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忠受賄案-受國有單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yè)協會中從事領導、管理等職責的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404-004
關鍵詞
刑事/受賄罪/行業(yè)協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國家工作人員
基本案情
2013年上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沈某忠利用擔任某部房地產市場監(jiān)管司司長、某管理協會會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辦物業(yè)博覽會、提升物業(yè)企業(yè)排名、協調經營業(yè)務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424萬余元,其中200萬元系未遂,個人實得1206萬余元,獲取孳息706.06元。沈某忠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待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全額退繳贓款及孳息。
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魯04刑初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沈某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他判項略)。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沈某忠擔任某管理協會會長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在案證據證實,沈某忠擔任某管理協會會長職務,在某管理協會與國家機關脫鉤之前系受國家機關委派擔任該職務;在某管理協會與國家機關脫鉤之后需經過國家機關審核批準擔任該職務。某管理協會在脫鉤前后,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未發(fā)生實質變化。綜上,沈某忠擔任某管理協會會長,屬于受國家機關委派在社會團體中從事領導、管理等公務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受賄罪主體要件,其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的行為,應按照受賄罪定罪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受國有單位委派到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yè)協會中,對公共事務履行領導、管理等職責的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賄賂,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以受賄罪論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385條
一審: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4刑初5號刑事判決(202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