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皖1004刑初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裁判日期:2019-09-30
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經過
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徽檢刑訴〔2019〕10號起訴書、徽檢刑變訴〔2019〕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程本利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12日召開庭前會議,同年5月28日、9月30日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期間,延期審理一次。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某1、周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本利及辯護人唐春飛、賀廣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黃山市徽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本利自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任黃山制藥總廠(以下簡稱制藥總廠)廠長兼任黃山市天目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天目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其中1998年8月兼任杭州天目山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天目公司)副總經理);1998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杭州天目山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天目山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制藥總廠留守處管理人員;2011年4月至2016年2月任杭州天目山公司副總經理。被告人程本利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26.1768萬元,伙同他人或單獨挪用公款共計250萬元,侵吞國有資產87.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受賄犯罪事實
1997年10月,制藥總廠(國有企業(yè))與天目山公司合資成立黃山天目公司,1999年5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程本利在受制藥總廠委派,擔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藥商郭某所送人民幣共計169.84萬元,為郭某在藥品生產加工及銷售方面謀取利益。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實
1、2002年1月22日,被告人程本利從黃山天目公司挪用50萬元,其中轉賬30萬元至程本義賬戶,轉賬20萬元到其妻子胡玉琴賬戶,用于程本利與胡玉琴開辦的黃山市??瞪藤Q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倒荆┳则炠Y。2002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本利從??倒举~戶轉賬50萬元至黃山天目公司賬戶,用于歸還挪用款項。
2、2002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本利找到時任制藥總廠廠長陳某真(另案處理),提出以二人名義創(chuàng)辦黃山市華基新安醫(yī)學藥物研究所(以下簡稱華基研究所)。陳某真同意以后,被告人程本利從黃山天目公司挪用50萬元,分別轉至程本義賬戶32萬元,轉至陳某真賬戶18萬元,用于華基研究所注冊登記。2002年5月21日,被告人程本利從華基研究所賬戶轉賬50萬元至黃山天目公司賬戶,用于歸還挪用款項。
3、2002年5月9日、5月21日,被告人程本利再次找到陳某真幫忙,從黃山天目公司賬戶(明細科目為制藥總廠)挪用100萬元、50萬元,用于??倒镜脑O備采購及資金周轉使用。2003年3月12日,被告人程本利從變更登記后的黃山市??滇t(yī)藥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滇t(yī)藥)賬戶歸還50萬元至黃山天目公司賬戶,2003年9月11日歸還100萬元至制藥總廠賬戶。
三、貪污犯罪事實
1999年至2003年5月,被告人程本利擔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兼任制藥總廠留守處管理人員期間,指使制藥總廠廠長、黃山天目公司副總經理陳某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徐家巷7號房產(國有資產)歸被告人程本利個人及其親屬所有,經評估,2003年5月該房產價值為87.3萬元。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事實
