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甲故意殺人案——逆向情節(jié)并存時如何把握量刑的一般原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177-011
關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量刑原則/逆向情節(jié)/并存/優(yōu)勢/從寬/從嚴
基本案情
2009年以來,被告人黃某甲與被害人黃某乙(歿年61歲)兩家人因土地租金、飼料款、鄰里糾紛等矛盾經常吵架。黃某乙的兒子黃某丙自殺后,黃某乙的兒媳吳某某認為是黃某甲夫婦造成的,因此經常到黃某甲的養(yǎng)豬場吵鬧,兩家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深。2010年4月18日16時許,吳某某與黃某甲的妻子王某某發(fā)生爭吵進而打斗,雙方均受傷。后黃某乙到黃某甲的養(yǎng)豬場找黃某甲理論并發(fā)生爭執(zhí),黃某甲持鋼管多次擊打黃某乙頭部,致黃某乙受傷倒地。隨后,黃某甲又沖到黃某乙家中,持鋼管擊打黃某乙的孫子黃某?。{年4歲)、孫女黃某戊(時年9歲)、妻子李某,致三人先后受傷倒地。爾后,黃某甲返回養(yǎng)豬場,見受傷的黃某乙欲起身離開,再次持鋼管擊打黃某乙頭部、頸部,致黃某乙當場死亡。黃某丁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月26日死亡。經鑒定,黃某乙、黃某丁均系因頭部遭鈍性物體打擊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黃某戊所受損傷為重傷,傷殘等級為九級,李某所受損傷系輕傷,傷殘等級為八級。黃某甲作案后即撥打110報警并帶領公安人員到案發(fā)現(xiàn)場,向公安人員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黃某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黃某甲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裁定核準被告人黃某甲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本案的從嚴情節(jié)包括:(1)被告人黃某甲在與鄰居發(fā)生矛盾時不能以合法方式正確對待和處理,以無辜婦孺為泄憤對象,致二死(含一幼童)、一重傷(幼童)、一輕傷(婦女、八級傷殘),罪行及后果極為嚴重,社會危害極大。(2)黃某甲在整個作案過程中有二次加害、入戶殺人、殺害無辜婦孺等情節(jié),均體現(xiàn)了黃某甲極為堅決的殺人犯意,以及為泄憤而濫殺無辜的極深的主觀惡性。
本案的從寬情節(jié)包括:(1)案發(fā)起因是由于民間矛盾、鄰里糾紛激化引發(fā),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所列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2)被告人作案后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
經對本案兩種逆向情節(jié)加以綜合分析判斷,本案中從嚴情節(jié)具有比較明顯的優(yōu)勢,理由如下:
1.本案的從重情節(jié)多屬于罪中情節(jié),而從寬情節(jié)多屬于罪前、罪后情節(jié)。本案的從寬情節(jié)如民間矛盾引發(fā)、自首,均屬于罪前或者罪后情節(jié),而從嚴情節(jié)如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持兇器入戶行兇、二次加害、殺人意志極為堅決、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等均為罪中情節(jié)。相比之下,從嚴情節(jié)對于量刑的影響更大。
2. 本案的從寬情節(jié)程度及價值均有限?!耙蛎耖g矛盾引發(fā)”只是酌定從輕情節(jié),是否從輕處罰需要綜合全案考量。經查,被告人黃某甲不僅殺死了與其有矛盾的黃某乙,還遷怒于黃某乙親屬而濫殺無辜,黃某甲與黃某乙之間矛盾的是非曲直暫且不論,年僅4歲的被害人黃某丁、年僅9歲的被害人黃某戊與本案沒有任何牽涉,純屬因黃某甲泄憤而無辜遇害,黃某甲犯罪的惡劣程度已超過民間矛盾的范疇。
3.被告人黃某甲的自首價值有限。本案中,現(xiàn)場幸存的兩名被害人均認識被告人且目擊了被告人作案,犯罪嫌疑人明確,即使被告人不報案公安人員亦可馬上確定其嫌疑并展開抓捕。因此,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對于偵破案件的價值相對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過程中有若干停止繼續(xù)實施犯罪的節(jié)點,如打倒黃某乙后本可不闖入黃某乙家行兇,在黃家行兇后見黃某乙未死時,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節(jié)點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堅決的犯意繼續(xù)行兇殺人,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體現(xiàn)了極深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故被告人自首價值有限,可以不從輕處罰。
4.本案從嚴處罰符合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打擊嚴重暴力犯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刑事政策的要求。
綜上,本案從寬情節(jié)在程度和對量刑的影響方面較為有限,相對而言,從嚴情節(jié)性質明確、程度強烈,在對量刑的影響力上占據了較為明顯的優(yōu)勢。被告人黃某甲因不能正確處理鄰里糾紛,持金屬水管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嚴懲。其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案件同時存在從寬量刑情節(jié)與從嚴量刑情節(jié)時,應當綜合比較分析后予以判斷。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步驟:一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節(jié)對于量刑的影響程度。二是將這些情節(jié)對量刑的影響程度的大小進行分析比較,考察是否有一方情節(jié)占據較顯著的優(yōu)勢。對于顯著優(yōu)勢情節(jié),一般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前提下優(yōu)先適用,其中,罪中情節(jié)一般優(yōu)于罪前、罪后情節(jié)。三是如果逆向情節(jié)相互間并無優(yōu)勢而大致相當(主要是指只有從輕情節(jié)和從重情節(jié)并存的情形),則先考慮從重情節(jié)估量出刑種與刑度,然后考慮從輕情節(jié),確定最終的刑罰。需要指出的是,從重、從輕的量刑適用順序,不僅在操作上應當準確,而且在裁判文書中也應當清晰反映。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
一審: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廈刑初字第8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0年12月17日)
二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閩刑終字第174號刑事裁定(2011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