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皖1622刑初586號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1)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單為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辯護人邵民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28日16時12分,被告人宋某某駕駛皖S×××××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自東向西行駛至蒙城縣河溝至三義公路高速高架橋東側交口處時,與曹某駕駛自北向南右轉彎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曹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在此次事故中宋某某負全部責任,曹某無責任。2021年8月21日,宋某某與曹某的近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定性沒有異議。其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明顯悔罪表現(xiàn),且自愿認罪認罰;2、被告人積極賠付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3、被告人系過失犯罪,符合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宋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亦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經本院委托社區(qū)影響評估,宋某某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對其可以適用緩刑。根據宋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文芳
審 判 員 陳 娜
人民陪審員 王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曉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