2006年12月31日,制藥總廠實施改制結束,被告人程本利繼續(xù)擔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及天目山公司副總經理。2007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程本利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藥商郭某所送人民幣56.3368萬元,為郭某在藥品生產加工及銷售方面謀取利益。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本利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已掌握的貪污、挪用公款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繳贓款共計7.53萬元。調查機關對被告人程本利徽商銀行賬戶的理財產品200萬元予以凍結。
公訴機關為證實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本利在受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69.84萬元;伙同他人或單獨挪用公款共計250萬元,用于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伙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國有資產87.3萬元;利用擔任公司主管人員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6.336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程本利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本利一人身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程本利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線索的受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程本利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1998年11月份后沒有證據證實程本利具有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2、起訴指控挪用公款犯罪事實第3起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該款是以單位名義出借給單位,程本利個人沒有獲利。3、起訴指控挪用公款第1起、第2起,程本利挪用的是同一筆款項,犯罪數(shù)額不宜累計,應以50萬元作為挪用數(shù)額,不屬情節(jié)嚴重。4、程本利沒有貪污的故意,其購買徐家巷7號房產屬民事法律關系調整,不應納入刑事法律范疇。如果構罪,貪污數(shù)額以2003年5月19日為界點認定為47.3萬元,且構成自首;5、起訴指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中應扣除程本利調離黃山天目公司后收到郭某所送的4萬元;6、程本利在受賄罪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jié);程本利已退出贓款,且自愿繳納罰金。綜上對程本利從寬處罰。當庭舉證如下:1、何某身份證復印件及調查筆錄各一份,2、徽商銀行業(yè)務憑證。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安徽省屯溪制藥廠于1994年5月變更為制藥總廠,經濟性質為國有。1997年10月制藥總廠與杭州天目山公司合資組建黃山天目公司,制藥總廠占49%股權。合資后制藥總廠仍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支付制藥總廠留守人員工資等。2006年12月杭州天目山公司收購制藥總廠49%股權,制藥總廠改制,改制后剩余資產由該廠留守處管理,2009年留守處管理的國有資產劃轉移交黃山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人程本利于1997年9月至1998年11月任制藥總廠廠長。于1997年10月任黃山天目公司副董事長,同年11月任黃山天目公司副總經理,1998年11月至2011年4月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2008年3月任黃山天目公司董事長。1999年8月至2016年2月任杭州天目山公司副總經理。程本利于1998年11月起是制藥總廠留守處管理人員,并領取工資。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制藥總廠企業(yè)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黃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證實安徽省屯溪制藥廠于1994年5月變更為制藥總廠,經濟性質為國有。
2、會議紀要、黃山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文件黃體改字[1997]32號《關于同意組建黃山天目公司的批復》、黃山天目公司文件黃天藥字(97)第1號《轉發(fā)“兩會”〈紀要〉的通知》等。證實1997年10月,制藥總廠以合資的方式與杭州天目山公司組建黃山天目公司。制藥總廠占股49%,合資后,制藥總廠仍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支付制藥總廠留守人員工資等。
3、黃山市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局文件黃企指[2006]152號《關于黃山天目公司中屬制藥總廠49%股份轉讓給杭州天目山公司的請示》、黃山市企業(yè)改革領導文件組黃改[2007]1號《關于制藥總廠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的批復》等,證實2006年12月底杭州天目山公司收購制藥總廠49%股份,制藥總廠職工全面改制。
