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某等29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對脫離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追訴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4-1-271-040
關鍵詞
刑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訴期限/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
基本案情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
上世紀90年末以來,同案人梁某榮(另案處理)通過糾集社會閑散人員,在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一帶為非作惡,成為當?shù)赜忻暮趷簞萘ΑW?999年開始,梁某榮通過招納員工、收攬小弟、糾集同道等,建立起了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黃耀某、黃悅某、陳桂某、陳衛(wèi)某、林衛(wèi)某、蔣彭某及在逃的陳年某、梁育某等為積極參加者,包括被告人李文某、歐海某、歐達某、張西某等組成的骨干成員固定、層次結構明確、人數(shù)眾多、勢力龐大、在斗門區(qū)經(jīng)濟、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年盤踞在斗門區(qū),并勾結當?shù)囟嗝刹孔鳛楸Wo傘,長期經(jīng)營海域養(yǎng)殖、開挖山體、填土作業(yè)等行業(yè),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非法采礦、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洗錢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巨額非法財富,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該黑社會性質組織2000-2002年實施的故意傷害犯罪事實
被告人梁某榮為打壓競爭對手,樹立非法權威,指令被告人陳桂某糾集并豢養(yǎng)被告人林衛(wèi)某、李文某、歐海某、歐達某、張西某、黃亞某、巴群某、荊某、黃建某、張瑞某、林文某、林海某等12人作打手,實施了4起故意傷害犯罪行為。
為了恐嚇漁民,達到壟斷海域養(yǎng)殖目的,2000年1月11日20時許,由被告人梁某榮下令,陳桂某、林衛(wèi)某組織6名打手在斗門縣白蕉鎮(zhèn)某某村附近將被害人何某福砍致重傷。同年3月16日4時許,陳桂某、林衛(wèi)某組織8名打手在斗門區(qū)南某村后山許某威暫住處將許某威等二人砍至輕傷。
為了報復不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的斗門區(qū)凱某某KTV,2000年8月3日,林衛(wèi)某等11名打手借故挑事與凱某某KTV保安持械打斗,致被二人重傷、二人輕傷、張四人輕微傷。
為了恐嚇漁民,達到壟斷珠海市白蕉鎮(zhèn)鱸魚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目的,2002年2月7日中午,陳桂某、林衛(wèi)某組織5名打手在白蕉鎮(zhèn)新沙村萬通車行將被害人何某某砍至重傷。
(非法采礦、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洗錢犯罪事實略)。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粵04刑初62號刑事判決,認定:1.被告人黃耀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六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2.被告人陳桂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3.被告人李文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4.被告人歐達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5.被告人巴群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6.被告人歐海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7.被告人張瑞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8.被告人黃建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9.被告人林海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10.被告人張西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11.被告人荊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12.被告人林文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其他被告人判決情況略)
宣判后,被告人黃耀某、陳桂某等23人提出上訴,被告人荊某等6人未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粵刑終135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梁某榮通過組織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以其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黃耀某、陳桂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的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本案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是部分中途退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是否超過追訴期限。
我國刑法將犯罪追訴期限區(qū)分為有追訴期限和不受追訴期限這兩種情況。有追訴期限的,據(jù)法定最高刑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等,因此對一般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追訴期限是十年,而司法實務中脫離組織超過十年的情況并不鮮見,這往往成為追訴障礙。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條件,97刑法將79刑法規(guī)定的“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更改為“立案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以及被害人控告后應立案而未立案”兩種情形,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fā)展過程及其盤踞地方行業(yè)的特征決定了,類似案件中屬“立案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情形極少。同時,存續(xù)時間較長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都存在“保護傘”的情況,由于“保護傘”的介入,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情況比較多見。那么,妥善理解運用“被害人控告后應立案而未立案”的規(guī)定,是類案中處理追訴期限問題的重要思路。
