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81-002
蔣某某過失致人重傷案
——審判階段主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guī)則
關鍵詞:刑事 過失致人重傷罪 認罪認罰從寬 主動適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被告人蔣某某在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學校收購廢 舊書本,當日是中考最后一天,10時40分中考結束,12時30分許初三學生和家 長已離校,系學校放假時段。12時50分許,蔣某某向該校綜合樓樓下(學校食 堂前的洗碗區(qū))觀察認為無人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無專人看管現(xiàn) 場的情況下,將裝滿廢舊書本的蛇皮口袋從綜合樓五樓扔下,砸中經過現(xiàn)場的 顧某,致顧某受傷。經鑒定,顧某頭部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眼部損傷程度 構成輕傷一級,鼻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蔣某某將顧某送往醫(yī)院 救治。2021年6月21日,蔣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 實。案發(fā)后及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蔣某某賠償被害人顧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 幣100500元,并取得顧某的諒解。
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7 月11 日作出(2021)蘇0391刑初22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蔣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以原判認定事實及定性錯誤,量刑不當,被告人認罪認罰系庭后作出,未經法庭質證、辯論,原判對被告人適用認罪 認罰從寬制度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為由提出抗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3 年2 月16 日作出(2022)蘇03刑終231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高空拋物,輕信 能夠避免可能會發(fā)生的危害他人后果,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但指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不當,予以糾正。蔣某某犯罪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系自首, 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在審判階段能夠認罪 認罰,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于刑事案件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可以主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未認罪認罰,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檢察院提出或者調整量刑建議,但應當就定罪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判決。
2.對被告人不認可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而未認罪認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罪名不當而擬變更罪名,被告人認可審理認定的罪名,并自愿接受相應刑罰處罰,符合認罪認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認罪認罰程序。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1款、第235條
一審: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21)蘇0391刑初221號刑事 判決( 2022年7月11日)
二審: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3刑終231號刑事裁定 (2023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