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47-002
陳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環(huán)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責任承擔方式的厘定
關鍵詞:刑事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環(huán)境資源 公益訴訟 責任承擔方式 代為修復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9月期間,陳某伙同他人在租賃的南京市高淳區(qū)東壩 街道沛橋村集體土地上利用機械取土、堆放廢土,所取土方用于其承包的堤防 消險工程以及供劉某鋪墊高速公路路基等,他人曾多次予以勸阻無果。此外,陳某等人還同意張某在該地利用機械取土用于水利工程,后因村民阻擾而停止。
經測繪,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總面積為20.19畝,包括耕地面積19.44畝、其他農用地面積0.75畝。經南京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鑒定,意見為:測繪公司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頒發(fā)的《測繪資質證書》,具備承擔鑒定地塊 測繪工作的資質,測繪成果真實有效;鑒定地類統(tǒng)計數據采用2018年末土地調 查成果數據,符合違法案件地類統(tǒng)計相關要求;鑒定地塊19.44畝耕地(均為基 本農田)種植條件已被嚴重毀壞;等等。
經征詢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并聽取其建議,江蘇省南京市高 淳區(qū)人民檢察院委托專業(yè)機構就上述被破壞土地編制了《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 》,并為此支出費用10萬元。《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載明:復墾動態(tài)總投資 為185.276萬元,其中包括前期工作費9萬元(方案編制費8萬元、項目勘察費 1萬元)、竣工驗收費(項目竣工測量與工程復核費)1萬元。
2021年6月5日,陳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 實。案發(fā)后,陳某的同案人預繳了土地復墾費用60萬元。
2021年12月31日,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陳某在3個 月內對案涉地塊完成復墾;逾期未能修復或修復未達到驗收標準的,由陳某承 擔耕地修復費185.276萬元(含復墾方案編制費10萬元);陳某就破壞耕地資源 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陳某辯稱:案發(fā)前原地取土對案涉地塊 進行了回填、平整,指控的農用地面積系回填、平整后的測量結果,擴大了實 際占用面積;請求對受損耕地進行自行復墾;訴請的復墾方案編制費包括1萬元 的項目竣工測量與工程復核費,該1萬元并未發(fā)生應予扣除。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蘇0102刑初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陳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 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陳某須支付土地復墾費125.276萬元(含復墾方案編 制費),并在國家級媒體就破壞耕地資源的行為向社會公眾刊登致歉聲明。判 決后,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陳某自愿申請撤回上訴。江蘇省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終審裁定:準許上訴人陳某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耕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規(guī)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陳某伙 同他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陳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 從輕處罰。陳某在原地取土對現場土坑的回填、平整,實系對耕地的二次破壞 ,相應不利后果應由陳某承擔,有關農用地破壞面積的異議不能成立。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律 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資源和條件,陳某等人的行為破壞自然資源,造成 案涉耕地喪失種植條件,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侵 權責任,且屬于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共同侵權。本案被毀壞的農用地能夠修復,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 準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陳某于2021年6月被查處,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在履行復墾義務,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具有履行復墾 義務的能力和條件,社會公共利益持續(xù)處于受損狀態(tài),仍由陳某自行復墾缺乏 可行性和合理性,應令其承擔相應的復墾費用由他人代為復墾,從而實現受損 生態(tài)環(huán)境資源的早日修復。
案涉《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事先征詢了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 的意見,系依據受損的土地實際結合有關復墾要求制作,具有有效性、可行性 ,相應的動態(tài)總投資額185.276萬元(含復墾方案編制費)應由陳某等人負擔。 根據《土地復墾條例》規(guī)定,土地復墾完成后應當依法驗收??⒐を炇召M用屬 于復墾的必要支出,竣工驗收費1萬元不應扣除。鑒于陳某的同案人已經預繳土 地復墾費60萬元,陳某仍應承擔的費用為125.276萬元(含復墾方案編制費)。 同時,陳某應對破壞耕地資源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鑒于國家級媒體系抽象概 念,為確保判決具有可執(zhí)行性,可在國家級報紙《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三者任選其一進行。
裁判要旨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環(huán)境資源 破壞者實施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亦應對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承擔民 事侵權責任。生態(tài)環(huán)境能夠修復的,由侵權人優(yōu)先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明顯 怠于履行修復義務的,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履行復墾義務的能力和條件,社會公共利益持續(xù)處于受損狀態(tài)的,應令其承擔相應的修復費用由他人代為 修復。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第13條、第20條
一審: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2022)蘇0102刑初28號刑事判決 (2022年5月30日)
二審: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1刑終254號刑事裁定 (2022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