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19)粵09刑初32號
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檢察院以茂檢公一刑訴〔2019〕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勞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1年2月24日在本院通過視頻連線看守所的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祥溪、鄧海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勞某某及其辯護人莫家豪到庭參加訴訟。因補充證據材料及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已扣除相應審限?,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份,陳某杰對被害人彭某灼稱其與佛山市的被告人勞某某合作經營湛江春銀誠燃料油貿易有限公司,并可以比中石化低300元每噸的價格銷售0號柴油給彭某灼。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后,彭某灼連同李某1、陳波共同出資向勞某某購買0號柴油化工產品。2018年4月至6月期間,彭某灼等人共支付14850噸0號柴油貨款給勞某某。勞某某對彭某灼聲稱其后臺老板是中國石化資源部工作的,權力很大,非??煽?,并以各種理由要求彭某灼等人將部分柴油押在其處,只供應了11769.5噸0號柴油給彭某灼等人。從2018年6月23日開始,勞某某和陳某杰拒絕接聽彭某灼電話,并停止供應0號柴油給彭某灼等人?,F勞某某、陳某杰還有3080.18噸0號柴油沒有供應給彭某灼等人,價值1699.46296萬元。
經查發(fā)現,勞某某并未認識中石化資源部的領導,而實際認識的是中石化佛山分公司的財務人員李某2,并無法購買到比市面價低的柴油。勞某某以每噸6200元至6800元不等的價格向陳某1、曾某2等人購買柴油化工產品后,再利用“高買低賣”的方式,以每噸5080元至54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引誘彭某灼等人向其購買柴油。勞某某收到彭某灼的購油款后用于購買柴油化工產品,只供應部分柴油給彭某灼,剩余的再銷售給他人從中獲利,并利用彭某灼支付給其的部分購油款(約100多萬元)用于償還信用卡透支款。
此外,勞某某以相同手段,分別騙取了被害人曾某1油款450萬元、被害人劉某油款297.752萬元。
在案件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茂檢公一刑變訴〔2021〕Z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根據《其他鑒證業(yè)務報告》(2020康正司法5009號)認定,勞某某本人及其委托收款人收付油款差額為2674.285976萬元。
為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和視聽資料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勞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被害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違背市場規(guī)律以“高買低賣”的方式進行套現,從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1、彭某灼、劉某、曾某1合計2447.2149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勞某某辯稱起訴所指控的數額不正確,其不存在“高買低賣”,沒有拒接被害人的電話,用部分購油款償還信用貸款的指控也不正確,請求本院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其辯護人提出:1.勞某某由于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導致無法交付柴油給被害人李某1,并沒有非法占有貨款的犯罪目的及動機。2.勞某某與李某1共計交易了14000多噸的柴油,剩余尚未交貨的3000余噸的柴油,僅占雙方交易總量中的少部分,在經營風險的控制范圍之內,公訴機關指控勞某某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被害人繼續(xù)履行合同錯誤。3.本案的交易均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勞某某可以降低柴油成本,其出售的柴油交易價格必然會比市場價低,因此,勞某某并沒有違背市場規(guī)律以“高買低賣”的方式進行套現。