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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521刑初180號受賄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8-14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遼0521刑初180號    

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本滿檢公訴刑訴(2019)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4犯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于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4及其辯護人李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4于2011年4月至2019年4月?lián)伪鞠獫M族自治縣教育局局長期間,負責教育局全面工作。2012年3月,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為解決全縣農(nóng)村非寄宿學生上下學用車難問題,決定購置一批校車,采取公司化運營方式,并委托縣教育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在全縣范圍內(nèi)公開招標。在招投標過程中,本溪滿族自治縣麟卓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麟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另案處理)通過他人引薦結識了被告人劉某4并向其了解校車招標事宜。在開標過程中,被告人劉某4身為評委,為“麟卓公司”評高分,幫助“麟卓公司”成功中標取得非寄宿制學生校車的承包經(jīng)營權,并同王某1到鄭州采購26輛校車。后在校車運營過程中,被告人劉某4利用職務便利,為“麟卓公司”在學生家長上訪、財政撥付款拖延及謀求取得由縣教育局經(jīng)營的12輛寄宿制校車經(jīng)營管理權等事項上,幫助楊某1、王某1等人組織、領導、參加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謀取利益,充當保護傘。先后六次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5363元(人民幣32萬元、美元3萬元),并據(jù)為己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劉某4于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美元2萬元及五路來財香煙2條(價格無法鑒定)。

2、被告人劉某4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美元1萬元。

3、被告人劉某4于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4、被告人劉某4于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5、被告人劉某4于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6、被告人劉某4于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后被告人劉某4被審查歸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劉某4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犯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某4對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辯稱其不構成黑惡勢力保護傘。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1、被告人劉某4的行為不構成黑惡勢力保護傘;

2、劉某4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無前科劣跡;

3、被監(jiān)察委調(diào)查前,有過將受賄錢款退還的行為,審查期間委托其家人積極退贓,并愿意繳納罰金,希望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4于2011年4月至2019年4月?lián)伪鞠獫M族自治縣教育局局長期間,負責教育局全面工作。2012年3月,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為解決全縣農(nóng)村非寄宿學生上下學用車難問題,決定購置一批校車,采取公司化運營方式,并委托縣教育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在全縣范圍內(nèi)公開招標。在招投標過程中,麟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另案處理)通過他人引薦結識了被告人劉某4并向其了解校車招標事宜。在開標過程中,被告人劉某4身為評委,為“麟卓公司”評高分,幫助“麟卓公司”成功中標取得非寄宿制學生校車的承包經(jīng)營權,并同王某1到鄭州采購26輛校車。后在校車運營過程中,被告人劉某4利用職務便利,為“麟卓公司”在學生家長上訪、財政撥付款拖延及謀求取得由縣教育局經(jīng)營的12輛寄宿制校車經(jīng)營管理權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楊某1、王某1等人組織、領導、參加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謀取利益,充當保護傘。先后六次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5363元(人民幣32萬元、美元3萬元),并據(jù)為己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劉某4于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美元2萬元及五路來財香煙2條(價格無法鑒定)。

2、被告人劉某4于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美元1萬元。

3、被告人劉某4于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4、被告人劉某4于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5、被告人劉某4于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6、被告人劉某4于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在本溪滿族自治縣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其家中,非法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后被告人劉某4被審查歸案。

另查明,該案在監(jiān)委調(diào)查過程中,被告人劉某4近親屬代其將贓款505363元全部退繳(此款暫存于本溪市監(jiān)委財務)。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劉某4的供述,證實2012年縣政府準備為縣走讀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多次召開辦公會,決定政府購買,并由縣教育局牽頭,組織財政局、運管所、交警等相關單位共同完成校車的招投標和運營等前期工作。2012年3月一天,縣運管所書記徐某帶王某1到教育局找其,其認識了王某1,王某1向其了解這個項目,并向其介紹他公司(麟卓公司)的相關情況,表達了他想?yún)⑴c經(jīng)營的意向。