4、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黃政辦[2009]22號《關于認真做好市直國有經營性資產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黃山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黃國資函[2019]17號《關于制藥總廠資產劃轉移交情況說明》,證實制藥總廠于2006年改制后剩余資產由該廠留守處管理。2009年制藥總廠留守處管理的國有資產劃轉移交黃山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5、中共黃山市委組織部黃組干[1997]117號《關于程本利等同志任免職的通知》、黃山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黃人[1997]16號《關于程本利等同志工作職務的通知》、中共黃山市委組織部黃組干字[1998]191號《關于錢勇等同志工作職務的通知》、黃山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黃人[1998]20號《關于錢勇等同志工作職務的通知》:證實程本利于1997年9月任制藥總廠廠長,于1998年11月免去程本利制藥總廠廠長職務
6、制藥總廠黃藥廠字(2002)第12號《關于我廠留守處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黃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9月答復:證實程本利為制藥總廠留守處成員之一,同意陳某真、程本利二同志身兼二職(合資公司、總廠的工作都要負責處理)。
7、黃山市經濟委員會黃經企[2008]103號《關于同意制藥總廠留守處人員組成的批復》:證實程本利為留守處成員之一,留守處職責處理好改制遺留問題,做好改制剝離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8、制藥總廠支出憑證、領款憑證、進帳單、記賬憑證、工資發(fā)放表、年終獎發(fā)放表等:證實程本利于1997年11月至2012年底從制藥總廠領取崗位工資、年終獎等。
9、黃山天目公司首屆一次股東大會紀要、黃山天目公司首屆一次董事會會議紀要、黃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證實1997年10月黃山天目公司第一次股東大會產生董事會,程本利為董事會成員之一;在首屆董事會上,程本利任副董事長;黃山天目公司于1997年10月28日注冊成立。
10、黃山天目公司文件黃天藥字(97)第2號《關于總經理副總經理工作分工和中層干部聘任的通知》:證實程本利于1997年11月為黃山天目公司副總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11、黃山天目公司文件黃天藥內字(98)第26號《十一月二十五日總經理辦公室會議紀要》:證實程本利于1998年11月為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
12、杭州天目山公司文件杭天藥股(1999)第48號《關于史杰等同志任職的通知》:證實程本利于1999年8月10日任杭州天目山公司副總經理。
13、《黃山天目公司股東會紀要》、董事會決議、董事會、監(jiān)事會、總經理成員組成等:證實2008年3月程本利擔任公司董事長。因制藥總廠持有黃山天目公司49%股權已于2007年12月31日轉讓給杭州天目山公司,同意股權變更登記為杭州天目山公司。
14、杭州天目山公司文件杭天藥股[2011]3號《關于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職務任免的通知》:證實2011年4月同意程本利辭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職務。
15、杭州天目山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2日,營業(yè)期限1993年1月20日至2023年8月11日。
16、1999年9月15日中共黃山市委工業(yè)工作委員會黃工黨(1999)03號《關于黨委組成人員的批復》,程本利同志任黃山天目公司黨委書記。
17、證人鮑某證言:程本利任制藥總廠廠長是組織經過考察任命,他到黃山天目公司去任職,政府是有意向的,是作為制藥總廠的最高代表,派到黃山天目公司,代表制藥總廠對49%的股份進行監(jiān)管。至于他在黃山天目公司的任職是需要天目公司董事會選舉,他選了什么職位就任什么職位。程本利去黃山天目公司去任職不需要委派提名,是自然過渡。程本利到黃山天目公司去任職是由制藥總廠廠長的位子決定的。
18、證人錢某證言:程本利等人在黃山天目公司擔任董事會成員是由黃山市政府部門委派到黃山天目公司任職或者由制藥總廠推舉出來的,主要是進入公司董事會管理經營黃山天目公司。
19、證人梅某證言:1997年合資時程本利還是制藥總廠的廠長,同時兼黃山天目公司的副總經理,當時沒有書面文件成立留守處,只稱留守人員。辭掉制藥總廠職務的程本利還承擔一些制藥總廠的管理事務,在這邊拿崗位性補貼,在黃山天目公司也拿工資。
20、證人占某證言:1997年合資后,制藥總廠還是有法人資質的單位,當時的留守人員有自己、程本利等人。1999年程本利到天目公司擔任總經理后,辭去制藥總廠廠長職務,但還是留守處人員。1997年留守負責人是時任天目藥業(yè)公司副總經理兼制藥總廠廠長的程本利,1999年下半年還是2000年上半年,陳某真擔任制藥總廠負責人負責留守事宜,但程本利還是留守處負責人,陳某真很聽程本利的話。程本利是制藥總廠的實際控制人。