4.對于曾某1450萬元的款項,該款項已經經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被告人無關。綜上,勞某某并沒有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從而騙取被害人的錢財,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份,陳某杰對被害人彭某灼稱其與被告人勞某某合作經營湛江春銀誠燃料油貿易有限公司,并可以比中石化低300元每噸的價格銷售0號柴油給彭某灼。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后,彭某灼連同李某1等人共同出資向勞某某購買0號柴油。2018年4月至6月期間,彭某灼等人共支付14850噸0號柴油貨款給勞某某。勞某某對彭某灼聲稱其后臺老板是中國石化資源部工作的,權力很大,非常可靠,并以各種理由要求彭某灼等人將部分柴油押在其處,只供應了11769.5噸0號柴油給彭某灼等人。從2018年6月23日開始,勞某某拒絕接聽彭某灼電話,并停止供應0號柴油給彭某灼等人,至案發(fā)還有3080.18噸0號柴油沒有供應給彭某灼等人,價值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699.46296萬元。
經查發(fā)現,勞某某并未認識中石化資源部的領導,實際認識的是中石化佛山分公司財務人員李某2,并無辦法購買到比市面價低的柴油。勞某某以每噸6200元至6800元不等的價格向陳某1、曾某2等人購買柴油,再利用“高買低賣”的方式,以每噸5080元至54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引誘彭某灼等人向其購買柴油。勞某某收到彭某灼的購油款后向上家購買柴油,只供應部分柴油給彭某灼,剩余的再銷售給他人從中獲利,并利用彭某灼支付給其的部分購油款(約100多萬元)用于償還信用卡透支款。
此外,2018年6月,勞某某以相同手段,分別騙取了被害人劉某油款297.752萬元,騙取了被害人曾某1油款455萬元。
經廣州萬隆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勞某某本人及其委托收款人共收取涉案款項合計184763849.66元,支付賣家158020989.9元,收付油款差額為26742859.76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刑事控告書及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彭某灼等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李某1與被告人勞某某的聊天記錄,控告勞某某詐騙1699.46296萬元。
報案書、訂貨證明、未交貨證明1份、借條2份、銀行流水(劉某):劉某共向勞某某購油500噸,支付油款297.752萬元,至案發(fā)時尚未收到柴油。
報案書(曾某1)、訂貨證明、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游某嬋4份,馮某昌1份,張某芳1份)、證明3份(游某嬋、馮某昌、張某芳):曾某1指令游某嬋、馮某昌、張某芳共向勞某某轉賬訂貨款545萬元,至案發(fā)退回90萬元,未收到柴油。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案件通知書:被害人彭某灼于2018年6月26日報案,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次日對陳某杰等人涉嫌合同詐騙案立案偵查;劉某于2018年7月30日、曾某1于同年7月31日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報案,該局于11月27日將案件移送茂名市公安局經濟偵查犯罪大隊。
發(fā)案、立案、破案經過: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偵查經過情況。
戶籍資料:被告人勞某某于1982年7月26日出生,案發(fā)時已達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社會危險性情況證據表、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表:勞某某無其他違法犯罪記錄,有羈押必要性。
銀行流水:
(1)被騙方賬戶:反映彭某灼尾號3013、0489、7290賬戶,
黃某6999、8990賬戶,張智成8387賬戶交易記錄。
(2)流入賬戶:反映勞某某1509、9133、4219、7601(子賬號0007)賬戶,陳某杰7167、7678賬戶,陳某28876、0512賬戶,陳某媚8488賬戶交易記錄。