招標前,縣里把招標對象的范圍劃定在縣內(nèi)有經(jīng)營資質(zhì)、運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中。由幾家聯(lián)合部門對校車經(jīng)營權公開招標,有三家公司符合投標條件,其中有麟卓公司。競標時,其是牽頭單位負責人,招投標的日常組織者,也是競標工作的評委,局里李某3、馮某參與了招標評分,其他單位各出一個人,評委根據(jù)服務質(zhì)量、資金墊付能力、報價等給競標公司打分,麟卓公司得分最高,取得了校車的經(jīng)營權。競標的三家公司,其給麟卓公司打的分最高,其認為麟卓公司最具備中標條件。李某3、馮某給麟卓公司打了多少分其不清楚。

2012年6月份,在麟卓公司中標購校車時,購車的錢由麟卓公司墊付,實際是政府買單,政府分十年償還麟卓公司墊付款,其和副局長李某3同王某1去的鄭州,其代表政府監(jiān)督購買價格和校車標準。到宇通看了車,通過宇通公司的報價,其們對所選的車的款式、價格,經(jīng)過和宇通公司的多次溝通,取得了合理優(yōu)惠的價格,并和宇通公司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回來后其和副縣長做了口頭匯報,征得同意后,王某1付款提車。

2013年至2018年,王某1分六次送給其3萬美元和32萬元人民幣。第一次是2013年春節(jié)前,王某1給其打電話說要過年了來看看,其說在家了。過了一會,王某1來到其位于觀音閣街道迎賓小區(qū)20號樓2單元202室的家中,給其2萬美元及2條香煙,其說你這是干什么,拿回去,他說你家大侄女留洋,給拿點美元,當叔的得表達點心意,等孩子將來掙美元了,再還給他。其和他客套一下,就收下了。

第二次是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王某1給其打電話后來其家里,給其個紙袋子,和其說這是給大侄女的,別嫌少,之前就說大侄女讀研的費用我管,你就收下吧,其說不用,孩子念書的錢我還能承擔得起,嘮了一會,王某1就走了,他走后其打開袋子,發(fā)現(xiàn)是百元面額1沓美元,共一萬美元。

第三次是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王某1給其打電話來其家里,給其10萬元人民幣,百元面額的,1沓1萬元,是銀行打成捆的。

第四次是2016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王某1還是給其打的電話,過一會來其家了,進門就給遞給其個袋子說:“過年了,來看看你,這是點心意。”其跟他客氣了一下就把袋子收下了,王某1沒進屋就走了。他走后其打開袋子才知道他給的是百元面額的,1沓1萬元,是銀行打成捆的人民幣10萬元。

第五次是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仍然是王某1給其打的電話后來其家中,這次他一進門就把一個袋子遞給其說:“這是一點小心意,過年了買點東西?!逼淇蜌饬艘幌戮桶彦X收下了。其們閑聊了一會后王某1就走了。他走之后其打開他送來的袋子,才知道里面裝的是10萬元人民幣,百元面額的,一沓1萬元,是銀行給打成捆的。這幾次都是其和王某1在場。

第六次是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王某1來其家中坐了一會,聊了聊校車的運營情況,臨走時王某1把一個信封塞其手里,說過年了,買點什么別嫌少,其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這次是2萬元人民幣。當時其愛人王某3在廚房干活,給錢時她沒看見,也不知情。王某1走后,王某3還問哪的人,其告訴她是校車公司的,王某3還讓其少和這些人打交道。

在麟卓公司經(jīng)營校車過程中,其給王某1提供了不少幫助和服務。校車經(jīng)營初期,走讀學生家長認為校車每月收80-120元的價格太貴,不愿意讓學生乘坐校車,王某1找到其,讓學校幫忙做家長工作,其安排安全股的工作人員聯(lián)系發(fā)生上述情況的學校校長,讓學校去做家長工作,通過工作,家長認可了車的價格,保證了校車的運營,解決了這個問題;還有就是有的家長認為校車站點位置設置不合理上麟卓公司去鬧,還有上政府上訪的,其多次接待學生家長,安撫上訪學生家長,并安排涉及的學校做家長工作,后來這件事也解決了;再有就是縣里欠麟卓公司的購車款和車補款是由縣財政將款撥給教育局,再由教育局撥給麟卓公司,每年200多萬,撥付購車款和校車補貼款拖延時,王某1多次找其幫忙協(xié)調(diào)溝通,其就安排報賬員去核算中心催款,或者其給財政局長打電話或直接到財政局長辦公室,催他們盡快撥付麟卓公司的款項。對縣教育局自營的12輛校車轉經(jīng)營權的事,王某1也和其談過,并承諾其如能幫助他取得12輛校車的經(jīng)營權,他給其100萬元。

