,但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構成立功。此外,紀檢監(jiān)察機關還可要求被檢舉人將貪污贓款及孳息退繳,國家損失可以被有效挽回,姚某某的檢舉行為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減輕了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因此,其檢舉行為可認定為構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姚某某響應政策感召回國
2018年8月23日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發(fā)布的《公告》,是我國首次針對境外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發(fā)出的敦促投案白首公告?!豆妗凡粌H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推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向縱深發(fā)展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tài)度,也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公告》稱,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自該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 日前,向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自動投案,或者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單位、被害人經濟損失,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公告》 同時強調,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具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積極協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姚某某在《公告》所規(guī)定的時間段內回國投案,積極響應國家刑事政策感召,相較于追逃追臟 “天羅地網” 越織越密、震懾效應持續(xù)加碼,在逃無可逃的情況下被迫在 《公告》期滿之后歸國的“紅通人員”,應依法給予姚某某更大力度的從寬處理。
(三)對被告人姚某某的量刑應當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充分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本案對被告人姚某某的量刑還需要考慮一個特殊情況,即我國向保加利亞提交的引渡請求書僅載明辦案單位當時掌握的、具有確鑿證據的事實:姚某某涉嫌受賄人民幣 142.5萬元。根據國際通行的引渡特定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除引渡請求所依據的犯罪外,未經被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能對根據本條約而被引渡的人就其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進行追訴或判刑,也不能將其再引渡給第三國”。姚某某回國后,檢察機關根據新查明的犯罪事實對其提起指控。最終,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數額遠遠超過引渡請求書載明的數額。但是,從公平的角度以及鼓勵主動交代的角度,對姚某某的量刑不應重于引渡請求書載明的犯罪事實所對應的刑期。因為本來司法機關只能追究其受賄 142.5萬元的刑事責任,相對應的刑期為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主動回國的行為不僅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還促進了犯罪事實的全面查清,按照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姚某某不能因為主動投案反而遭受了更為嚴峻的刑罰,故在有法定減輕情節(jié)的情況下,應對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綜上,職務犯罪人員逃至境外后往往會陷入極度的矛盾和失落之中,他們渴求逍遙法外的自由生活,千方百計對抗追訴和遣返,同時他們又發(fā)現“紅色通緝令”布下的天羅地網,被轉移到國外的資產受到各國追查、凍結和沒收,更不用說一些倉皇出逃的人員,外逃后即會陷人生活無著的困頓之中。身處異國他鄉(xiāng),他們往往孤身一人、精神壓抑、輾轉顛沛,甚至溫飽都難以保障。即使如被告人姚某某這樣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外逃人員,也因無人照料而害怕生病,身心處于極度的孤獨之中,這也是許多外逃人員的真實寫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的判決體現寬嚴相濟、恩威并施,就很容易擊潰逃犯的心理防線,收到事半功倍的追逃追贓效果。
根據中央追逃辦于 2017 年4月公布的 “百名紅通人員”歸案后情況,被判處緩刑或免于刑事處罰的人員均系被勸返回國,一些情節(jié)比較輕微、認罪悔罪態(tài)度比較好的人員被不起訴。法院對被告人姚某某作出這樣的量刑,充分體現了中央對外逃人員追逃追臟的政策,即對投案自首的依法寬大處理,對被勸返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被緝捕歸案的從重處罰。在反腐敗高壓態(tài)勢的強大威懾和政策感召之下,對走入歧途的人員而言,迷途知返才能重返正道,只有主動投案、真誠悔罪,尚為時不晚。
(撰稿: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管友軍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瑩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黃嵩)
蘇義飛: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本案,請看《(2023年)姚某某受賄案-國際追逃追贓案件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準確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