(3)再轉出賬戶:反映饒某婷2976、0638、8535、7008、9052、9649賬戶,勞峰文4882賬戶,李某26454、1578賬戶,陳某營2593賬戶,陳某17200賬戶,曾某29267賬戶,郭某6376賬戶,董某國9179賬戶,程某8771賬戶,陳偉龍6936賬戶交易記錄。
(4)曾某14018賬戶與黃某健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
(5)黃某健3916賬戶、司徒英法5373賬戶、曾建雄4478賬號的流水:反映涉案資金流轉情況。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說明:
(1)民警走訪程某,發(fā)現其不在家中,無法查明情況。
(2)郭某等人稱涉案的銀行賬戶均以2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使用,暫未能查明郭某、董某國、程某、陳偉龍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賬戶實際控制人的真實身份。
(3)查明陳某1等人利用珠海港通江物資供應有限公司、廣州圣鴻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為勞某某向中石化購買柴油,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未能向公安機關提供。
廣州萬隆康正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其他鑒證業(yè)務報告》(2020康正司法5009號):經鑒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勞某某本人及其委托收款人共收取涉案款項合計184763849.66元,支付賣家158020989.9元,收付油款差額為26742859.76元。
中海油廣東銷售有限公司發(fā)油單及提油資料、購油匯總表、提油記錄、油卡復印件及網銀匯款記錄、磅重單、銀行匯款回執(zhí)、勞某某購買柴油收款明細對應:反映彭某灼等人共向勞某某購油14850噸,購油總金額80411000元,已給油卡11769.82噸,剩余未給油3080.18噸,剩余總金額16994629.6元。
陳某1提供提油卡交接單及提油記錄復印件、勞某某向陳某1購油及付款記錄、李某2船單提貨委托相關文書、提油卡交接單、提油情況及收款記錄:反映陳某12018年5月8日至6月14日向勞某某供油總計11319.82噸,總價70832795.29元,均價為6257.41元;其中國五8969.82噸,合計56233055.29元,單價為6269.14元/噸;普柴2350噸,合計14599740元,單價為6212.66元/噸。
證人陳某1證言:勞某某通過朋友李某2找到我購買柴油,勞某某轉賬給我的錢是用于購買中石化和中海油的柴油。2018年5月至6月份,我銷售柴油給勞某某的單價平均為6100至6200元每噸,共銷售了約11419.82噸柴油給勞某某。勞某某每次大約向我們購買300至500噸不等的柴油,我記得6月1日,勞某某曾到我處下了兩次單,分別是500噸柴油和550噸柴油。2018年5月至6月期間,勞某某共匯入我、陳某營、曾某2、伍某海、鄧某榮賬戶共70616205.29元給我?guī)推滟徺I柴油,現在還欠我216590元油款。
我們商定好價格,通過我到中石化下單后,價格就已經定下來,不會隨著柴油每天變化的價格而升降。2018年5月21日,勞某某共向我購買了600噸柴油,價值3801750元。勞某某要求我分別將300噸發(fā)到珠海唐家油庫,300噸發(fā)到佛山北村油庫。勞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向我購買了1050噸柴油,單價為6210元每噸,總價值6520500元。當時勞某某要求我將500噸發(fā)到江門杰州油庫,550噸發(fā)到廣州黃埔油庫。之后我就在網上向中石化下單,當天勞某某就將柴油提走了,并將油款支付給我。據我所知,2018年4月柴油開始提價,4月至6月期間最低的價格都要6200元左右每噸。
證人曾某2證言:勞某某轉賬給我的錢是用于購買柴油化工產品的,我沒有直接對應勞某某,是通過陳某1通過中間人連線,中間人是李某2。我收到勞某某的貨款后,就將錢匯給廣州圣鴻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該公司的名義向中石化購買柴油。2018年4月至6月份,我在中石化購買柴油的價格平均為6000至7000元每噸,我和陳某1、陳某營共銷售了約11000噸柴油給勞某某。2018年4月至6月期間,勞某某共匯入我個人賬戶8748380元給我?guī)推滟徺I柴油。
證人李某2(中石化佛山分公司財務人員)證言:我介紹陳某1和許某和給勞某某,讓勞某某向他們購買柴油化工產品。陳某1和許某和提供賬戶給我,我就提供給勞某某。由于勞某某購買柴油不需要發(fā)票,所以陳某1和許某和的報價都會比市面價低200元左右,只需6500元至7000元每噸。2018年4月至6月份,我國柴油價格最大波動相差大約200元每噸。我沒有介紹過洗票公司給勞某某購買柴油。
