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6刑初1231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一部刑訴〔2021〕7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3月28日9時54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牌照號為京N×××**輕型欄板貨車,沿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北側(cè)第一條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第010423號路燈桿處,軋越中心黃色雙實線駛?cè)肽蟼?cè)第一條機動車道,遇宋某駕駛牌照號為津C×××**輕型欄板貨車,沿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南側(cè)第一條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駛來,被告人馬某某所駕車輛車身前部與宋某所駕車輛車身前部左側(cè)相撞,造成宋某死亡,被告人馬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港南大隊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讓其朋友章某某撥打報警電話。歸案后,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馬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洪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 任 振
附:法律釋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5.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津0116刑初1231號
公訴機關(guān)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大港區(qū),大專文化,某公司員工,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qū)。2019年3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6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被取保候?qū)彙?br/>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一部刑訴〔2021〕7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3月28日9時54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牌照號為京N×××**輕型欄板貨車,沿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北側(cè)第一條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第010423號路燈桿處,軋越中心黃色雙實線駛?cè)肽蟼?cè)第一條機動車道,遇宋某駕駛牌照號為津C×××**輕型欄板貨車,沿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創(chuàng)業(yè)路南側(cè)第一條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駛來,被告人馬某某所駕車輛車身前部與宋某所駕車輛車身前部左側(cè)相撞,造成宋某死亡,被告人馬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港南大隊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讓其朋友章某某撥打報警電話。歸案后,被告人馬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馬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馬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洪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 任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