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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2刑初62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30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0302刑初62號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某在擔任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總工程師、副處長、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蚌埠東海大道改擴建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蚌埠G206項目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潘睿彬、魏某1、隋某、張某1、張某2送給的現金、金條等財物,共計價值81.04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扣押物品清單、身份信息和任職證明、扣押物品清單、檢驗報告、相關公司材料、銀行交易流水、鑒定意見書、到案經過等主要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以及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對指控的受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其中李某某收受魏某1送給9.3萬元的相關事實,僅有言詞證據,缺乏客觀性證據,證據不足;2、李某某到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總工程師、副處長、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蚌埠東海大道改擴建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蚌埠G206項目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等職務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81.04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收受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某126萬元。

1、2007年和2008年,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兩次與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簽訂協(xié)議,約定雙方在蚌埠淮河公路橋開展斜拉橋養(yǎng)護課題實驗,兩項工程均由李某某負責與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聯系對接。在工程實施期間,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潘某1為感謝李某某的幫助,在蚌埠新東亞酒店房間里兩次送給李某某現金共計18萬元。

2、2013年,經李某某協(xié)調和幫助,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與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簽訂協(xié)議,承接了蚌埠淮河公路橋拉索錨區(qū)養(yǎng)護工程。潘某1為向李某某表示感謝,到蚌埠約見李某某并送給其現金8萬元。

二、收受蚌埠市個體商人魏某137.8萬元。

1、2007年,魏某1為從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承接工程,找到李某某幫忙,并送給李某某0.5萬元現金,李某某收下。此后在李某某幫助下,魏某1先后以蚌埠六建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蚌埠興亞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安邦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多次從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承接工程。為表示感謝,魏某1在此期間又多次送給李某某現金,合計3萬元。

2、2010年,李某某夫婦在蚌埠市金山花園小區(qū)購買住宅房一套。后李某某裝修該房屋時,魏某1為能夠繼續(xù)得到李某某的幫助,為其支付水電安裝等裝修費用合計1.3萬元。

3、2012年6月,經李某某介紹,魏某1與蚌埠人王某、夏某三人合伙從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接了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東環(huán)線山皮石供應項目。后魏某1以干股分紅的名義先后兩次給李某某送過現金共計15萬元。另在此期間,李某某兒子李琦在蚌埠龍湖春天小區(qū)的住宅房裝修,魏某1又以李某某干股分紅的名義支付裝修費用合計6萬元。

4、2014年底,經李某某介紹,魏某1與王某合伙從蚌埠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臨港開發(fā)區(qū)段石料供應項目。期間,魏某1以干股分紅的名義送給李某某10萬元現金。

5、2015年5月,李某某兒子李琦結婚,魏某1為能夠繼續(xù)得到李某某的幫助,送給李某某2萬元現金。

三、收受蚌埠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監(jiān)事隋某11萬元。

2014年10月,蚌埠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從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承包了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臨港開發(fā)區(qū)段建設工程。在工程實施期間,蚌埠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監(jiān)事隋某為能夠得到李某某的關照和幫助,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中秋節(jié)、春節(jié)前,通過魏某1送給李某某現金共計11萬元,李某某得知后讓魏某1代為其保管。案發(fā)時,上述11萬元仍由魏某1代為保管。

四、收受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項目經理張某1一根200克金條。

2012年1月,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標蚌埠中環(huán)線東環(huán)工程。2013年,該公司安徽分公司項目經理張某1為能夠得到李某某的關照和幫助,送給李某某金條1根(重200克,價值5.24萬元)。

五、收受江蘇省揚州市個體商人張某21萬元。

2014年10月,江蘇揚州個體商人張某2掛靠江蘇現代照明集團有限公司,并中標了蚌埠中環(huán)線城南段及臨港開發(fā)區(qū)段照明工程。2016年7、8月份,張某2為了能夠得到李某某的幫忙,送給李某某現金1萬元。

另查明,李某某在被留置期間,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了收受魏某137.8萬元、收受蚌埠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11萬元的犯罪,并主動交代收受長沙睿達防腐科技公司、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張某2等單位和個人32.24萬元的犯罪事實。

另查,被告人李某某在留置調查和本案審理過程中,已退繳涉案款物人民幣60萬元、200克金條1根。其中退繳違紀所得27.9275萬元,其余已退繳涉案贓款32.0725萬元,金條(200克)1根。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與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資金往來記賬憑證、匯款憑證、關于協(xié)作開展斜拉橋養(yǎng)護關鍵技術規(guī)范項目的協(xié)議、關于協(xié)作開展斜拉橋養(yǎng)護關鍵技術規(guī)范項目的協(xié)議、合同協(xié)議書等書證,證實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008年、2013年,先后與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工程簽訂協(xié)議,承攬蚌埠淮河公路橋拉索錨區(qū)養(yǎng)護工程。

2、蚌埠市興亞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蚌埠市第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蚌埠安邦物業(yè)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資料、工程合同、情況說明等書證,證實魏某1借用蚌埠市興亞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蚌埠市第六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蚌埠安邦物業(yè)有限公司的資質多次從蚌埠淮河公路管理處承接工程。