我從2017年9月份開始幫勞某某在黃某華處購買柴油,勞某某通過我將購油款匯給黃某華。因為勞某某借我的信用卡用于套現,所以他將6萬元匯入我的賬戶,給我用于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我借了4張信用卡給勞某某。根據銀行流水賬顯示,勞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匯了128780元給我,我當時匯了12.7萬元給黃某華購買20噸柴油,單價為6400元,剩余的作為我的車馬費。
證人郭某的證言:我沒有做過生意,也不認識勞某某。我辦理的農業(yè)銀行6376卡是朋友讓我辦理給他使用的,說是給我一些好處費,不清楚他用來做什么。
證人陳某2的證言:勞某某是佛山市鉅林貿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在該公司工作。公司沒有保留勞某某2018年4月至6月經營柴油貿易生意的相關進貨、銷售單據憑證,因為這都是勞某某私自經營操作的,和公司沒有關系。我在農業(yè)銀行8876和建設銀行0512兩個賬戶是勞某某要求我辦理的,交給他使用,在勞某某處保管。
證人謝某證言:我認識勞某某,他詐騙了我妻子劉某柴油貨款320多萬元。貨款都是由我和謝某鋒、劉某用銀行卡轉入勞某某開設在農業(yè)銀行和民生銀行的賬戶,我們付款后有時他會直接給我油卡,有時會相隔兩三天才給。勞某某銷售給我的柴油價格為5550元至6000元每噸。
被害人彭某灼陳述:2017年11月份,陳某杰找到我和李某1,自稱與勞某某合作經營湛江春銀誠燃料油貿易有限公司,可以低于市場價出售中石化的0號普通柴油及國標柴油。經雙方口頭協(xié)議,我們先匯款,他們再供油。陳某杰稱其老板是中石化資源部的,權力很大,O號柴油可以便宜300元每噸銷售給我們。我們多次要求陳某杰和勞某某與我們簽訂合同,但陳某杰稱大家相熟,加上后臺老板操作比較隱蔽,實力雄厚,絕對信得過,無需簽訂合同了。
2018年2月份,陳某杰介紹勞某某給我們認識,稱以后購買柴油可以直接聯(lián)系勞某某,貨款也直接打到勞某某提供的賬戶。2018年4月26日,我們開始大量向陳某杰和勞某某購買0號柴油,但陳某杰稱,必須押部分油給他,因為要按老板的意思供油,需要控制發(fā)貨量。我們先全款支付,他再慢慢供油。每次陳某杰都誘騙我們盡快匯款,但是陳某杰和勞某某提供給我們的柴油越來越少,最后斷供。從2018年4月26日開始至6月21日,我們共向陳某杰和勞某某購買了14850噸0號柴油,他們只提供了11769.5噸,還欠3080.18噸一直沒能兌現,價值貨款16994629.6元。我們到其公司追討時,陳某杰和勞某某都以各種借口推搪,甚至要求我們借錢給他們公司周轉,這樣才有時間幫我們處理柴油的供貨問題。直至現在陳某杰和勞某某都拒絕接聽我們電話,我們到其公司,他們也不肯與我們見面。
我通過我和李某1、黃某等銀行賬戶匯款給陳某杰和勞某某指定的賬戶,包括陳某杰農行7678、湛江南粵銀行7167賬戶,勞某某民生銀行9133、農行4219賬戶;陳某2農行8876、建行0512賬戶;盧某智民生銀行0856賬戶及陳某媚平安銀行8488賬戶。
經混雜照片辨認,彭某灼辨認出勞某某、陳某杰。
20.被害人李某1陳述:2017年9月份,陳某杰找到我,說他在湛江做石化生意,是湛江的經銷點,茂名地區(qū)的可以給我做,價格比市面價低400元每噸左右。2018年2月中旬,陳某杰介紹勞某某給我認識。2018年4月初,陳某杰和勞某某對我說:勞某某(認識)中石化北京能源資源部領導,實力很強大,我們和他購買柴油,油款會給中石化的領導,領導到國外購買柴油,這樣可以比市面價格低400至600元每噸。2018年4月18日,我通過農行賬戶匯了1524000元到陳某杰賬戶,單價5080元每噸,購買300噸柴油。2018年4月26日勞某某只供了100噸柴油給我。陳某杰說:勞某某對其說因為中石化北京公司的老板稱現在只能供100噸給我,他那里還有1000噸柴油可以低于市面價供給我,只要我購買該1000噸柴油,之后可以全數供油給我?;趯ε笥训男湃?,我讓合伙人彭某灼匯了512萬元給陳某杰,向勞某某購買1000噸柴油。但勞某某也只是供了100噸柴油給我們,陳某杰稱,勞某某說因為中石化老板說要限量供給,剩下的就當押在勞某某處,之后再慢慢供應給我們,但需要我們繼續(xù)向勞某某購買柴油。當時我有點懷疑,但陳某杰自稱與勞某某合作經營了一間名叫湛江春銀誠燃料油貿易有限公司,很快就可以拿到柴油經營權了,以后每個月可以拿到1萬噸的柴油用于銷售及開具發(fā)票,并可以低于市場價出售給我們,并說是包賺不賠的,如果虧本了,中石化北京公司資源部的老板可以全額退回。由于我相信了,從2018年5月3日之后繼續(xù)匯款給陳某杰向勞某某購買柴油。但是在5月3日之后,陳某杰就說如需購買柴油可以直接匯款給勞某某。此后我向勞某某購買柴油,他一直都沒有供應我購買的量給我,我多次問其原因,勞某某就對我們說其后臺老板已經生氣了,沒有這些量的柴油還收我們的油款供應這么大量的柴油給我,所以每次只能供應小部分柴油給我。勞某某還有3080.18噸沒有供應給我,價值貨款1690多萬元。
