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wèi)某臣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屬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2010)甘刑初字第506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265-001
關鍵詞
刑事/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航班無法正常起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衛(wèi)某臣系遼寧省大連市某旅行社導游。2010年6月13日14時46分,衛(wèi)某臣帶領四川省來大連市的旅游團用完午餐后,對四川導游李某鍵說自己可以讓飛機停留半小時,遂用手機撥打大連某國際機場問詢處電話,詢問3Uxx4航班起飛時間后,告訴接電話的機場工作人員說“飛機上有兩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大連某國際機場接到電話后,立即啟動防恐預案,將飛機安排到隔離機位,組織公安、安檢對飛機客、貨艙清倉,對每位出港旅客資料核對確認排查,并查看安檢現(xiàn)場錄像,確認沒有可疑問題后,當日19時33分,3Uxx4航班飛機起飛,晚點33分鐘。
2010年10月9日,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0)甘刑初字第506號刑事判決,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衛(wèi)某臣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衛(wèi)某臣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guī)定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衛(wèi)某臣依法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鑒于衛(wèi)某臣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guī)定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結合行為對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經營、教學、科研等秩序的影響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處置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對于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引起公眾恐慌,或者致使航班無法正常起降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
一審: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2010)甘刑初字第506號刑事判決(2010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