王某1有沒有將4輛普通客車用于客運其不清楚,教育局只在接、送學生這兩個時間段,對校車進行抽查、監(jiān)督,其他時間王某1有沒有用校車客運,教育局監(jiān)督不到,而且我們沒有處罰權,這個應該是由運管所負責監(jiān)督處罰。

王某1給其送錢,是因為其是教育局局長,是為感謝這幾年他在校車經(jīng)營中其給予的支持和幫助。2019年元旦,其聽說王某1涉黑跑了,怕出事,就想把錢還給王某1,但聯(lián)系不上他,就給其朋友李某1打電話讓他幫其聯(lián)系王某1,說其和王某1有點賬,想把錢還給王,后李某1告訴其他也聯(lián)系不上王。王某1第一次給其的2萬美元,其分兩次給了其女兒劉某1,她怎么用的其不清楚;第二次給的1萬美元,其給了愛人王某3,她有沒有給女兒,就不清楚了。2015-2017三年王某1送其的30萬元人民幣,每年用于買年貨、走親訪友,用掉2、3萬元,剩下就交給其愛人王某3,她怎么用的其不清楚。王某1最后送給其的2萬元人民幣,其用于購年貨和走親訪友及日?;ㄤN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2009年與李某4、王某5合伙成立麟卓公司,2012年王某5退出,公司由其和李某4合伙經(jīng)營,各占50%股份。李某4是楊某1的前妻,實際是其和楊某1合伙。2012年前,麟卓公司主要經(jīng)營小市至堿廠的客運和縣城內(nèi)的公交車運營;2012年后,公司增加了縣內(nèi)26輛校車的運營。

2012年,其知道縣內(nèi)有校車運營的事后,其向運管所徐某提起要了解校車的項目,后徐某帶其去見了劉某4,其向劉了解了關于校車運營的情況,也向劉介紹了其公司的情況,其就這么認識了劉某4。經(jīng)教育局、交通局、財政局等部門聯(lián)合對26輛校車的經(jīng)營權進行公開招標,經(jīng)過投標,符合條件的只有三家,麟卓公司、安達公司(實際也是其經(jīng)營)及另一家公司。通過競標(采用評委打分制),麟卓公司中標,取得了26輛校車的經(jīng)營權。取得校車經(jīng)營權之前,其和劉就見過一面,劉某4未給其提供過幫助。在麟卓公司中標后、購車前,其找過劉某4和他談了購校車時能不能讓其購4輛普通客車,不拉學生時也能跑跑客運,掙點錢,劉當時沒答復其,過了幾天,劉通知其可以這樣操作。購買校車的錢政府承擔,但是車款由麟卓公司墊付,政府分十年還清。購車時,劉某4及縣教育局副局長李某3和其去了鄭州,他倆是代表政府去監(jiān)督購車價格、車質(zhì)量的,通過宇通公司的報價,對我們所選的車的款式、價格,經(jīng)過和宇通公司的多次溝通,取得了合理優(yōu)惠的價格,其和宇通公司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貋砗?,縣教育局和縣政府匯報,征得同意,其墊付了車款700多萬,提了22輛校車、4輛普通客車。這4輛校車教育局其他的人應該不知道,教育局安全股對我們校車進行過檢查,但在接送學生時間段,也不能一次性把26輛校車都看到。

縣財政每年應撥付麟卓公司2208000元,包括每車每年補助資金和購車分期還款,這些錢是縣財政局撥給教育局,教育局再撥給麟卓公司,在撥付款中經(jīng)常會拖延,其找過劉某4幫忙協(xié)調(diào)催促盡快撥款;其在取得經(jīng)營權后,學生家長因票價高問題上訪,其找過劉幫忙解決這個問題,他怎么解決的其不清楚,但后來再沒有人因這事上訪了。

