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286-004
谷某霖開設賭場案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發(fā)展會員參賭行為的定罪量刑
關鍵詞:刑事 開設賭場罪 賭博網站 代理 提成 定罪量刑標準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間,被告人谷某霖以營利為目的,在“福盈彩票 ”賭博網站注冊賬號參與賭博,同時擔任該賭博網站代理并發(fā)展王某某、黃某等人作為下線在該賭博網站參與賭博,賭資合計人民幣2629874元。谷某霖從該賭博網站處非法獲利人民幣47764.84元。谷某霖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3)蘇0902刑初 4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谷某霖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發(fā)展會員參賭,屬于受賭場指使組織招攬賭客的行為,對開設賭場犯罪獲利有直接和重要的幫助作用,依法構成開設賭博罪的共犯。上述行為獲得非法利益的方式是從其發(fā)展的賭客的賭 資獲得提成,與賭博網站的利潤掛鉤,故對其定罪量刑應當主要依據(jù)賭資數(shù)額 ,并綜合全案情節(jié)進行考量。本案中,涉案賭資金額近263萬元,被告人谷某霖 違法所得數(shù)額近4.8萬元。經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作用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對于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發(fā)展會員參賭的,依法認定為開設賭博罪的共犯。
2.對于上述行為,在決定應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賭資數(shù)額,還應當考慮違法所得數(shù)額、所起作用大小、犯罪后表現(xiàn)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一審: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2023)蘇0902刑初40號刑事判決 (2023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