21、被告人程本利的供述和辯解:1997年9月始擔任制藥總廠廠長,當時是國有性質企業(yè)。后成立黃山天目公司,制藥總廠占股49%。制藥總廠雖然是獨立法人,已經沒有生產能力,其作為制藥總廠的廠長,在新成立的黃山天目公司兼任副董事長、副總經理,也負有監(jiān)管在黃山天目公司國有資產的職能。制藥總廠還有一留守處,用于處理改制后的遺留問題。其是留守處成員之一,留守處的人員每個月領取一定的工資。1998年其出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職務,同時制藥總廠廠長被免去。2006年國退民進,改制后的制藥總廠留守處還在運行,一直到2008年7月21日,黃山市經委下文關于成立制藥總廠留守處人員組成的批復,其是成員之一,但其實在這之前,制藥總廠的事務都是其和陳某真等六人處理,只是沒正式文件,從1997年制藥總廠第一次改制后,一直在制藥總廠領工資,并處理留守處的事務。一直領取工資到2012年1月離開黃山天目公司。
一、關于挪用公款事實
1、2002年1月22日,被告人程本利從黃山天目公司挪用50萬元,其中轉賬30萬元至程本義(程本利)賬戶,轉賬20萬元到其妻子胡玉琴賬戶,用于程本利與胡玉琴申報??倒咀则炠Y。2002年4月12日,程本利從??倒举~戶轉賬50萬元至黃山天目公司賬戶,用于歸還挪用款項。
2、2002年4月,被告人程本利找到時任制藥總廠廠長陳某真,提出以二人名義創(chuàng)辦華基研究所。陳某真同意以后,程本利于4月12日從黃山天目公司挪用50萬元,分別轉至程本義(程本利)賬戶32萬元,轉至陳某真賬戶18萬元,用于華基研究所注冊登記。2002年5月21日,程本利從華基研究所賬戶轉賬50萬元至黃山天目公司賬戶,用于歸還挪用款項。
3、2002年5月,被告人程本利再次找到陳某真幫忙,挪用制藥總廠在黃山天目公司賬戶上的150萬元用于??倒镜脑O備采購及資金周轉使用。2002年5月9日、5月21日,從黃山天目公司賬戶(明細科目為制藥總廠)挪用100萬元、50萬元到保康公司賬戶。2003年3月12日,程本利從變更登記后的保康醫(yī)藥賬戶歸還50萬元至黃山天目公司賬戶,2003年9月11日歸還100萬元至制藥總廠賬戶。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審核表、轉賬憑證、進賬單、預借款憑單等:證實??倒竟蓶|是程本利、胡玉琴。2002年元月22日,胡玉琴賬戶收到市天目藥業(yè)20萬元,程本義賬戶收到市天目藥業(yè)30萬元;??倒臼盏胶袂俎D入20萬元,收到程本義轉入30萬元。2002年4月12日市天目藥業(yè)收到??倒?0萬元。??倒居?002年8月變更為??滇t(yī)藥。
2、合伙企業(yè)設立登記申請書、申請表、合伙人名錄、存款明細賬頁、進賬單、轉賬憑證、轉賬支票存根、公司預借款等:證實2002年4月,華基研究所登記的文書中合伙人是程本利和陳某真。2002年4月12日天目藥業(yè)轉給程本利8萬元、7萬元、9萬元、8萬元,共32萬元,當天轉入華基研究所;同日天目藥業(yè)二次轉給陳某真9萬元,共18萬元,當天轉入華基研究所。2002年5月21日,黃山天目藥業(yè)收到華基研究所50萬元。
3、存款明細賬、付款憑證、進賬單、存根、轉賬憑證等:證實2002年5月9日??倒臼盏绞刑炷克帢I(yè)100萬元(明細科目為制藥總廠);2002年5月21日保康公司收到市天目藥業(yè)50萬元(明細科目為制藥總廠)。2003年3月12日市天目藥業(yè)收到??滇t(yī)藥50萬元;2003年9月11日制藥總廠收到??滇t(yī)藥100萬元。
4、證人陳某真證言:成立華基研究所需要相應醫(yī)藥資質的人員,其符合條件。程本利找其幫忙,要其提供個人材料成立研究所,其不參與經營活動與利潤分配。后又找其幫忙將制藥總廠的50萬元借他注冊,并按他要求分別轉至自己賬戶和程本利本人賬戶后再從兩人的賬戶轉入華基賬戶。之后50萬元已歸還。2002年某一天,程本利找其說保康公司需要錢,想跟制藥總廠借錢,因當時西園喉藥轉讓給揚子江藥業(yè)收了152萬元轉讓款,其根據程本利的安排,將這筆錢轉出去了。
5、證人汪某1證言:2002年1月程本利挪用黃山天目公司50萬元,用于注冊??倒?。2002年4月挪用天目公司50萬元注冊華基研究所。2002年4月程本利對其說黃山天目欠制藥總廠150多萬元,要其將這錢轉入??倒?,后梅某就把一張債務清算單給其,其讓出納按照程本利的要求把錢轉入保康公司賬戶。
6、證人梅某證言:152萬元是總廠的西園喉藥轉讓給揚子江藥業(yè)公司的轉讓款,當時錢是放在黃山天目公司賬上。轉入??倒臼浅瘫纠胗眠@筆錢周轉下。黃山天目藥業(yè)欠制藥總廠債務清算單152萬是其填制交給汪某1審核后,再交陳某真審批。
7、被告人程本利的供述和辯解:挪用黃山天目公司資金到??倒咀缘氖聦嵟c起訴指控的事實一致。
2002年上半年,成立華基研究所,要有專業(yè)技術的人員參加才可以,所以找陳某真商量,利用她的專業(yè)資質,讓她作為形式上的合伙人加入,得到她的同意。成立研究所要50萬元的注冊資金,因其當時是黃山天目公司的總經理,其個人決定和安排財務人員將天目藥業(yè)公司賬目上50萬元按合伙比例轉到其和陳某真?zhèn)€人賬戶上。陳某真的作用是幫忙,提供資質給其使用,提供賬號給其過賬。
在2002年5月10日及2002年5月21日,從黃山天目公司轉到個人成立的保康醫(yī)藥100萬元和50萬元,用于購買設備等。于2003年3月12日歸還50萬元給黃山天目公司,9月11日歸還100萬元給制藥總廠。當時制藥總廠在黃山天目公司有個賬號,這150萬元就在這賬上。挪用沒經過會議研究,是個人決定和安排的。
8、安徽東方司法鑒定所皖東司鑒字[2018]第0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實挪用的資金流動情況。
二、關于受賄事實
1997年10月,制藥總廠(國有企業(yè))與杭州天目山公司合資成立黃山天目公司,1999年5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程本利在受制藥總廠委派,擔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藥商郭某所送人民幣共計169.84萬元,為郭某在藥品生產加工及銷售方面提供便利。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郭某證言:1999年在與黃山天目公司開始做產品代加工業(yè)務后,為了能做專銷和長期加工在每一次去拿藥品時都會給程本利按每瓶5分錢好處費回扣,一至到2006年12月底。具體數(shù)額以財務憑證為準。
