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293-001
陳某甲、鄭某甲虛假訴訟案
——虛假訴訟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虛假訴訟罪 妨害司法秩序 情節(jié)嚴重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陳某甲、鄭某乙(另案處理)夫婦為上海寧某物資有限公司對外擔保借款。為避免后續(xù)因承擔擔保責任處置二人共有房產,陳某甲于同年9月虛構了被告人鄭某甲向上海寧某物資有限公司出借資金人民幣20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中陳某甲夫婦為保證人,并辦理了陳某甲夫婦名下上海市寶山區(qū)XX路XXX弄XX號301室房產的抵押登記。為將房產變現,陳某甲、鄭某乙于2013年3月11日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與馮某波、朱某夫婦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以240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產出售給馮某波、朱某夫婦。馮某波、朱某夫婦知曉上述200萬元虛假抵押債權,仍于當日支付首付款80萬元,并繳納了契稅等稅款22萬元,上述房產由陳某甲交馮某波、朱某夫婦實際居住。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因上海寧某物資有限公司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查封了保證人陳某甲、鄭某乙的上述房產,導致該房產無法過戶。
2019年3月間,陳某甲見房價上漲有利可圖,指使鄭某甲以上述200萬元虛假債權債務關系提起民事訴訟。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后,鄭某甲、上海寧某物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乙、陳某甲(鄭某乙代理)、鄭某乙到庭參加訴訟?;陉惸臣?、鄭某甲提交的虛假證據材料及當庭所作虛假陳述,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滬0113民初9698號民事判決,判令上海寧某物資有限公司歸還鄭某甲借款本金200萬元及逾期利息,鄭某甲對陳某甲、鄭某乙名下上海市寶山區(qū)某路XXX弄XX號301室房產折價、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案件生效后,鄭某甲申請強制執(zhí)行,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拍賣上述房產的(2019)滬0113執(zhí)4297號公告。馮某波發(fā)現張貼的拍賣公告后,向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執(zhí)行異議被駁回后又以申請再審、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等方式表達訴求,并于2020年3月向公安機關報案,鄭某甲于2020年9月28日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機關陳述了上述虛假訴訟事實。在此情形下,鄭某甲仍受陳某甲的指使于 2021年6月將上述虛假債權轉讓給他人,導致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依申請變更了上述執(zhí)行案件的申請執(zhí)行人?,F上述房產未實際拍賣變現。
被告人陳某甲于2022年8月16日被抓獲,被告人鄭某甲于同年9月8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滬0113刑初28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鄭某甲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鄭某甲結伙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且情節(jié)嚴重。在案證據顯示,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裁定終結相關案件執(zhí)行程序,二被告人于2019年提起涉案虛假訴訟,且涉案房產尚未被拍賣,二被告人亦未實際獲利,故他人債權無法實現并非系二被告人提起虛假訴訟造成,亦無法以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數額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標準認定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之情形。但綜合全案事實,二被告人以制造的虛假債權債務關系提起民事訴訟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致使利害關系人多次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表示異議,又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后轉讓上述虛假債權,致使人民法院依申請變更相關案件的申請執(zhí)行人。故二被告人的行為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依法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涉案虛假訴訟犯罪活動中,鄭某甲參與制造虛假債權、提起民事訴訟、申請強制執(zhí)行、轉移虛假債權等全部活動,雖系受陳某甲指使,但所起作用重要,故不宜對二人區(qū)分主從犯,量刑時可酌情考量區(qū)分。陳某甲有坦白情節(jié),鄭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均可從輕處罰;陳某甲、鄭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1.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啟動民事訴訟、執(zhí)行等程序,造成他人強烈質疑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特別是在被司法機關發(fā)現后仍通過轉移債權等方式繼續(xù)實施虛假訴訟行為,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
2.對虛假訴訟共同犯罪人,應區(qū)分犯罪動機、主觀惡性、地位作用、悔罪態(tài)度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判處與罪行相適應的刑罰,確保罪責刑均衡。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第2條、第3條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3)滬0113刑初281號刑事判決(2023年 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