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212刑初406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同檢刑訴〔2021〕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8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紀金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周某謊稱其系河南協(xié)力起重機械有限公司員工,可以幫被害人周某訂購二臺升降梯,并于2021年5月12日冒用河南協(xié)力起重機械有限公司的名義同被害人一方簽訂了升降梯采購合同。被害人周某分別于2021年5月12日、5月20日微信轉(zhuǎn)賬貨款40000元(幣種人民幣,下同)給被告人王某某。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并未依照約定實際訂購升降梯,且多次以升降梯還未出廠、貨車在其他地方卸貨等各種理由欺騙周某,推脫交貨。2021年5月31日,周某無法聯(lián)系上被告人王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后遂報警。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的上述40000元貨款被其用于個人日常開支,未用于升降梯訂貨。
2021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廈門市同安區(qū)××號××室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日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轉(zhuǎn)還給周某9000元,其家屬又于2021年6月25日賠償周某損失46000元,被害人周某對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dāng)事人款項人民幣40000元,數(shù)額較大,應(yīng)當(dāng)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dāng)事人款項人民幣40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退賠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隨案移送暫扣在第三方平臺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金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詹華偉
代書記員 葉小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