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41
尹某危險駕駛案
——兼具從重和從輕情節(jié)時的量刑處理
關鍵詞:刑事 危險駕駛罪 醉駕 從重 從輕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4日12時許,被告人尹某駕駛小型轎車沿遼寧省義縣村內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義縣大榆堡鎮(zhèn)門家溝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門某某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尹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尹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8.8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尹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尹某賠償了門某某損失,取得了諒解。
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4)遼0727 刑初1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尹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尹某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應從重處罰;尹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8.83毫克/100毫升,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標準,且積極賠償事故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和自愿認罪認罰表現(xiàn),故總體上可從寬處理。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總體從嚴,或者總體從寬。具體到醉駕案件,則要綜合考慮被告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后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作出判斷,總體從嚴或者總體從寬。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第11條
一審: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2024)遼 0727刑初17號刑事判決(2024年 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