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44
劉某某危險駕駛案-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相對不起訴的,依法從重處理
關鍵詞:刑事 危險駕駛罪 醉駕 五年內(nèi) 相對不起訴 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23年6月21日,劉某某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3年12月24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豐田牌小型客車,在遼寧省臺安縣振興路某飯店門前由東向西倒車時,與李某停在路旁的大眾牌小型轎車相撞,致二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民警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劉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即對其進行抽血送檢。經(jīng)鑒定,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65.7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遼寧省臺安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作出(2024)遼0321刑初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劉某某造成事故后逃逸,且其曾因危險駕駛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數(shù)月后再次醉酒駕駛,反映其主觀惡性較深,應從重處理,判處實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適用緩刑的條件之一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或者五年內(nèi)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再次醉駕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
一審:遼寧省臺安縣人民法院(2024)遼0321刑初9號刑事判決(2024年 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