2、安徽東方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告知書、應收賬款、合作協(xié)議書等,證實黃山天目公司賬目上郭某在1999年5月至2006年12月加工銷售藥品數(shù)量等情況。
3、被告人程本利供述和辯解:第一次1999年開始,收了郭某現(xiàn)金,之后以他在黃山天目公司提貨量按照每瓶5分錢計算。他以這模式給其好處費一直持續(xù)到2006年。
三、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
2006年12月31日,制藥總廠實施改制結束,被告人程本利繼續(xù)擔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及杭州天目山公司副總經理。2007年至2013年期間,程本利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藥商郭某所送人民幣56.3368萬元,為郭某提供便利。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郭某證言:到了2007年,跟其簽訂合同不再是程本利和黃山天目公司,變成了杭州天目公司,程本利對其的業(yè)務起不到決定性作用,但他還是天目藥業(yè)總經理,其改變之前給他好處費的方式,轉變?yōu)槊磕杲o他一次錢,每次給他10萬到13萬不等。到2011年又發(fā)生一個變化,就是程本利調離黃山天目公司,于是分別在2012年、2013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給程本利2萬元。
2、證人汪某2證言:1997年合資,到2007年左右進行國退民進,員工的國有身份進行了買斷,之后黃山天目公司就成為一個純民營企業(yè)。
3、合作購銷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記賬憑證、銷售協(xié)議、銀行個人活期明細等:證實2007年后,與郭某簽訂合同不是程本利和黃山天目公司,是杭州天目公司。郭某銀行轉賬情況。
4、被告人程本利供述和辯解:2007年后郭某不和黃山天目藥業(yè)簽訂合同,而是和杭州天目藥業(yè)簽訂合同,此后每一年給其一次好處費,2007年、2008年、2009年都是年初時給現(xiàn)金10萬元左右,2010年、2011年是銀行轉賬的。因其是總經理,還有結賬等事情要做,所以郭某還是繼續(xù)給錢。2011年后任杭州天目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在2012年、2013年過年期間,郭某來家拜年,每次他都送2萬元好處費并附帶送一點土特產。
四、關于貪污事實
1999年至2003年5月,被告人程本利擔任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副董事長,兼任制藥總廠留守處管理人員期間,指使制藥總廠廠長、黃山天目公司副總經理陳某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40萬元價格非法占有徐家巷7號房產(國有資產)。經評估,2003年5月該房產估價為87.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陳某真證言:1998年11月后,其作為制藥總廠副廠長主持制藥總廠工作。在10月份的某一天,程本利說想把制藥總廠的老倉庫拆掉蓋宿舍樓,解決部分職工的住房問題,開始煙草公司不同意。后程本利和煙草公司談好40萬元價格,程本利就一直做其思想工作,讓制藥總廠買下這個辦公樓,當時并不知道程本利個人想買,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程本利突然提出他個人想買這辦公大樓,直到這時,才明白之前他為什么那么積極幫總廠買辦公樓。后來他說煙草公司把房子過戶給制藥總廠,再從制藥總廠過戶給他,要收兩次過戶稅費,不劃算,他要先和煙草公司協(xié)商,看煙草公司能不能直接把辦公大樓過戶給他,這事他和煙草公司協(xié)商了好長時間,期間其一直催程本利把40萬元購房款給制藥總廠,程本利才在2000年8月份找人和制藥總廠簽了轉讓煙草公司辦公樓協(xié)議,他簽自己名字不合適,簽了他老婆的名字,并交了購房款,整個過程拖了一年多。后程本利折騰手續(xù)問題,房子沒有過戶給制藥總廠,但這幾年房子都由制藥總廠管理,單位職工都認為房子是制藥總廠的。
2、證人姚某、胡某2證言:程本利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與其一起買市煙草公司辦公樓的經過。
3、證人徐某證言:1998年制藥總廠集資建房結束后,制藥總廠在徐家巷有一老倉庫,這塊地緊挨黃山市煙草公司辦公樓,總廠想繼續(xù)在這塊地再集資建設一幢職工宿舍,煙草公司以擋住他們辦公樓采光為由不同意總廠建房。程本利讓其一人去煙草公司商量希望他們同意總廠建宿舍樓,但煙草公司一口回絕。煙草公司后來提出一條解決方案,要么煙草公司購買總廠倉庫,要么制藥總廠購買煙草公司辦公樓。程本利說制藥總廠購買煙草公司辦公樓,并叫其繼續(xù)談價錢,煙草公司同意從80萬元降到40萬元出售給制藥總廠。之后簽訂合同和付款等相關事情其不清楚了。
4、證人周某2證言:大概在1999年前后,當時原制藥總廠辦公室主任多次來煙草公司商談購買辦公樓的事,制藥廠嫌煙草公司開價80萬元太高,沒有達成協(xié)議。過了不久,原黃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還專門召集兩家開過協(xié)調會,在會上提出房屋出售指導思想,就是要求煙草公司將辦公大樓賣給老制藥廠,按當時的成本造價加上利息來測算。會議結束其讓公司的財務人員對辦公樓進行測算,得出40多萬元的價格。老制藥廠與煙草公司一起擬定房地產權轉讓協(xié)議,并將購房款轉給煙草公司,但沒有過戶。過了幾年,老制藥廠的人又來公司說要將制藥廠購買的沒有過戶的徐家巷7號房屋過戶給個人,希望煙草公司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當時很生氣,如果非要煙草公司直接辦,就簽訂三方備忘錄,辦公大樓的買賣是公對公的行為,煙草公司召開過會議。后來他們就擬定備忘錄,并先蓋了章,再到煙草公司來簽字蓋章,之后怎么過戶就不清楚了。
