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3-1-099-001
田某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
基本案情
順義區(qū)某糧庫在案發(fā)時系全民所有制企業(yè),隸屬于北京市某糧油總公司。被告人田某虎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lián)伪本┦心臣Z油總公司副經(jīng)理兼某糧庫主任,主要負責糧油貿(mào)易以及某糧庫的全面工作。2012年7月10日,為規(guī)范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北京市某糧油總公司印發(fā)了《合同管理辦法》。2012年10月12日,田某虎代表某糧庫與潘某榮任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東的某公司簽訂《玉米銷售合同》。潘某榮隱瞞某公司欠有巨額外債、無合同履行能力的事實,將從某糧庫采購的近4萬噸、價值人民幣9500余萬元玉米中的大部分,直接或銷售后用于償還其個人及控制公司的債務,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貨款。田某虎作為上述業(yè)務的直接負責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未認真審核某公司的資產(chǎn)狀況及履約能力,未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重大合同的簽約程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及時有效避免損失的擴大,致使潘某榮騙取某糧庫人民幣7400余萬元。2022年9月15日,田某虎經(jīng)北京市順義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到案。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2)京0113刑初91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田某虎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后,田某虎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案件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田某虎代表某糧庫與某公司接觸洽談,未在合同簽訂前履行審核會簽程序,明顯違反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公司相關部門及外聘律師均無法對合同的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嚴密性、合同價款及其支付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全面專業(yè)的審查,上述程序的缺失導致對合同風險防范嚴重不足。其在合同簽訂前雖然安排工作人員查詢了某公司的主體資格和涉訴被執(zhí)行情況,并進行了實地考察,但僅是對某公司做了最基本的了解,而對于資信狀況、履約能力并未進行充分審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重視履約風險、未及時避免損失擴大。正是由于田某虎在履職過程中存在上述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從而使得潘某榮的詐騙行為得逞,二者存在因果關系。田某虎作為主管糧食貿(mào)易的負責人,應該預見到重大經(jīng)濟活動的復雜性和風險性,但出于銷售玉米的急切心理,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合同簽署的風險,又輕信對方能夠履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主觀上具有過失,其行為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辯護人所提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鑒于被告人田某虎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把握:1.行為人負有特定職責是前提條件。行為人的職務是認定嚴重不負責任的前提條件,沒有職務之名便沒有“嚴重不負責任”之說,要把握“職務”與“責任”的對應關系,結合職務、職責、職權,本著權責統(tǒng)一的原則認定是否存在不負責任及其程度。2.注意義務的重大違反是“嚴重不負責任”的本質(zhì)屬性。在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要謹慎注意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被詐騙的特殊注意義務。3.“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成立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該因果關系的認定應以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通過分析失職行為及介入因素原因力的大小進行綜合判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7條
一審: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2022)京0113刑初918號刑事判決(2023年5月31日)
(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