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冀0225刑初10號
河北唐山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唐港檢公訴刑訴[2020]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唐山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正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2021年1月8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審理,2021年6月18日恢復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唐山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嚴重負債情況下以萬銀公司名義與唐山暖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暖源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被告人周某某隱瞞其公司坐落在江蘇泰興市(所有權號為泰房權證泰興字第××號)已被抵押的事實;另外隱瞞其所購煤炭將送至第三方江蘇泰興卡萬塔沿江熱電有限公司(現(xiàn)更名為江蘇泰興市三峰環(huán)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萬塔公司”),卡萬塔公司已經(jīng)將煤炭預付款預付,萬銀公司仍欠卡萬塔公司價值人民幣898萬元煤炭的事實,騙取暖源公司信任,從暖源公司以每噸人民幣410元的價格,購買11200噸,后經(jīng)雙方確認該合同標的物價值人民幣467.5552萬元;2015年8月13日,暖源公司租賃的煤炭貨船抵達江蘇泰興三木碼頭,依合同約定貨到碼頭萬銀公司應給付暖源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但實際萬銀公司給付暖源公司人民幣81.4萬元,次日萬銀公司以江蘇泰興市節(jié)電技術服務中心名義卸貨,后又以江蘇泰興裕恒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名義將煤炭運出三木碼頭,再以萬銀公司的名義將煤炭送至卡萬塔公司??ㄈf塔公司應付賬款顯示,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0月28日,萬銀公司向卡萬塔公司送煤炭五次,直至卡萬塔公司欠萬銀公司人民幣4.9108萬元,卡萬塔公司一直未給萬銀公司回款。2015年10月底,暖源公司與被告人周某某無法取得聯(lián)系,致暖源公司損失煤款價值人民幣386.155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暖源公司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至九年,并處罰金。對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
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罪認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嚴重負債情況下以萬銀公司名義與唐山暖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暖源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被告人周某某隱瞞其公司坐落在江蘇泰興市(所有權號為泰房權證泰興字第××號)已被抵押的事實;另外隱瞞其所購煤炭將送至第三方江蘇泰興卡萬塔沿江熱電有限公司(現(xiàn)更名為江蘇泰興市三峰環(huán)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萬塔公司”),卡萬塔公司已經(jīng)將煤炭預付款預付,萬銀公司仍欠卡萬塔公司價值人民幣898萬元煤炭的事實,騙取暖源公司信任,從暖源公司以每噸人民幣410元的價格,購買11200噸煤炭,后經(jīng)雙方確認該合同標的物價值人民幣467.5552萬元;2015年8月13日,暖源公司租賃的煤炭貨船抵達江蘇泰興三木碼頭,依合同約定貨到碼頭萬銀公司應給付暖源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但實際萬銀公司給付暖源公司人民幣81.4萬元,次日萬銀公司以江蘇泰興市節(jié)電技術服務中心名義卸貨,后又以江蘇泰興裕恒泰貿(mào)易有限公司名義將煤炭運出三木碼頭,再以萬銀公司的名義將煤炭送至卡萬塔公司。卡萬塔公司應付賬款顯示,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0月28日,萬銀公司向卡萬塔公司送煤炭五次,直至卡萬塔公司欠萬銀公司人民幣4.9108萬元,卡萬塔公司一直未給萬銀公司回款。2015年10月底,暖源公司與被告人周某某無法取得聯(lián)系,2015年10月30日暖源公司以萬銀公司法人周某某詐騙其公司煤款386.1552萬元報案至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該局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2016年5月30日萬銀公司由葉某1向暖源公司還款50萬元,后由葉某1給李某1轉(zhuǎn)款15萬元。綜上,至今萬銀公司尚欠暖源公司人民幣321.1552萬元。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被告人周某某的戶籍信息;3.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4.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查詢證明、銀行賬單、公司應付賬款、民事判決書、借條、還款協(xié)議、貨運單、購貨合同、房屋權屬證明;5.扣押物品清單;6.證人葉某1、石某、陳某、周某、葉某2、戴某、吳某、嚴某、李某2、張某1、雷某、蔡某、楊某、封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8.辨認筆錄;9.到案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合同詐騙罪。河北唐山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某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退賠唐山暖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人民幣321.1552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賈翠梅
人民陪審員 胡國平
人民陪審員 李志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趙翠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