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79-026
孫某某故意傷害案
——故意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猝死的量刑
關鍵詞:刑事 故意傷害罪 多因一果 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更系親兄弟,二人因財物管理多次發(fā)生糾紛。2017年2月16日15時許,孫某某在唐山市豐南區(qū)大新莊鎮(zhèn)孫沙坨村孫某更家老宅院內,再次向孫某更索要錢款時與其發(fā)生爭執(zhí)并互毆,孫某某從孫某更家院子里拿起一個木制的拍子毆打孫某更頭面部,拍子一端的木板折掉后持木棒從孫某更家南院至院外街道上孫某平家北門口處與持樹根的孫某更繼續(xù)互毆,后孫某更倒地死亡。經(jīng)鑒定,孫某更符合外傷疼痛、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fā)冠心病急性發(fā)作引起胃內容物反流進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因此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芬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9294.7元。
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冀0207刑初154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孫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芬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9 294.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2018)最高法刑核62909928號刑事裁定書,予以核準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孫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及其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孫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屬于意外事件的觀點,經(jīng)查,孫某某雖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稱與其三哥孫某更因經(jīng)濟問題多次發(fā)生糾紛,遂產(chǎn)生殺人的主觀故意,且有證人證言證實其曾有過要錢不給就殺了他的言語,但孫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對其具有故意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予以否認,且其與孫某更互毆過程中,持隨手撿拾的工具毆打孫某更,致孫某更因毆打所致的疼痛、情緒激動誘發(fā)冠心病急性發(fā)作導致死亡,綜合其使用的工具、對被害人造成的實質性傷害后果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等客觀情節(jié),不足以證明孫某某具有殺人的故意,公訴機關指控孫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不當,孫某某對被害人孫某更的死亡后果應承擔刑事責任,不屬于意外事件,故對該辯護觀點不予支持。孫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孫某某與被害人孫某更因家庭矛盾產(chǎn)生糾紛導致互毆,孫某某的傷害行為是孫某更死亡的誘發(fā)因素之一,情節(jié)較輕,雖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判處十年以上刑罰,量刑明顯過重,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對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芬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孫某某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被告人毆打行為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猝死,其傷害行為是被害人死亡的誘發(fā)因素之一,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承擔刑事責任。但被害人的死亡屬于多因一果,由被告人對其死亡結果承擔全部責任,罪責刑不相適應??紤]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然過重,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第234條
一審: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207刑初1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7年10月9日)
刑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核62909928號刑事裁定(2018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