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222-013
葉某權、葉某君等詐騙案
——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標準且以詐騙老年人為主的,可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關鍵詞:刑事 詐騙罪 詐騙老年人 詐騙數額 其他嚴重情節(jié)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邀約被告人余某芳、李某斌、駱某、冉某香以及王猛(另案處理)等人,冒充雄圖商貿有限公司等單位員工,選 擇在重慶市忠縣境內的偏遠村落實施詐騙作案。幾名被告人以“贈送”產品方式調動村民參與“活動”的積極性,同時謊稱產品數量有限,要以“收取誠意 金并立即返還”的方式進行“贈送”。經過多輪“贈送”騙取村民信任后,前述被告人最后向村民“贈送”金龍枕并謊稱具有治療疑難雜癥功效,同時要求村民交納400元至500元不等現金。村民誤信并認為其會繼續(xù)退還錢款而交款獲 得枕頭。被告人在獲取錢財后趁村民不注意,迅速攜款上車并逃離現場。其中,被告人葉某君或者王猛負責假意宣傳產品并騙取他人錢財;被告人葉某權、 余某芳、李家林、冉某香負責擺放產品、發(fā)放產品、維持現場秩序等;被告人 李某斌、駱某主要負責駕駛機動車將作案人員、產品運至現場,待作案結束時 搭乘作案人員逃離現場;扣除相關作案支出后,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向其余 被告人以每人每次或每人每天100元至200元不等的金額計發(fā)“工資”。被告人 葉某權、葉某君、余某芳參與作案16次,涉案金額均為66900元;被告人李某斌參與作案15次,涉案金額64650元;被告人駱某參與作案4次,涉案金額21850元;被告人冉某香參與作案3次,涉案金額18350元。被害村民共計127人,其中 60周歲以上老人94人、被騙金額49250元。
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余某芳、李某斌、駱某于2016年5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冉某香于同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 述了涉案事實。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余某芳上繳14925元、李某斌上繳14175元、駱某上繳3475元、冉某香上繳2892元,用于退賠相關被害人。被告人 余某芳、李某斌、駱某、冉某香所在村委會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權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 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或接近數額巨大標準,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余某芳、李某斌詐騙數額接近數額 巨大標準,并具有詐騙老年人錢財情節(jié),屬于其他嚴重情節(jié)情形。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系主犯,被告人余某芳等四人系從犯。被告人冉某香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葉某權等五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余某芳有犯罪 前科,被告人余某芳、李某斌、駱某、冉某香主動退贓。綜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并考慮有關社區(qū)意見,決定對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駱某、冉某香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對被告人余某芳、李某斌減輕處罰,并對被告人余某芳、李某 斌、駱某、冉某香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 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 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 千元。
二、被告人葉某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 千元。
三、被告人余某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被告人李某斌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 民幣一萬元。
五、被告人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 民幣七千元。
六、被告人冉某香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 民幣六千元。
七、責令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余某芳、李某斌、駱某、冉某香退賠被 害人被騙錢財(見退賠清單)。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 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余某芳、李某斌等人專門針對偏遠地區(qū)農村留守百姓實施有預謀、有組織的流竄性詐騙作案;詐騙對象針對性強,將犯罪對象主要鎖定為農村留守老年人;被害老年人人數以及涉老詐 騙數額占比均高達74%;詐騙手段迷惑性強,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以廉 價物品冒充健康保健品作為詐騙道具,通過多次返還誠意金方式不斷誘導老年 人“入套”;詐騙組織化程度高,整個詐騙團伙分工明確、配合緊密、作案范圍廣、次數多;犯罪危害性大,既嚴重侵害老年人合法財產權益,使他們生活 陷入困頓,又誤導老年人步入保健、養(yǎng)老歧途,延誤正常就醫(yī)治療。因此,雖然被告人葉某權、葉某君、余某芳、李某斌涉老詐騙總數額未達到5.6萬元這一 接近“數額巨大”的標準,但其行為容易誘發(fā)較重的社會危害后果,綜合前述 情節(jié),為確保罪責刑相適應,依法應將四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裁判要旨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標準,并具有詐騙老年人財物情節(ji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普通詐騙與電信網絡詐騙在數額接近的認定標準上應當保持一 致,即采用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認定標準。
3.對于詐騙總數額已達到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只有其中部分數額相對應的事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時,不要求該部分數額必須達到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即可升檔量刑;但為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與從嚴處罰情節(jié)相對應的數額應達 到一定比率,即占比不能過低才可考慮升檔量刑,當詐騙老年人錢財的數額超 過詐騙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時,可整體評價為“以詐騙老年人為主”,即可以 “數額接近+詐騙老年人”為由升格法定刑。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2017)渝0233刑初3號刑事判決(2017年8月 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