5、證人張某證言:辦公樓大概是1999年賣掉的,賣給制藥廠,當時周某2在簽字前匯報過,經過黨組會研究決定的。2003年制藥總廠來人找煙草公司相關人員,為了他們辦理過戶手續(xù),要求補簽一份合同,當時沒答應。后來又找到公司,公司開會研究后,告訴他們,是協(xié)助制藥廠辦理過戶,但要求制藥總廠出具說明,證明煙草公司與個人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只是協(xié)助制藥廠辦理過戶手續(xù),專門做了備忘錄,并補簽了合同。
6、證人汪某3證言:當時黃山天目公司代制藥總廠付款給黃山煙草公司,是制藥總廠購買了黃山煙草公司的大樓。
7、被告人程本利供述和辯解:1998年年底,想利用總廠危房和老倉庫地皮集資建房,經與陳某真溝通,陳某真同意其提意,后叫行政科徐某到市規(guī)劃局匯報,規(guī)劃局要求跟周邊鄰居協(xié)調好。徐某單獨、或與其去市煙草公司找到主持工作的副經理周某2,周某2因采光問題不同意制藥廠建房。在1999年4、5月份向分管工業(yè)的副市長提起想集資建房的事讓他去協(xié)調。后煙草公司原辦公樓一口價40萬元出賣,經了解房子一個平方攤到400元左右還是比較便宜,于是其產生了自己把這原煙草公司辦公樓買下的想法。因其一家買下比較吃力,與岳母胡運時商量共同買下此樓。周某2不同意辦公樓賣給個人,其把自己想買的真實想法告訴了陳某真,請陳某真幫忙,先將房子以制藥總廠的名義買下后再過戶到個人名下,在交易中所有費用都由自己來承擔,這時陳某真就同意了。在1999年7月初,陳某真代表制藥總廠跟煙草公司簽訂煙草公司老辦公樓的轉讓協(xié)議。當時沒過戶,因為過戶要繳兩遍房產稅。后找市煙草公司的張某,要求直接跟其簽訂房產轉讓協(xié)議,這樣的話就繳一遍房產稅了,張某當時沒同意。一年后,跟制藥總廠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將40萬元購房款交到制藥廠。后又跟煙草公司協(xié)調房屋過戶的事,一直到2003年,煙草公司終于同意跟個人直接簽訂轉讓協(xié)議,這份協(xié)議的目的就是用于過戶。
8、會議錄、職工代表座談會、黨組碰頭會、煙草公司記賬憑證、煙草公司辦公樓建筑安裝工程決算書、公證書、《房地產權轉讓協(xié)議》等:證實1999年煙草公司研究決定徐家巷7號老辦公樓以40萬元價格賣給制藥總廠。于1999年7月辦理公證,安徽省煙草公司黃山市公司的代表人周某2與制藥總廠代表人陳某真于1999年7月1日簽訂了《房地產權轉讓協(xié)議》。
9、《房地產權轉讓協(xié)議》:制藥總廠將坐落在屯溪區(qū)徐家巷七號(原煙草公司辦公樓)的辦公樓房地產權轉讓給胡玉琴、姚某。本協(xié)議是2000年8月2日制藥總廠代表人陳某真與胡玉琴、姚某簽訂。
10、黨組碰頭會、公證書、徐家巷原辦公樓房地產權轉讓備忘錄、制藥總廠2003年5月6日向市公證處寫一說明、房地產權登記信息等:證實2003年5月14日上午煙草公司召開會議,制藥廠老辦公樓當時沒有過戶,現(xiàn)在要求煙草公司出面一次性過戶手續(xù)上蓋章,過戶費用不用煙草公司承擔。另外寫個證明,制藥廠寫明自己已將該樓賣給個人。于2003年5月辦理公證,公證內容是安徽省煙草公司黃山市公司的代表人張某與胡玉琴、胡云時于2000年9月20日簽訂了《房地產權轉讓協(xié)議》。安徽省煙草公司黃山市公司辦公樓于2003年5月28日轉移登記胡玉琴、胡運時名下,房地權黃(昱)字第8183B1號。2000年9月20日簽訂的《房地產權轉讓協(xié)議》只作房產過戶使用,并非實際合同行為。
11、黃山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坐落于屯溪區(qū)徐家巷**的土地,權利人:黃山市煙草公司,用途:辦公,使用權類型:國有劃撥。
12、付款憑證、收據、收款憑證、現(xiàn)金繳款單等:制藥總廠付煙草公司辦公樓房款流動情況,以及胡玉琴、姚某付款情況。
13、安徽東方司法鑒定所皖東司鑒字[2018]第0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等:鑒定意見是1999年7月1日黃山市煙草公司將徐家巷7號房屋以42萬元轉讓給制藥總廠。2000年8月2日,制藥總廠將該房屋以40萬元轉讓給胡玉琴、姚某。2000年9月20日,煙草公司與胡玉琴、胡運時又簽訂一份房地產轉讓協(xié)議,制藥總廠于2003年5月6日出具證明一份,制藥總廠與市煙草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簽訂《徐家巷原辦公樓房地產權轉讓備忘錄》一份,制藥總廠與煙草公司約定由胡玉琴、胡運時個人與市煙草公司補簽一份協(xié)議進行過戶。
14、房地產估價報告(皖正房評報[2018]字第J-2462號),黃山市屯溪區(qū)徐家巷7號辦公用房2000年9月20日估價為89.80萬元;2003年5月19日估價為87.3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程本利于2015年9月21日向市經信委紀檢組遞交《關于市煙草公司原辦公樓轉讓事情經過》書面材料。案發(fā)后程本利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退繳贓款共計226.176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黃山市徽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程本利到案情況說明》:2018年8月13日對程本利立案審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立案前,已掌握挪用公款250萬元,貪污房產和郭某轉賬給程本利22.3368萬元等線索。審查期間,又主動交待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問題。
