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友非法采礦案-在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非法采砂構成非法采礦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1-1-349-007
關鍵詞
刑事/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砂/寬嚴相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獲利為目的,承包河南省濮陽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某村15戶村民的集體土地。2019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宋某友在承包的土地內挖砂,通過胡某、靳某龍等人銷售獲利。經鑒定,宋某友非法采砂19955.37立方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18840元。其間,濮陽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對宋某友非法采砂行為進行了查處,給予罰款65997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12月,宋某友到公安機關投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經評估,涉案土地復墾費用為342816.72元,宋某友已繳納該款項。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豫0923刑初16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宋宋某友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罰金已繳納完畢)。二、被告人宋某友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宋某友賠償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人民幣三十四萬二千八百一十六元七角二分(已交納)。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宋某友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砂,情節(jié)嚴重,構成非法采礦罪。宋某友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宋某友被行政主管機關處罰,與本案系同一事實,行政罰款65997元予以折抵罰金。宋某友非法采礦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處宋某友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3萬元;賠償生態(tài)修復費用342816.72元(已繳納)。
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其承包的集體土地上非法采砂,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構成非法采礦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6條、第6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7條、第1235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款第1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
《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
一審: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2021)豫0923刑初163號刑事判決(2021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