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35-001
李某、王某貸款詐騙、洗錢案
——洗錢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
關鍵詞:刑事 貸款詐騙罪 洗錢罪 情節(jié)嚴重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王某獲悉同案犯曾某可以為他人偽造資料騙取銀行貸款后,為牟取高額貸款中介費,伙同柳某建人將不符合申請30萬元貸款的條件,且無還款能力的朱某明、吳某華、劉某華、荀某冰等人介紹給曾某。曾某偽造上述人員系鐵路職工的工作證明和公積金流水等資料后,帶領朱某明等人到某銀行申請最高額度為30萬元的貸款。2020年7月24日,朱某明、吳某華各自的30萬元貸款到賬后,為掩飾曾某所分得贓款的來源和去向,曾某分別操作兩人賬戶,將兩筆90660元轉入李某控制的戶名為林某迪的某銀行賬戶內,然后由李某分兩次操作該賬戶將分給曾某的121320元轉賬給曾某控制的戶名為何某的某賬戶內。2020年7月29日,劉某華、荀某冰各自的30萬元貸款到賬后,李某、王某跟隨二人去銀行,從二人賬戶中將分給李某、王某和曾某的贓款取現(xiàn),然后將其中分給曾某的121200元再次存入由李某控制的戶名為林某迪的某賬戶內,再由李某分三次(50000元、50000元、21200元)操作轉賬到曾某控制的戶名為何某的某賬戶內。即被告人李某通過其提供并控制的林某迪的銀行賬戶為曾某轉移貸款詐騙犯罪所得共計242500元。被告人李某、王某被抓獲歸案后,將二人各自分得的39000元違法所得退回給了相關銀行。
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贛0826刑初16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三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八萬三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為掩飾、隱瞞他人貸款詐騙所得的來源和去向,提供資金賬戶,幫助轉移贓款,其行為同時構成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系想象競合犯而從一重處罰,以洗錢罪定罪處罰。李某幫助上游犯罪的同案犯曾某轉移貸款詐騙所得24萬余元,同時考慮李某是為上游犯罪的同案犯洗錢,其也需要對上游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其洗錢犯罪與其共同參與的上游犯罪具有直接相關性,且被告人李某未從曾某處獲得非法利益,因此可以認定其洗錢的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尚未達到洗錢罪“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對其洗錢犯罪仍適用第一檔刑。
裁判要旨
考慮洗錢罪的洗錢數額往往比較大,如果單純以犯罪數額作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容易出現(xiàn)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掛現(xiàn)象,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新的洗錢罪司法解釋已明確了要提高“情節(jié)嚴重”的數額標準,并確立了應采用“數額+情節(jié)”作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標準。具體到本案中,對洗錢 “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應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僅應考慮洗錢的金額,還應結合上游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行為人對洗錢的認知程度、洗錢的具體方式、洗錢行為對司法的妨礙程度、洗錢的獲利情況、與上游犯罪人的量刑平衡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第287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
一審: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2022)贛0826刑初163號刑事判決(2022年 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