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豫07刑終252號
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河南瀚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豫0702刑初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經審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豫07刑終37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豫0702刑初37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經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被告人郭某某在擔任瀚峰公司負責人期間,以公司名義,用偽造的汽車合格證作抵押,與被害人李某簽訂抵押借款合同,騙使被害人李某在新鄉(xiāng)市交叉口的農業(yè)銀行等地多次給其轉款共計78萬元。扣除郭某某已支付本息,李某被騙498900元。
案發(fā)后,郭某某通過郭某2退給李某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照片、戶籍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圖、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銀行轉賬回單、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借款抵押合同、還款計劃書、借據收據、轉賬交易明細、情況說明、證人賀某、陳某、郭某1、郭某2等人證言、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單位河南瀚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與前罪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責令被告單位河南瀚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在判決生效后退賠被害人李某的損失人民幣498900元。
上訴人郭某某上訴稱:原判認定其的責令退賠金額不當,未將李某未退回的兩張汽車保修卡價值以及其案發(fā)后已退回李某的20萬元予以扣除;本案不適用刑法關于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應合并審理;請求二審改判并與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7刑終398號刑事裁定書合并為十一年。
二審另查明:一審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李某將郭某2給其的40張面額共計19.92萬元的汽車保修卡中的38張退回辦案單位,尚有2張汽車保修卡(面額共計7960元)未退回。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且本案證據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郭某某作為原審被告單位瀚峰汽車貿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與原審被告單位瀚峰汽車貿易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偽造的汽車合格證作擔保,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的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郭某某與瀚峰汽車貿易公司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郭某某案發(fā)后主動退賠被害人李某20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關于上訴人郭某某所提“原判認定其的責令退賠金額不當,未將李某未退回的兩張汽車保修卡價值以及其案發(fā)后已退回李某的20萬元予以扣除”的上訴理由,經查,郭某某所提與二審查明事實相符,郭某某于案發(fā)后通過郭某2退給被害人李某的20萬元、被害人李某未退回的兩張汽車保修卡面額共計7960元應予以扣除,原判在責令退賠部分未予以扣除該部分金額系認定不當,對郭某某的該上訴理由予以支持。關于上訴人郭某某所提“本案不適用刑法關于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應合并審理”的上訴理由,經查,郭某某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已提出該意見,雖然上訴人再次提出前述問題,但二審審查認為一審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故對郭某某的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郭某某所提“請求二審改判并與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7刑終398號刑事裁定書合并為十一年”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量刑時已綜合考慮郭某某具有坦白、部分退賠等情節(jié),所判刑罰并無不當,對郭某某的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原判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實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綜合全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0702刑初372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單位河南瀚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與前罪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
二、撤銷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2020)豫0702刑初372號刑事判決第三項,即責令被告單位河南瀚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在判決生效后退賠被害人李某的損失人民幣498900元。
三、責令被告單位河南瀚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在判決生效后退賠被害人李某的損失人民幣2909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德廣
審判員 汪 劍
審判員 郭 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王敬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