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津0102刑初334號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東檢三部刑訴(20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X犯受賄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太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X及其辯護人苗桂利到庭參加了訴訟?,F己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8年3月間,郭X利用其在河東區(qū)房管局物業(yè)科工作,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初核的職務便利,接受董某委托,通過向天津任文物業(yè)負責人李某1、匯和物業(yè)公司負責人賈某、江勝物業(yè)公司金色家園項目負責人李某2、鑫盛物業(yè)公司負責人張某、安華物業(yè)公司云麗園及秀麗園項目負責人郭某、神州物業(yè)公司神州花園項目負責人馮某、保君物業(yè)公司負責人韋建打招呼,為董某承攬上述公司服務小區(qū)的屋面防水維修工程。2012年至2017年,董某為感謝其幫助承攬工程,通過轉賬的方式送給郭X22萬元人民幣,通過現金方式送給郭X21萬元人民幣,郭X共計受賄43萬元人民幣。
到案后,郭X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其母親已代為退回全部贓款。
庭審中,被告人郭X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且有證人董某、柳某、張某、韋某、賈某、李某1、李某2、郭某、馮某的證言,到案經過,戶籍材料,郭X任免材料,物業(yè)科、郭X職責,柳某對帳單,董某對帳單,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X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委托人董某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郭X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X能夠退賠全部贓款,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X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简炂趦纫婪▽嵭猩鐓^(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 珺
審 判 員 馮中婷
人民陪審員 馬世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