勞某某向何人購買柴油不清楚,他只和我說是后臺老板(即中石化資源部領導)銷售給我的。我通過我和彭某灼、黃某賬戶匯款給陳某杰和勞某某指定的賬戶。勞某某銷售給我的柴油單價為5080元至5700元每噸,2018年4月至6月柴油市面價為6200元至7100元每噸。
21.被害人劉某陳述:2017年11月左右我通過朋友認識勞某某,得知他經營多間公司,人脈廣闊并且認識石化內部領導,可以申請到特批單(即外采油)購買到每噸比市場優(yōu)惠300至400元的柴油。開始時,我以小量30噸、50噸、10噸的向勞某某訂購中石化的柴油。2018年5月份許,勞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40萬元,我在在5月18日,5月30日以兒子謝某鋒的名義共轉賬了40萬元到勞某某的賬戶。到了2018年6月,當時國際油價一直上升,勞某某告知我,現中石化有2000噸的外采油柴油,價格優(yōu)惠,需要集齊資金才能采購,相應提油卡會推遲幾天才能給到。我相信了勞某某,在2018年6月6日以每噸5650元的價格訂購了200噸柴油合計113萬元轉賬到勞某某賬戶,6月7日又以5650元每噸的價格訂購了200噸柴油合計113萬元。勞某某之前向曾某1訂了一批油沒有支付,于是要求我另外加多117520元,合計1247520元轉賬到曾建雄農銀4478賬戶,勞某某說加多的117520元可用作下次訂油的減款。后到了6月11日我再以每噸5650元訂購了100噸柴油,合計565000元,勞某某以手頭的錢全部用于訂外采油,資金緊張,要求我支付60萬元,多出的35000元就是借用給他周轉,幾天后就歸還。到了6月13日,我一直聯(lián)系勞某某,每次勞某某以刮臺風為由,船期推遲,中石化需要進行盤點、提油需要預約等各種理由推脫我,直到現在我都未收到500噸外采油的提油卡。我向勞某某購買柴油支付款項共2977520元,加上借款40萬元,一共被勞某某詐騙了3377520元。
22.被害人曾某1陳述:我在南海里水經營佛山市一喜燃料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2月份,我通過朋友劉某認識了勞某某,勞某某當時跟我說他經營的公司是幫中石化電腦系統(tǒng)做維護的,認識中石化領導,可以低價拿到中石化的柴油,每噸要比市場價低300至400元,我就分別小量的向勞某某購買200噸、300噸或最多500噸柴油。由于之前的交易都比較順利,到2018年6月7日,我就向勞某某一次簽訂2000噸柴油,約定2018年6月15日提貨,當天將貨款545萬元打進勞某某的民生銀行9133賬戶。后來到了提貨時間,勞某某稱出了點問題暫時辦不了,之后我多次催促供貨,勞某某均以不同的理由推搪。我見形勢不對,就告知勞某某如果沒有柴油供應就退回貨款。勞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2日不間斷退回貨款90萬元。然后我多次問勞某某什么時候才能將余款全部退回,勞某某總是以諸多理由推搪。我分別用游某嬋的農行賬號、馮某昌的建行賬號、張某芳的農商銀行賬號匯款給勞某某,我是向他們借錢跟勞某某購買柴油的。勞景民要么聲稱月末盤點未能提油,要么說領導沒審批,分別以各種理由推搪。
23.被告人勞某某供述和辯解:2018年3月份左右,我手頭上有大批中石化柴油,于是聯(lián)系李某1,與李某1就柴油價格、柴油運輸等進行了商量,總體達成口頭協(xié)議是比市場價低300元每噸。2018年4月份,李某1用其本人、彭某灼、黃某等人的賬戶將貨款轉到我的民生銀行賬戶。我收到貨款后,通過中石化佛山公司李某2去聯(lián)系柴油貨源給李某1。這樣與李某1進行交易到2018年6月初。李某1共轉了8000多萬給我,我共發(fā)了1萬噸左右的柴油給李某1,還欠3000噸柴油沒有發(fā)給李某1。這時開始,李某1同彭某灼到佛山來找了我?guī)状?,催我發(fā)貨。由于我手頭上沒有錢去組織貨源了,于是我口頭答應,其實拖延時間,有時手頭有些錢就發(fā)100噸柴油給李某1。
(我的后臺老板)是一批有柴油的公司,比如港通匯、圣鴻等公司,我在中石化資源部沒有后臺老板,我只是想表達我有這樣的資源。2018年4月至5月初,由于柴油價格大漲,我收到李某1貨款時是低價收的,但到我組織貨源時柴油價已大漲,我照樣按口頭協(xié)議價格與李某1交易,致使我每噸虧損500至800元。
我銷售的0號柴油進貨價平均是5600元至5800元每噸,銷售給彭某灼和李某1平均5400元每噸。因為價格有波動,我存在自尊心和僥幸心理,所以虧本都一直銷售給他們。我靠中間人李某2介紹我向陳某1和陳某營、曾某2等人購買的。我匯去西安、泉州、南昌、呼和浩特等地方的款項都是匯給洗票公司,是為了賺洗票公司的稅點。我不認識陳偉龍、程某、郭某、董某國,我匯給他們的款項用于購進柴油,他們的賬戶是李某2、邱可可提供給我的。我沒有要求彭某灼等人押柴油給我,還有大約100萬元左右油款我用于幫我和饒某婷等人償還信用卡透支款,因為我借他們的信用卡做生意,我償還了信用卡后再套現出來使用,用于做生意和日常開支。我大約還有3000多噸柴油有沒有供應給彭某灼他們,價值貨款大約1600萬元左右。
