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54-004
胡某交通肇事案
——超速駕車撞死人行道內行人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關鍵詞:刑事 交通肇事罪 超速駕車 撞死行人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某駕駛經非法改裝的浙A*****蘭瑟翼豪陸神牌 紅色三菱轎車,與同伴駕駛的車輛從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機場路出發(fā),前往西 湖區(qū)文二西路西城廣場。在途經文暉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時,胡某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并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當晚20時8分,胡某駕車途 經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qū)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tài),致使 車頭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譚某。譚某被撞彈起,落下時頭部先撞上該轎車前擋風玻璃,再跌至地面。事發(fā)后,胡某立即撥打 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譚某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20時55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fā)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鑒定,胡某當 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胡某 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胡某親屬已賠償并自愿補償被害人 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30100元。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杭西刑初字第 33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沒有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 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 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案發(fā)后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 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某無視交通法規(guī),案發(fā)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qū)域的人行 橫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犯罪情節(jié)嚴重,并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故公訴機關 建議對被告人胡某從重處罰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胡某的行為不符合司法解 釋關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具體規(guī)定,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認為本案 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的意見缺乏 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予采納。
裁判要旨
從犯罪構成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心態(tài)都是過失,對于刑法分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過失行為,應該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定罪量刑。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專門規(guī)定了交通肇事罪。據此,在交通運輸過程中 ,如果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過失造成重大事故發(fā)生法定危害結果的 ,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2009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