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粵0115刑初279號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穗南檢刑訴〔2021〕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受賄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利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及辯護人楊浩、王鈺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0年,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廣州民航職業(yè)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民航學院”)基建辦科員、副主任和基建處綜合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相關工程人員鄭某1、楊某1、陳某、彭某1和黃某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55萬元、美元1.5萬元。分述如下:
一、1998年,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民航學院基建辦科員期間,利用負責施工現(xiàn)場管理的職務便利,在民航學院老校區(qū)綜合樓工程管理、竣工結算階段為該項目承建方提供幫助,并收受承建方廣東宏大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項目負責人黃某賄送的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
二、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民航學院基建辦副主任、基建處綜合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負責學院基建工程項目立項、招投標、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職務便利,在民航學院白云機場校區(qū)學生公寓、食堂、機務教學實訓樓等基建工程以及花都赤坭校區(qū)的行政樓、學生公寓、市政配套、圖書館等基建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向負責招標代理工作的廣州建筑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陳某授意,通過設定相關資質、業(yè)績條件,幫助廣州汕濠建建筑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某1經營或掛靠的公司順利中標上述工程項目,并在施工管理中給予其關照。孫某某于2006年1月至2017年7月間,分17次收受鄭某1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I50萬元、美元1.5萬元。
三、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民航學院基建辦副主任、基建處綜合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負責民航學院基建工程項目立項、招投標、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職務便利,在民航學院白云機場校區(qū)實習培訓樓及花都赤坭校區(qū)行政教學樓、實驗樓、院系辦公樓、圖書館、市政配套等基建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向負責招標代理的工作人員授意,通過設定相關資質、業(yè)績條件,幫助廣東鴻鑫實業(yè)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1經營或掛靠的公司順利中標上述工程項目,并在施工管理中給予其關照。被告人孫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9月間,分5次收受楊某1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6萬元。
四、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民航學院基建辦副主任、基建處綜合管理處科長期間,利用負責民航學院花都赤坭校區(qū)基建工程監(jiān)理服務類項目招投標的職務便利,在民航學院花都赤坭校區(qū)一期、二期工程項目監(jiān)理服務招投標中,通過設定相關資質、業(yè)績條件,幫助陳某所在的廣州建筑工程監(jiān)理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被告人孫某某于2012年9月、2017年9月分2次收受陳某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52萬元。
五、2012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民航學院基建辦副主任、基建處綜合管理科科長期間,利用負責民航學院花都赤坭校區(qū)基建工程勘測服務類項目招投標的職務便利,在民航學院花都赤坭校區(qū)一期、二期工程項目勘測服務招投標中,通過設定相關資質、業(yè)績條件,幫助彭某1以掛靠的公司順利中標上述勘測服務項目,并在后續(xù)施工管理、工程款項結算方面給予其關照。孫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20年1月間,分7次收受彭某1賄送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4萬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孫某某按照民航學院紀檢部門的要求自行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本案涉案人員人口信息資料,南沙區(qū)監(jiān)察委出具的《孫某某涉嫌受賄一案發(fā)現(xiàn)、調查經過》,孫某某的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文件、歷年任免文件,廣州民航學院出具的《關于孫某某在校期間工作情況的說明》及《關于基建處、后勤管理處組織架構的說明》、廣州民航學院的內設機構主要職責和人員編制方案,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暫扣涉案贓款登記表,民航學院花都校區(qū)建設項目二期室外市政(含景觀)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二期室外市政(含景觀)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招標過程材料,二期圖書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過程材料、實訓基地一號學生公寓及機務實訓樓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過程材料、實訓基地行政辦公樓工程與圖書館及信息中心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過程材料,生活服務中心樓及學生宿舍樓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過程材料、機務教學實習樓工程施工招標過程材料、一期工程施工總承包標段一招標過程材料,實訓基地、培訓樓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招標過程材料、一期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招標過程材料,民航學院一期、二期工程施工監(jiān)理招標情況報告、中標通知書,民航學院承包合同,證人鄭某1、楊某1、羅某、陳某、彭某1和黃某的證言,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孫某某亦當庭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孫某某主動向監(jiān)察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退回全部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孫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某某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提出被告人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提供的線索未能查證屬實他人有犯罪行為,故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孫某某退出并扣押于廣州市南沙區(qū)監(jiān)察委的受賄款人民幣二百六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玉清
人民陪審員 毛利娜
人民陪審員 韋國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溫玉仙
書記員樊寶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