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14刑初1160號
公訴機關以京昌檢二部刑訴〔2021〕Z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1月間,被告人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某市場內(nèi),誘騙吳某、王某簽訂五年期小客車車牌指標有償使用協(xié)議,騙取吳某、王某錢款共計人民幣7萬余元。
被告人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唐某退賠吳某、王某共計人民幣7.6萬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具有坦白、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公訴機關隨案移送藍色華為手機一部,變價后折抵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若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