其共送給劉某4人民幣32萬元、美元3萬元及2條香煙。第一次是2013年春節(jié)前一天,其給劉打電話,知道他在家就去了,他家位于黃金家園和迎賓小區(qū)中間的胡同往里走百八十米的樓的2樓,上樓后,其給了他2萬美元、2條煙,劉寒暄幾句就收下了。錢是用銀行信封裝的,是其在建行小市營業(yè)所兌換的。

第二次是2014年春節(jié)前一天晚上去他家,給了他1萬美元,并和他聊了教育局自營的12輛校車經(jīng)營權的事,劉當時沒明確表態(tài)行或不行。這筆錢是其讓其公司出納李某2去建行兌換的。

第三次是2015年春節(jié)前一天去他家,給了他10萬元現(xiàn)金。這筆錢是從其建行卡取的,百元面額,1沓1萬元,10沓銀行打包好的1捆。

第四次是2016年春節(jié)前一天晚上去他家,給了他10萬元現(xiàn)金。這筆錢是其從家里拿的,百元面額,1沓1萬元,10沓銀行打包好的1捆。

第五次是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去他家,給了他10萬元現(xiàn)金,主要和他聊了讓他幫忙爭取12輛校車經(jīng)營權的事,他表示研究研究。這筆錢是其從建行取的。

最后一次是在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去了他家,給了他2萬元現(xiàn)金,他和其說校車事是由縣長定的,他也盡力了。這次送錢他愛人在家的廚房干活,一直沒出來,以前幾次無其他人在場。

其這幾年給劉送錢是為了讓他幫其取得教育局自營12輛住宿校車的經(jīng)營權,也是為了感謝劉在其經(jīng)營26輛校車時給予的幫助和照顧。最后一次送的少是因教育局自營的12輛的經(jīng)營權已被縣里交給客運公司了,其也沒必要再送那么多了。其向劉承諾過如果他能幫其取得這12輛校車的經(jīng)營權,其就給他100萬元,其和楊某1說過給劉送錢的事和承諾的事,他也同意,并同意事辦成,這100萬和其平攤,但他沒辦成,也就沒給他這100萬。其經(jīng)營的校車每年能盈利100多萬元。

(2)證人馬某(建行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王某1找其兌換過幾次美元。2013年2月1日,李某5、王某6、劉某2祥三人的兌換美元憑條,應該是本人攜帶身份證來辦理,但王某1是行里的大客戶,較熟悉,也可能是王某1拿著三人的身份證來辦理的。

(3)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其和王某1是生意伙伴,麟卓公司注冊登記是李某4和王某1,李某4是其前妻,但離婚后仍共同生活,麟卓公司實際是其和王某1合伙經(jīng)營,各占50%股份。公司主要是小市至堿廠的客運、縣城內(nèi)的公交車及縣內(nèi)校車的運營,公司有多少輛校車、怎么取得的校車經(jīng)營權其不清楚,都是王某1經(jīng)手辦的,其只知道經(jīng)營權是和政府簽的合同,財政每年能拔210多萬元的補助款。公司約定由王某1一手經(jīng)營,利潤都交給李某4,只有注資或投資的事王某1才找其談。

其和劉某4之間沒有不正當?shù)慕?jīng)濟往來。王某1和其說過給劉某4送錢的事,其說該送就送唄,同意了這事,但送幾次送多少其不知道,錢是王某1出的。王某1還和其說過教育局12輛校車轉經(jīng)營權的事,并說他和劉某4談了,如果劉能幫忙取得這12輛校車的經(jīng)營權,就給劉100萬元的好處費,其當時同意了,并說這事辦成了,好處費一人出一半,以后利注也均分,但這事沒辦成,也沒給劉這筆錢。

王某1為什么給劉送錢其不清楚,但應該是為了校車的運營,讓劉提供幫助。公司有沒有把校車用作客運的情況,其不清楚,王某1沒和其說過。

(4)證人李某2(麟卓公司出納員)的證言,證實麟卓公司法人是王某1,王某1和李某4各占50%的股份,公司主要經(jīng)營小市到堿廠線路的長途客車、小市鎮(zhèn)內(nèi)的公共汽車和全縣走讀學生的校車。2014年1月,王某1給其65000元讓其去建行給他兌換1萬美元,到建行后,其和營業(yè)員說王某1來讓其兌換美元,營業(yè)員說要先辦卡,其辦了卡,把王某1先前給的65000元存入兌換了1萬美元,并取出了卡內(nèi)剩余的錢,回公司一并交給了王某1。