2、黃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說明、程本利書寫材料《關于市煙草公司原辦公樓轉讓事情經過》,證實被告人程本利于2015年9月21日向市經信委紀檢組遞交《關于市煙草公司原辦公樓轉讓事情經過》書面材料。
3、證人何某證言,證實大概在2015年其陪同程本利到市經信委反映以前購買辦公樓情況。
4、徽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銀行憑證等:從被告人程本利處扣繳218.395137萬元,在本院審查期間其親屬代其退出贓款7.781663萬元。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程本利的自然身份情況。
2、中共徽州區(qū)紀律檢查委員會徽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徽紀監(jiān)立[2018]3號立案決定書、安徽省黃山市徽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徽監(jiān)留[2018]1號留置決定書,證實對程本利涉嫌嚴重違紀、嚴重職務違法犯罪問題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調查,于當日對程本利留置。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程本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于被告人程本利及辯護人提出程本利自1998年11月后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的辯解及辯護意見。
經查,制藥總廠經濟性質為國有,1997年10月制藥總廠與杭州天目山公司合資組建黃山天目公司,制藥總廠占49%股權。合資后制藥總廠仍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安排留守人員處理遺留事宜。2006年12月杭州天目山公司收購制藥總廠49%股權,黃山天目公司私有化。程本利于1997年9月任制藥總廠廠長,1997年10月合資后,在合資的黃山天目公司擔任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在1998年11月程本利因擔任合資企業(yè)總經理,應董事長錢某要求辭去制藥總廠廠長職務。從1997年至2012年底程本利一直在制藥總廠留守處領取工資,處理相關事務。
黃山天目公司是制藥總廠改制而來的國有企業(yè)出資公司,根據黃山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文件精神,制藥總廠廠長程本利等人改制時即接受國有企業(yè)委托,作為國有產權代表管理制藥總廠的國有資產,程本利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之責任,并擔任黃山天目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等職務。程本利屬于在國有企業(yè)出資公司中從事組織、領導等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辭去制藥總廠廠長職務,并不影響對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故程本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此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關于辯護人提出起訴指控挪用公款犯罪事實第三起,程本利是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未謀取個人利益,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辯護意見。經查,程本利是黃山天目公司總經理,其個人決定將黃山天目公司賬戶(明細科目為黃山制藥總廠)的150萬元分兩次挪用到??倒?。??倒臼怯沙瘫纠c胡玉琴(程本利之妻)兩人注冊成立,公司的利益其實質是程本利的利益,故辯護人提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3、關于起訴指控被告人程本利挪用公款為250萬元及辯護人提出起訴指控挪用公款犯罪數(shù)額不宜累計計算,程本利的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辯護意見。經查,程本利于2002年1月22日從黃山天目公司(賬號尾號996)挪出50萬元注冊成立??倒荆蟊?倒居谕?月12日轉入黃山天目公司(賬號尾號174)50萬元;當天從黃山天目公司(賬號尾號174)挪出50萬元注冊成立華基研究所,后華基研究所于同年5月21日轉入黃山天目公司(賬號尾號174)50萬元。程本利第二次挪用公款注冊華基研究所的時間與第一次挪用公款歸還的時間是同一天,可以認定為程本利挪用的公款為同一筆款項,不宜累計。程本利于2002年5月9日、5月21日挪用的公款是制藥總廠轉讓西園喉藥的款項,該款在黃山天目公司賬戶,程本利從此賬戶挪出的款項是制藥總廠錢款,其侵害的是制藥總廠150萬元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與挪用注冊公司的公款不是同一款項,應累計計算。故程本利挪用公款200萬元,公訴機關指控挪用200萬元予以支持;辯護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4、關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程本利不構成貪污罪以及辯護人提出如果構成貪污罪,貪污數(shù)額應扣除40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1998年底,程本利與陳某真商量想將制藥總廠老倉庫拆掉建宿舍樓,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因老倉庫與市煙草公司辦公樓離的很近,又因采光等問題要同市煙草公司協(xié)商。