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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鮑某某走私、運輸毒品案-被告人犯罪時是否滿十八周歲的證據(jù)存疑,對其不適用死刑
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   日期:2024-10-12   閱讀:

鮑某某走私、運輸毒品案-被告人犯罪時是否滿十八周歲的證據(jù)存疑,對其不適用死刑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356-042

關鍵詞

刑事/走私、運輸毒品罪/未成年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死刑適用

基本案情

云南省臨滄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巖某、鮑某某為獲取高額報酬從境外攜帶毒品非法偷渡入境,并乘坐車牌號為云SDE088的越野車準備前往昆明市,當日23時54分,二人行至滄源佤族自治縣勐省鎮(zhèn)大橋疫情檢查點時被滄源佤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巖某攜帶的迷彩包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2砣,凈重13986.82克,從鮑某某攜帶的迷彩包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3砣,凈重15079.92克。

被告人巖某、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指定辯護人成某提出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巖某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屬于初犯;年齡較小,且受人雇傭,希望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朱某提出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鮑某在庭上雖有辯解,但認可在公安機關交代的有罪記錄,可以視為坦白;鮑某某不屬于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nèi)屬初犯;年齡較小,且受人雇傭,主觀惡性較小,希望能從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巖某、鮑某某為獲取高額報酬從境外攜帶毒品非法偷渡入境,并乘坐車牌號為云XXXXXX的越野車準備前往昆明市,當日23時54分,二人行至滄源佤族自治縣勐省鎮(zhèn)大橋疫情檢查點時被滄源佤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巖某攜帶的迷彩包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2砣,凈重13986.82克,從鮑某某攜帶的迷彩包內(nèi)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13砣,凈重15079.92克。

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云09刑初7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巖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9066.74克、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提出上訴、抗訴。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云刑核91283869號刑事判決: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9刑初70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鮑某某以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部分;二、被告人鮑某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鮑某某伙同他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攜帶毒品從境外走私入境,在準備運往內(nèi)地的途中被人贓俱獲,其行為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針對辯護人所提鮑某某系從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jié),毒品未流入社會,請求法院在適用刑罰上考慮上述因素,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鮑某某受他人邀約,其又邀約巖某(已判刑)共同走私、運輸毒品罪的犯罪事實清楚,在走私、運輸毒品的犯罪過程中,其與同案犯地位作用相當。原審法院已認定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年齡較小。另毒品犯罪侵犯的客體系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只要實施了毒品犯罪行為,就有社會危害性。故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本案雖有鮑某某的骨齡鑒定在案證實其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但與被告人供述年齡有矛盾,除此之外本案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被告人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本案未排除證據(jù)之間的矛盾,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且確實無法查明,不能認定其已滿十八周歲。故被告人鮑某某犯罪時年滿十八周歲的證據(jù)不足,依法對其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裁判要旨

被告人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是能否適用死刑的前提。本案認定被告人犯罪時是否滿十八周歲沒有確實、充分證據(jù)證明,不應當適用死刑。即使被告人未上訴,對案件也應全面審查,對其依法不適用死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2款(1)項、第6條、第25條、第49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第59條、第6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8條(2018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28條第3項

一審:中華人民共和國云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9刑初70號刑事判決(2021年11月22日)

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云刑核91283869號刑事判決(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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