2013年至2017年,教育局每年撥付學生校車補貼資金(人民幣)220.8萬元,2018年后因財政資金緊張,只收到撥款100萬元,2019年收到40萬元。公司從2013年至2019年共收到教育局撥付校車補貼資金1244萬元,具體以收款收據(jù)為準。

(5)證人孫某(麟卓公司會計)的證言,證實2013年至2019年間,麟卓公司共收到教育局撥付補貼資1244萬元的事實經(jīng)過。

(6)證人馮某(教育局安全股股長)的證言,證實其主要負責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以及全縣校車的安全運營工作,配合公安、安監(jiān)、消防等部門進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2007年縣里合鄉(xiāng)并鎮(zhèn)并校,一個鄉(xiāng)鎮(zhèn)一般只有一個學校,需要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縣教育局購買了12輛校車用于接送寄宿制學生,并于當年9月1日起正式運行。當時縣里走讀制學生由個人運營的大巴車、農(nóng)用車、電瓶車等接送,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交警部門也多次查處制止過。后縣政府決定選一家公司購買專用校車,統(tǒng)一接送走讀制的學生。2012年6月份左右,教育局受縣政府委托,對接送走讀制學生的校車運營公司進行招投標,參與投標的公司有麟卓客運公司、安達客運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具體名稱我記不清楚),評委單位有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縣運輸管理所等部門,評委有八九個人(具體人數(shù)我記不清楚),教育局有其和局長劉某4、副局長李某3參與。開標之前,局長劉某4向評委介紹了參與投標的三家公司基本情況和交納保證金情況。評標過程局長劉某4主持的,因為在投標的三家公司中,麟卓公司以往的經(jīng)營業(yè)績最好,實力最強,并且招標要求中標公司要有能力墊付500萬元保證金,其印象中只有麟卓公司拿了500萬元,通過判斷認為麟卓公司的實力最強,因此給麟卓公司評分最高,評標過程中沒有人向其打招呼。

麟卓公司中標后購買了26輛校車,并于2012年9月1日正式運營接送走讀制學生,這26輛走讀制校車,收費標準是學校根據(jù)學生乘坐的距離,由各學校自行測算,保證收費不高于學生原乘車費用,每月收取每位乘坐學生80-200元不等的車費。在運營中,有的家長認為收費價格偏高和站點設置不合理的問題,還有的家長認為這26輛走讀制校車是政府主導管理的,是屬于政府負責運營的,不應該收取學生車費進行上訪。為幫助麟卓公司走讀制校車順利運營,解決麟卓公司和家長之間的矛盾,局長劉某4讓其召集各學校校長、校安全辦主任開會,說明走讀制校車是政府辦的一件好事,是為了保證學生安全,但走讀制校車是個人負責運營,不是政府負責運營,是要收取一定車費的,而且車費不高于學生原來乘車的費用,并讓各學校校長、校安全辦主任回到各自學校,在召開家長會的時候做好各位家長工作。后來各校都做好相關學生家長的工作,以后再沒有學生家長反映走讀制校車收費價格的問題了。其負責接待過二次因站點設置引起的家長上訪,局長劉某4讓其和交警、運管部門及麟卓公司進行溝通,對站點進行了調(diào)查,站點不合理的問題也解決了。如沒有教育局幫助協(xié)調(diào)溝通相關單位和學校家長,家長認為收費價格偏高和站點設置不合理的矛盾肯定會激化和升級,麟卓公司自身沒有能力來解決問題,麟卓公司是在教育局的幫助下正常運營。

其沒有收過麟卓公司的錢物。其知道政府每年給麟卓公司約220萬元左右補貼。按照合同約定,縣教育局對麟卓公司的26臺校車有服務質(zhì)量、安全運營情況、收費標準有監(jiān)督檢查和糾正的權利。這26輛樣車,其中有4輛是非標準校車,沒有校車標示,外觀跟普通客運車輛一樣,其不清楚這26臺校車是否有營運其他乘客的行為,也沒人反映過。