經多次協(xié)商,市煙草公司同意將辦公樓以40萬元價格公對公賣給制藥總廠。后程本利認為40萬元價格比市場價格便宜,產生自己將辦公樓買下的想法。為實現(xiàn)這一目的,在程本利的運作下通過籌款、簽訂協(xié)議、公證、備忘錄等方式于2003年5月將該辦公樓過戶到其親屬名下,程本利的這一系列行為均是為了掩蓋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程本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程本利支出的40萬元是貪污過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宜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故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5、關于辯護人提出程本利受賄犯罪中2012年、2013年收受數(shù)額4萬元予以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2011年以后程本利已調離黃山天目公司,但程本利在黃山天目公司工作多年,對黃山天目公司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且程本利明知郭某多年來有具體的請托事項,在接收郭某錢款時,程本利并沒有因自己離開黃山天目而予拒絕,其兩人之間權錢交易明顯,程本利的行為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6、關于辯護人提出程本利實施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以及如果貪污罪構罪均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監(jiān)察機關在立案前已掌握程本利挪用公款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程本利歸案后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受賄罪行,故對程本利受賄罪以自首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不予認定;程本利于2015年9月已向辦案機關以外黃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反映購買辦公樓之情況,其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故辯護人提出程本利受賄罪、貪污罪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7、關于辯護人提出程本利在貪污犯罪及第3筆挪用公款犯罪中是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8、關于辯護人提出程本利在挪用公款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出贓款、愿意繳納罰金的辯護意見。經查,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本利在受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9.84萬元,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貪污徐家巷7號房產(2003年5月評估價87.3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程本利利用擔任公司主管人員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6.3368萬元,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指控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但指控數(shù)額予以變更。對程本利所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貪污罪,均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程本利在受賄罪、貪污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挪用公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減輕、從輕處罰;程本利及其家屬已退出贓款226.1768萬元及已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程本利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本利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6.1768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三、位于黃山市屯溪區(qū)徐家巷**房產予以追繳,發(fā)還黃山市國有資產運營有限責任公司;
四、用于犯罪的40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新標
審判員胡頻
人民陪審員胡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