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55-001
程某彬危險駕駛案-對立功表現(xiàn)線索來源的實質審查
關鍵詞 刑事 危險駕駛罪 量刑情節(jié) 立功表現(xiàn) 線索來源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1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程某彬酒后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 駛,與他人正常駕駛的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雙方乘車人員受傷及兩 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fā)生后,程某彬被送至醫(yī)院救治。經鑒定,程某 彬的血液酒精含量242.83mg/100ml。經交警部門認定,程某彬負事故 全部責任。
被告人程某彬及其辯護人提出,程某彬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對程某彬 從輕處罰。辯護人當庭提交一組證據材料,以證實程某彬提供重要線索 ,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胡某榮,具有一般立功表現(xiàn)。公訴 機關認為,程某彬向公安機關提供的線索來源不明,不應認定程某彬有 立功表現(xiàn)。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依法未認定被告人程某彬有立功表現(xiàn),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贛1128刑初21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程某彬 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被 告人程某彬提出上訴。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 (2021)贛11刑終32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彬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對此并無疑義。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于立功線索來源不清,明顯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常情常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能否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 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 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 除處罰?!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法發(fā)〔2010〕60號) 對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明確“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 、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fā)”的 ,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據此,對于立功線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來源合法。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彬提供的據以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符合形式條件,但法庭調查時,其對線索來源說明不清,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不能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具體而言,在庭審過程中,程某彬的辯護人向法庭出示了被抓獲人員胡某榮的供述、程某彬的證言、胡某榮刑拘證及在逃人員表、情況說明、警情信息單等,以證明程某彬具有一般立功 表現(xiàn)。經審查,程某彬在庭審中回答法庭關于立功線索來源問題的發(fā)問時,先是含糊不清,接著供述立功線索系在飯店吃飯時聽說的,最后拒不回答。從其行為表現(xiàn)看,該立功線索來源不明,正當性存疑。此外,2021年3月29日,胡某榮被列為網上逃犯,2021年4月3日,程某彬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了胡某榮,從程某彬獲得線索的地點、方式以及時間節(jié)點看,亦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一般情理。對于法庭提出的疑問,程某彬無法作出詳細、合理的說明,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依法不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
裁判要旨
對立功線索的來源,應當進行實質審查。經查證,立功線索來源明顯不符合客觀規(guī)律和常情常理,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屬于立功線索來源不明,依法不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8條、第133條之一
一審: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2021)贛1128刑初217號刑事判決
(2021年5月31日)
二審: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11刑終328號刑事裁定
(2021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