(7)證人李某3(教育局副局長)的證言,證實其參與招投標、購校車及處理學生家長上訪問題經(jīng)過。

(8)證人鄭某(小市鎮(zhèn)中心小學副校長)、楊某2(堿廠鎮(zhèn)中心小學副校長)的證言,均證實接到教育局安全股馮某同志要求解決學生家長反映站點位置、票價和安全等問題的通知,隨后召集了家長會,解決了此問題。

(9)證人王某2(教育局報賬員)的證言,證實其主要負責向縣財政局報賬以及負責向相關客運公司發(fā)放走讀制學生校車補貼資金。其查看到縣財政局將走讀制學生校車補貼資金發(fā)放至其單位在縣財政局結算中心的專戶后,就給麟卓公司打電話,讓麟卓公司給縣教育局開具收款收據(jù),其拿到收據(jù)后找縣局長劉某4、副局長李某3、安全股股長馮某等人簽字審批,再拿著經(jīng)過領導簽字審批的收款收據(jù)到縣財政局結算中心開具付款支票,取到支票,其打電話通知麟卓公司財務人員孫某將支票取走。其向局長匯報教育局收到財政局資金情況時,局長會問其麟卓客運公司的補貼資金到位情況,當財政局結算中心給麟卓公司付款不及時,局長劉某4會讓其去結算中心催款,以盡快給麟卓公司付款。

2013至2017年教育局每年撥付麟卓公司人民幣220.8萬元、2018年撥付100萬元、2019年撥付40萬元,共撥付人民幣1244萬元。

(10)證人李某1(縣華運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法人)的證言,證實2019年元旦前的一天,劉某4給其打電話問其看見王某1沒,讓其聯(lián)系上王某1給他回個電話,并說和王某1之間有點賬,要還王某1錢,但不說是什么錢。

(11)證人王某3(劉某4愛人)的證言,證實2013年至2018年,劉某4給過其幾次錢,主要在15年至17年這三年,每年春節(jié)過后能給其7、8萬元,前后加起來能有20多萬元現(xiàn)金,在女兒留學期間好像還給其1萬美元,其不知道劉某4給沒給過其女兒美元。劉某4給其的錢應該存了一部分,日?;ㄤN了一部分,具體記不住了。

其記得有一年春節(jié)前,其在家收拾衛(wèi)生,家里來一男的和劉某4在家的客廳沙發(fā)上嘮嗑,其沒露面,等那男的走后,其問劉某4那人是誰,劉某4說叫王某1,是經(jīng)營校車的,其當時就告訴劉某4以后少和這樣的人來往,劉某4還讓其放心。

(12)證人劉某1(劉某4女兒)的證言,證實其2012年3月去加拿大留學,2013年5月回國一次,其父親劉某4在家里給其1萬美元;2014年2月,其畢業(yè)回國,在家其父親給其1萬美元,并跟其說是他在其出國期間多換的,這筆錢在其婚后被繼續(xù)花掉。

(13)證人徐某(縣運管所書記)的證言,證實其認識王某1,是麟卓公司的法人。其認識劉某4好多年了,在運輸管理所工作時認識,他是其上級領導。2011年或者2012年(具體時間記不清楚),王某1給其打電話,說他聽說縣里要采購一批校車,用于接送走讀學生上下學,他有客運公司,想投標校車運營項目,還說縣政府委托教育局負責校車招投標,讓其引薦劉某4認識,其說是好事,并帶著王某1到了劉某4辦公室,介紹他倆認識,王某1向劉某4了解了校車運營項目的具體情況,詢問了校車招投標的具體要求,也介紹了麟卓公司的經(jīng)營等相關情況,說麟卓公司也想?yún)⑴c投標。其引薦他倆認識后,就他倆聯(lián)系了,其再沒參與這件事。

三、書證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本溪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措施函及情況說明,證實本案來源及被告人劉某4的到案經(jīng)過、采取措施情況,同時證明劉某4到案前市紀委監(jiān)委已經(jīng)掌握其收受王某1賄賂的全部事實。

(2)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及前科查詢,證實被告人劉某4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劣跡。