根據(jù)刑法關于追訴期限的規(guī)定和相關立法精神,只要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控告,公安機關應立案而未立案偵查,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追訴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對已脫離涉黑組織的成員,至被害人控告時未過追訴期限的,對其追訴亦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對認定是否屬于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控告,公安機關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應把握以下標準:
第一,確有證據(jù)證實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對非司法機關的信訪等不應視為控告行為。首先,對被害人是否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應有確實證據(jù)尤其是控告時相應書證在案,僅依據(jù)被害人陳述不能認定。其次,根據(jù)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控告是指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而向非司法機關的信訪等行為,不符合控告的行為要件。同樣,也只有向有法定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相應司法機關才有立案職責和權限。最后,雖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如被害人向沒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控告人,但控告人仍應在被告知后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表達控告意愿,否則不應視為有效控告。
第二,控告必須明確提出組織具備涉黑性質、指向組織主要成員,尤其是應提供組織具備暴力行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線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控告,相較對其他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控告存在一定特殊性。一方面,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及存續(xù)本就具有過程性,而提出控告的被害人一般涉及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其中個別或部分犯罪,要求被害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各具體犯罪事實和所有組織成員提出控告,既不現(xiàn)實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另一方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的指控也不應過于寬泛、擴大化解釋,否則便虛化了訴訟期限規(guī)定的意義和價值。在刑法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備的四個特征中,直接對被害人權益造成侵害罪的行為,往往體現(xiàn)在其暴力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當中,被害人對自身權益受侵害的事實提出控告,即能具體、直接的體現(xiàn)組織上述特征,而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也恰恰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早期形成的標志。同時,組織領導或核心成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xù)的基礎,控告組織主要成員是向司法機關有效揭露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要求。
第三,確有證據(jù)線索反映當時組織具備一定的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是否應立案而未立案,應審查控告是否達到公安機關應予立案的標準。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在接受案件后,經(jīng)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予立案。正如前述觀點,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形成的重要顯性標志,如有證據(jù)線索反映控告時組織具有一定的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性特征,從實踐角度,可以認為達到了確有犯罪事實的基本標準。如公安機關仍不予立案,則屬于應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對于公安機關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就受理案件、是否立案作出決定,并制作相應法律文件的,一律應視為未予立案。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榮涉黑組織于2000年至2002年組織實施了4起故意傷害案,該組織“黑白通吃”惡名遠揚,群眾敢怒不敢言,執(zhí)法人員不敢真正執(zhí)法。被害人何某某是珠海市斗門區(qū)的鱸魚商販,因不滿梁某榮涉黑組織壟斷當?shù)乇r鱸魚市場,自行收魚并在斗門區(qū)水產(chǎn)流通大會上發(fā)言質疑壟斷,遂于2002年1月被該組織暴力報復,幾乎喪命。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立故意傷害案偵查。被害人控告其被故意傷害的原因是梁某榮手下要壟斷冰鮮鱸魚市場,其因提異議而被報復,還控告該組織壟斷海鮮交易市場、有多名手下經(jīng)?!按虼驓ⅰ薄⑼獾剡\貨司機因斗門的“黑社會”太惡不敢來拉魚等。從被害人控告內(nèi)容來看,控告已經(jīng)明確指出梁某榮組織涉黑,其控告要求追究該涉黑組織的刑事責任,并非僅控告故意傷害犯罪。根據(jù)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害人何某某在追訴期限內(nèi)對梁某榮涉黑組織提出控告后,公安機關應立案而未立案,故對該涉黑組織追訴不受訴訟期限限制,對案發(fā)時該涉黑組織全部成員的追訴亦不受訴訟期限限制。部分組織成員雖于2001-2002年間陸續(xù)脫離該涉黑組織,但至被害人控告時未過追訴期限,對該部分成員追訴亦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裁判要旨
確有證據(jù)證實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且該控告明確提出組織具備涉黑性質、指向組織主要成員,且有證據(jù)線索反映當時該組織一定程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公安機關未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第88條、第89條
一審: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4刑初62號刑事判決(2020年10月9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刑終135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2020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