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強、王某倒賣車票案-以牟利為目的有償代購車票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
(2021)黑71刑終11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172-001
關(guān)鍵詞
刑事/倒賣車票、船票罪/網(wǎng)絡(luò)代購車票/實名制/鐵路職工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王某強通過網(wǎng)絡(luò)平臺購買搶票軟件,并注冊4個微信號在朋友圈發(fā)布代購火車票的廣告信息,接收旅客購票信息。王某強根據(jù)旅客購票信息,使用搶票軟件并伙同鐵路車站售票員被告人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占票、退票,采取不間斷刷新?lián)屍?、重復提交訂單購票等方式搶購火車票。搶票成功后,王某強收取購票旅客每張人民?0元(幣種下同)至200元不等的加價款。王某強加價出售火車票共計12044張,票面金額共計430余萬元;其中王某參與加價出售火車票共計590張,票面金額共計15萬余元。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黑7104刑初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強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三十三萬元;被告人王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二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王某強提出上訴。黑龍江省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黑71刑終1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強伙同被告人王某倒賣火車票,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倒賣車票罪?;疖嚻眱r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經(jīng)審批、聽證、公示的情況下不得加價出售。王某強使用搶票軟件搶票和利用王某鐵路售票員身份搶占火車票,后加價售出獲利等行為,嚴重干擾了鐵路正常售票秩序,侵害了廣大旅客平等購票權(quán),王某強的行為既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也不具有代購的合理性,其行為與正常提供勞務收取合理服務費用具有本質(zhì)區(qū)別,故不是民事代理行為,而符合倒賣車票罪的犯罪構(gòu)成,應認定為倒賣車票犯罪。王某利用鐵路售票員的職務身份,在與被告人王某強共同倒賣車票犯罪中,分工負責,按王某強所需違規(guī)占票、取票、退票,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強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裁判結(jié)果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黑7104刑初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某強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三十三萬元;被告人王某犯倒賣車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二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王某強提出上訴。黑龍江省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黑71刑終1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旨
社會人員與鐵路車站售票員勾結(jié),利用售票員的職務便利占票、退票,并使用搶票軟件采取不間斷刷新?lián)屍?、重復提交訂單購票等方式搶購火車票,之后加價倒賣,數(shù)量多、金額巨大的,應當以倒賣車票罪論處。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7條第2款
一審: 黑龍江省 齊齊哈爾鐵路運輸法院 (2021)黑7104刑初5號 刑事判決(2021年7月26日)
二審: 黑龍江省 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21)黑71刑終11號 刑事裁定(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