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吸毒人員違反治療規(guī)定持有美沙酮,達到數(shù)量較大標準的,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6-1-357-002
關鍵詞
刑事/非法持有毒品罪/美沙酮/麻醉藥品/毒品數(shù)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顏某某系吸毒人員。2022年1月至7月,顏某某在四川省眉山市社區(qū)藥物維持治療門診領取美沙酮用于戒毒期間,違反治療規(guī)定,擅自將本應在醫(yī)護人員監(jiān)管下吞服的美沙酮含在嘴里,帶出治療門診后吐入自己攜帶的瓶子里后帶回家中存放。同年7月7日,公安民警在眉山市東坡區(qū)其住宅內(nèi)將顏某某抓獲,現(xiàn)場從其住宅客廳冰箱內(nèi)查扣二瓶用百事可樂瓶裝的橘紅色液體凈重1038.74克,經(jīng)鑒定,該橘紅色液體檢出美沙酮,并在顏某某處扣押一臺電子秤、吸管若干和OPPO手機一部。另查明,顏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21年8月30日刑滿釋放。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川14刑初30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顏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顏某某提出上訴。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川14刑終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數(shù)量大,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顏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故意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顏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美沙酮屬于人工合成的麻醉藥品,同時也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長期服用或者濫用會導致上癮。吸毒人員利用到治療機構戒毒之機,將美沙酮私自帶出并持有,嚴重妨害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達到刑法規(guī)定的數(shù)量較大標準的,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5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第348條、第35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第1條第1款第8項
一審: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2022)川14刑初301號刑事判決(2022年11月7日)
二審: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川14刑終3號刑事裁定(2023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