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055-019
倪某某危險駕駛案
——具有“從嚴”“從寬”雙向情節(jié)的處理
關鍵詞:刑事 危險駕駛罪 醉駕 從重 從寬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6日11時19分許,被告人倪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羅溪湯莊延河路某超市門口停車處起步上某路段時,與他人所駕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倪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7毫克/100毫升,屬醉酒。倪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情況下,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事故對方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另查明,倪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多次盜竊前科。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4)蘇0411刑初 5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倪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 構成危險駕駛罪。倪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情況下,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倪某某具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醉駕造成 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血液酒精含量較高、多次盜竊前科等從嚴處罰情 節(jié),同時具有自首、賠償事故相對方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從寬處罰情節(jié)。綜合考慮,應對倪某某作出總體從嚴的處理,判處實刑,同時在具體刑期和罰金數(shù)額上體現(xiàn)適當從寬。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總體從嚴或者總體從寬。具體到醉駕案件,則要綜合考慮被告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后果以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作出判斷,總體從嚴或者總體從寬。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 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第11條、第14條
一審: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2024)蘇0411刑初57號刑事判決 (2024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