(3)公務員登記表、干部任免審批表、人大代表身份復函,辭呈、本溪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關于接受劉某4辭去本溪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職務請求的決定、本溪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關于免去劉某4縣教育局局長的批復、中共本溪滿族自治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給予劉某4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證實被告人劉某4系本溪滿族自治縣教育局原局長,中共黨員,縣第十黨代表、委員會委員,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經(jīng)接受辭呈,本溪滿族自治縣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決定免去劉某4教育局局長職務,接受其辭去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經(jīng)縣紀委常委會討論、會議審議,并經(jīng)市紀委報批決定給予劉某4開出黨籍處分。

(3)本溪滿族自治縣煙草專賣局出具情況說明,證實經(jīng)查詢,五路來財牌卷煙沒有在《遼寧省卷煙價格目錄》內(nèi),無法對該牌卷煙價格進行認定。

(4)中國銀行本溪縣支行提供的人民幣對美元匯價折算數(shù)據(jù),證實2013年2月1日人民幣對美元匯價比為1:6.2364。

(5)李某5、劉某2祥、王某6在中國建設銀行本溪小市支行的匯兌情況、取款憑條、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2月1日李某5匯兌8千(成交匯率為6.2384,人民幣49907.2元)、劉某2祥匯兌9千(成交匯率為6.2381,人民幣56142.9元)、王某6匯兌9千(成交匯率為6.2384,人民幣56145.6元)。折合人民幣共計162195.7元,2萬美元約=124765.92/124765.3

(6)中國建設銀行本溪分行出具麟卓公司企業(yè)賬戶信息、賬戶交易明細,李某2、劉某3、王某1賬戶交易明細、存款、取款憑條,證實2014年1月17日李某2存入尾號2553賬號65000元,售匯60635元用于兌換美元,同日支取1萬美元;2015年2月9日王某1從尾號4439賬號取款10萬元;2017年1月25日王某1從尾號6801賬號取款10萬元;及麟卓公司賬戶收支情況

(7)關于非寄宿制學生用車補助請示、預算指標、校車運行管理有關問題辦公會議紀要、農(nóng)村非寄宿制學生交通運輸營運管理合同、關于本溪縣教育局接送農(nóng)村寄宿制學生校車轉隸縣營運公司經(jīng)營的情況說明、本溪縣通勤學生用車招標信譽評分表、招標方案等文件,證實經(jīng)本溪縣政府同意,為解決農(nóng)村非寄宿制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決定采取公司化運營,并對非寄宿制學生通勤校車采用招標,經(jīng)過招投標,麟卓公司中標,在評標中,李某3、劉某4、馮某等人均給予麟卓公司最高分;麟卓公司與縣教育局簽訂運營合同,縣教育局給麟卓公司每臺/每年補貼5.8萬元。

(8)關于校車上訪問題等相關材料,證實了教育部門的職責,學生家長上訪反映的情況及對上訪問題的解決情況。

(9)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營業(yè)執(zhí)照、王某1身份證復印件、校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麟卓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1。

(10)中共本溪滿族自治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暫扣涉案款物單、移交清單、現(xiàn)金繳款單及中共本溪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2019年4月15日劉某4愛人王某3代其返贓人民幣505363元,此款已由縣紀委交市紀委保管。

(11)本溪滿族自治縣教育局出具的麟卓公司收支明細、通用記賬明細、補貼資金情況及麟卓公司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3年至2019年,財政每年通過教育局撥給麟卓公司資金情況。

(12)本溪滿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劉某4受賄數(shù)額核算的情況說明,證實依據(jù)對換當日人民幣兌換美元收盤匯率,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85363元;收受人民幣320000元,故劉某4受賄金額為505363元。

(13)本溪滿族自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王某1現(xiàn)狀情況說明及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起訴意見書,證實王某1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麟卓公司為楊某1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截取經(jīng)濟利益,王某1現(xiàn)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來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且相互之間能夠互為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4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劉某4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4近親屬代其主動退贓,視其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提出的“其行為構成黑惡勢力保護傘”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4的行為不構成黑惡勢力保護傘”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人員在取得校車經(jīng)營權、上訪、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在黑惡勢力形成和發(fā)展的過程中,為其聚斂經(jīng)濟實力提供了客觀支持,構成黑惡勢力保護傘,該辯解和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一致,予以采納。視本案具體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4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10月3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辦案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劉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五千三百六十三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頁無正文)

審判長 范 紅

審判員 王 欣

審判員 劉彩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小惠

書記員王某2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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