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179-017
許某濤故意傷害案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界限
關鍵詞:刑事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許某濤在河北省饒陽縣某村家中,因瑣事毆打患腦血栓后行動不便的父親許甲(被害人,歿年63歲),致許甲受傷。同月30日中午,許某濤再次毆打許甲的頭面部、胸部等部位,致許甲嚴重受傷,后許某濤將許甲抱至床上。當日20時許,許某濤發(fā)現(xiàn)許甲死亡。經鑒定,許甲系胸部承受鈍性暴力作用,造成雙側胸部皮下及肌間廣泛出血,雙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廣泛挫傷,致創(chuàng)傷性、疼痛性休克并發(fā)呼吸困難而死亡。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衡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許某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許某濤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冀刑三終字第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被告人許某濤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中,被告人許某濤與其父許甲并無過深矛盾,系因生活瑣事而動手施暴。事先并無預謀亦無準備,所采用的行為手段主要是拳打、腳踢,未借助暴力侵害性強的工具予以實施。暴力手段的危險性相對較低,并未刻意針對被害人的要害部分實施打擊。兩次毆打行為間存在一定時間間隔,且并非基于同一故意連續(xù)實施,在毆打行為后均有一定救治、照顧行為。故從客觀上來說,許某濤的行為并未達到直接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暴力程度,主觀上也無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因而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被害人畢竟為年老體弱者,許某濤對其毆打被害人身體的行為足以傷及被害人身體健康應有認知,仍積極實施,系直接故意,許某濤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許某濤連續(xù)、肆意毆打被害人許甲,造成許甲雙側胸部皮下及肌間廣泛出血,雙側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廣泛挫傷,足見打擊范圍廣、打擊力度大,屬手段特別殘忍的情形。加之,許某濤曾因盜竊犯罪三次被判刑,刑滿釋放十余天后即再犯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本案雖然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但被害人系體弱患病的老人,又系尊長,許某濤的行為有悖正常的家庭倫理道德,影響惡劣,綜合來看情節(jié)特別惡劣,且親屬對其不予諒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關鍵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所持的態(tài)度不同。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夠預見,且積極追求或放任結果的發(fā)生;而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僅對傷害結果有認知且積極追求或放任,對發(fā)生死亡結果持過失心態(tài)。司法實踐中,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故意:首先,要看案發(fā)前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否相識、雙方關系、案件起因情況;其次,要看行為人采取何種行為方式,以及其是否了解被害人有特殊病癥、體質等情況;最后,行為人在事發(fā)后的態(tài)度、舉動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對死亡結果發(fā)生的主觀罪過。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
一審: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衡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2013年3月14日)
二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冀刑三終字第58號刑事裁定(2013年 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