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6-1-177-001
倪某某強制醫(yī)療案
——申請對精神病人強制醫(yī)療案的證明標準
關鍵詞:刑事 刑事訴訟 故意殺人罪 檢察機關 精神病人 無刑事責任能力 強制醫(yī)療 證明標準
基本案情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稱,2013年1月1日17時至20時許,倪某某在 其住處用斧頭砍擊其妻子楊某某頭部等,致楊某某死亡。經法醫(yī)鑒定,楊某某 系被他人用銳器砍擊頭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經鑒定,倪某某患阿爾茨海默病 (老年性癡呆),無刑事責任能力。申請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倪某某實施故意 殺人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 精神病人,有繼續(xù)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其強制醫(yī)療。被申請人倪某某對指控的事 實沒有供述。其子倪某作為其法定代理人辯稱,其父確患阿爾茨海默病,但其 平時表現(xiàn)較好,性格溫順,暴力傾向較小,不同意對其父強制醫(yī)療。倪某某的 訴訟代理人辯稱,從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來看,沒有人直接看到倪某某實施了 殺人行為;偵查機關現(xiàn)場提取的作案工具斧子一把,未鑒定出倪某某的指紋,只能說明有人用這把斧子殺死了被害人,但不能證實誰用這把斧子殺死了被 害人;被害人鄰居也沒有聽到當晚倪某某夫婦房內有異常聲音。因此,檢察機 關的申請書認定倪某某實施殺害其妻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倪某某患阿爾茨海默病即老年癡呆病三年余,與妻子楊某某系平時關系一般。2013年1月2日8時許,楊某某被發(fā)現(xiàn)死于家中 。當日上午,倪某某曾打電話告訴他在南京工作的兒子、女兒“媽死了”,當兒子到家后,在場人說楊某某死了,倪某某卻說“死了拉倒”。經現(xiàn)場勘驗及法醫(yī)鑒定,楊某某頭部和右上肢有銳器砍擊形成的創(chuàng)口,深達顱骨。系被他人用銳器砍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泰靖刑醫(yī)字第1號駁 回強制醫(yī)療申請決定,駁回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對被申請人倪某某的強制醫(yī)療申請;責令法定代理人倪某對被申請人倪某某嚴加看管和醫(yī)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庭審中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盡管楊某某于2013年 1月1日在家中被害,偵查機關在被申請人倪某某的雙鞋內側、雙側褲管及護袖上發(fā)現(xiàn)有噴濺狀血跡,經鑒定與楊某某心血基因型相同。且證人倪某甲、倪某 、繆某某等人的證言證實,被申請人倪某某當日有反常行為,并曾告訴其子女媽死了。但綜觀全案證據,本案系發(fā)生于倪某某夫婦所在的集中居住區(qū),其鄰居馬某某等證人證實當晚未聽到異常聲音;偵查人員亦未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身上有搏斗傷;被申請人倪某某未作過實施殺人行為的供述;現(xiàn)場提取的作案工具斧子1把,未經被申請人倪某某進行辨認,且該斧子上沒有鑒定出被申請人倪某某 的指紋;證人證實被申請人有反常行為,但并未有人直接看到被申請人實施殺 人行為,故現(xiàn)有證據不能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實施暴力行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xù)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yī)療。被申請人倪某某雖然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施了殺妻的暴力行為,因此,被申請人不符合強制醫(yī)療的條件,不應對其強制醫(yī)療,應由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決定。
裁判要旨
對于精神病人被指控實施殺人行為而申請強制醫(yī)療的案件,其是否實施了殺害被害人的暴力行為是決定強制醫(yī)療的前提條件。對此,應當堅持“四個必須”的證據裁判原則:一是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二是必須做到存疑的證據不能采信,確保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三是必須做到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四是在沒有直接證據證實精神病人實施殺人行為,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間接證據必需形成證據鎖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且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2年 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31條第 2項
一審: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刑醫(yī)字第1號駁回強制醫(yī)療申請 決定(2013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