我全部都將油款匯給他人訂貨了。因為我將油款匯給洗票公司,再由洗票公司來訂購柴油給彭某灼,我在洗票公司可以獲得7到12點的利益,所以就可以以比市面價低的價格銷售柴油給彭某灼。因為彭某灼向我訂購柴油到我購進柴油的時間差,柴油油價都在上漲,還有洗票公司的點數不一樣,所以就算虧本我都只能以按彭某灼的訂購價銷售柴油給他。因為我除了彭某灼外,還有其他客戶,所以彭某灼支付油款給我后,我銷售一部分柴油給彭某灼,剩余的我銷售給其他客戶了。我銷售柴油給其他客戶都是以市場價銷售的。
我除了向陳某1、陳某營、曾某2購買柴油外,還向許某和、曾某1購買過柴油,我向曾某1購買柴油的價格為5000元至6800元之間。除了供應給李某1外,還供應給劉某,其他人我忘記還供應給誰了。曾某1是從2017年年底開始向我購買柴油的,2017年底劉某介紹我認識曾某1。
以上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應作為定案的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勞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被害人繼續(xù)履行合同,違背市場規(guī)律高買低賣,騙取被害人財物共計,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訴機關指控勞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唯指控被告人勞某某騙取被害人曾某1450萬元的數額計算有誤,經查實為455萬元,予以糾正。
對被告人勞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經查,1.勞某某虛構其可以低價供油的事實,誘騙被害人與其訂立合同并支付大額貨款,收到貨款后隱瞞真相,高價買進油品低價銷售,又將部分貨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在未能提供貨物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推搪,拒絕退款,該事實有勞某某銷售柴油的下家即本案的被害人李某1、彭某灼、劉某、曾某1的陳述及勞某某購買柴油的上家陳某1、曾某2、中間人李某2等人的證言證實,勞某某本人亦曾供述自己虧本與被害人交易,與相關的訂貨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流水、提油記錄等客觀性證據相互吻合、印證,而專業(yè)會計機構對收付油款差額的鑒定予以進一步佐證,足以認定。因此,勞某某沒有足夠的合同履行能力,用被害人支付的貨款買進油品然后以低于成本價的價格賣出,將被害人的資金置于巨大的風險之中,且將部分貨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最終導致被害人損失合計高達2000余萬元,其非法占有目的明顯,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故勞某某及其辯護人有關本案屬經濟糾紛,勞某某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2.對于勞某某合同詐騙曾某1部分,曾某1陳述交易的實際操盤人是勞某某,勞某某亦供認是自己交易,否認陳某杰等人參與,因此,雖然該部分交易勞某某是以湛江春銀誠燃料油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對方簽訂合同,但應當認定為其個人的行為,且即使被害方已經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影響在本案認定勞某某的該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故辯護人辯稱該部分事實已經經過民事訴訟處理,與勞某某無關的意見不能處理,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勞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勞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7月9日止。罰金從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勞某某的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彭某灼、李某1人民幣1699.46296萬元,退賠被害人劉某人民幣297.752萬元,退賠被害人曾某1人民幣455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經輝
審 判 員 張書銘
審 判 員 張 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倍寧
書 記 員 黃 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