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1-1-317-001
魯某等故意損毀文物案
——涉古墓葬群案件中故意損毀文物罪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魯某、羅某某共同成立了安徽省蕪湖市某縣東輝中草藥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合作社負責人魯某多次向某縣文物局請求承包位于某縣平鋪鎮(zhèn)茶沖村三沖組的山林,用于開發(fā)種植中草藥。該山林屬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皖南土墩墓群文物保護區(qū)范圍。安徽省某縣文物局考慮到茶沖村當?shù)亟?jīng)濟較差,農(nóng)民收入低等實際情況,同意了在確保土墩墓群保護區(qū)不受破壞的前提下由魯某、羅某某承包山林種植中草藥。某縣文物局為了確保文物萬無一失,于2012年5月與魯某簽訂了文物保護責任書,同時確定由某縣文物局文物協(xié)管員王某某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魯某承諾在不損壞文物前提下施工。
被告人魯某、羅某某在施工中,擅自使用挖掘機作業(yè),清理表層土壤深度達20至30厘米,沿土墩墓上方挖了一條長近100米,寬約70厘米,深約50厘米的水溝鋪設水管用于灌溉。2012年10月被文物協(xié)管員王某某巡查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隨后文物局便叫停了施工。后魯某、羅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diào)查并供認不諱。
皖南土墩墓群為西周至春秋墓群,被國務院批準列入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經(jīng)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兩被告人的行為已對皖南土墩墓本體造成了嚴重破壞。
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繁刑初字第0018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魯某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羅新才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魯某、羅某某明知是法律規(guī)定應予保護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而故意予以損毀,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魯某、羅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涉古墓葬群的案件而言,應當主要從有無改變古墓葬群的面貌、性質、形狀及損毀的方法、損毀的程度等方面綜合判定是否構成“損毀”。在土墩墓群核心區(qū)域進行地面清表、開挖溝槽、鋪設水管,破壞土墩墓的地表、地貌,且對墓本體造成嚴重破壞的,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4條
一審: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qū)人民法院(2013)繁刑初字第00181號刑事判決(2013年9月24日)
(環(huán)資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