3、金山花園15號1-1-1號房屋買賣合同,龍湖春天1單元6層602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書證,證實2010年,李某某夫婦在蚌埠市金山花園小區(qū)購買住宅房一套,龍湖春天1單元6層602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李某某的兒子李琦。

4、中建五局安徽公司的情況說明、山皮石采購合同、情況說明、付款憑證、銀行流水等書證,證實鳳陽縣鑫潤建材有限公司通過中建五局從蚌埠市中環(huán)線東環(huán)工程承接山皮石供應項目。

5、中環(huán)線臨港開發(fā)區(qū)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蚌埠市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銀行流水等書證,證實魏某1、王某通過蚌埠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向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銷售石料。

6、蚌埠市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資料、任職說明、路基工程及管線土石方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財務記賬憑證、借款單據、收據、文件、會議紀要等書證,證實隋某任蚌埠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監(jiān)事,蚌埠市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攬蚌埠市中環(huán)線臨港開發(fā)區(qū)段建設工程項目。

7、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情況說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等書證,證實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攬蚌埠中環(huán)線東環(huán)工程,張某1任項目執(zhí)行經理。

8、中環(huán)線南段及臨港開發(fā)區(qū)段照明工程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變更說明、記賬憑證等書證,證實江蘇現代照明集團有限公司承攬蚌埠中環(huán)線南段及臨港開發(fā)區(qū)段照明工程。

9、扣押清單、檢驗報告、價格鑒定意見書等,證實辦案單位扣押李某某金條1根,重量200.04g,為Au999.9足金,價值52400元。

10、戶籍資料、任職證明等書證,證實李某某先后擔任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總工程師、副處長、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蚌埠東海大道改擴建項目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蚌埠G206項目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等職務,系國家工作人員。

11、證人潘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2007年為感謝李某某在工程中的幫助,其在蚌埠火車站旁邊的君和酒店房間內,一次送8萬元,一次送10萬元,兩次合計18萬元現金。2013年為感謝李某某的幫助,其在蚌埠新東亞酒店附近李某某開的越野車內,又送給李某某8萬元現金。

12、證人潘某2的證言,證實2005年和2013年長沙睿達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蚌埠大橋管理處的項目工程。

13、證人韓某的證言,證實潘某1與李某某所說的新君合商務酒店和新東亞大酒店,為同一酒店。

14、證人魏某1的證言,證實其從2007年開始先后從蚌埠淮河公路橋管理處承接工程,為感謝李某某的幫助,先后送給李某某3.5萬元現金。2010年其為了能夠繼續(xù)得到李某某的幫助,為其支付金山花園小區(qū)15號1-1-1號住宅的裝修費用合計1.3萬元。2012年魏某1與王某、夏某等人承接蚌埠中環(huán)線東環(huán)線山皮石供應項目已干股分紅的名義分兩次送給李某某15萬元現金,在此期間為李某某支付蚌埠龍湖春天小區(qū)DZ2棟1單元602號住宅裝修費用合計6萬元。2014年底魏某1、王某經李某某介紹從蚌埠瑞誠公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蚌埠中環(huán)線臨港開發(fā)區(qū)段石料供應項目期間以干股分紅的名義送給李某某10萬元現金。2012年5月李某某兒子結婚,魏某1為以后承接工程繼續(xù)得到李某某的幫助,送給李某某2萬元現金。另證實隋某為了在工程項目方面得到李某某的關照,通過其于2015年中秋節(jié)前、2016年春節(jié)前、2016年中秋節(jié)前、2017年春節(jié)前分四次送給李某某合計現金11萬元,其告訴李某某后,李某某讓其代為他保管。

15、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魏某1與王某、夏某等人從中建五局承接蚌埠中環(huán)線東環(huán)線山皮石供應項目期間,魏某1從王某處拿了15萬元用于給相關領導打點關系。

16、證人夏某的證言,證實魏某1與王某、夏某從中建五局承接蚌埠中環(huán)線東環(huán)線山皮石供應項目期間,魏某1從王某處拿了15萬元用于給相關領導打點關系。

17、證人魏某2的證言,證實其弟魏某1借用自己名義注冊了蚌埠安邦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

18、證人余某的證言,證實魏某1安排其對金山花園小區(qū)15號1-1-1號住宅進行裝修,費用5000元由魏某1支付。

19、證人隋某的證言,證實其為從中環(huán)線項目指揮部借回工程保證金并在工程方面得到李某某的幫助,通過魏某1于2015年中秋節(jié)前、2016年春節(jié)前、2016年中秋節(jié)前、2017年春節(jié)前分四次送給李某某合計現金11萬元。另證實魏某1通過李某某介紹,從蚌埠市瑞誠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臨港開發(fā)區(qū)段石料供應項目。

20、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2013年7、8月份,其為緩和中建五局與蚌埠中環(huán)線項目指揮部的關系、感謝李某某在其項目施工中的幫助,到李某某的中環(huán)線指揮部辦公室送給他一根200克的金條。

21、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7、8月份,其為盡快結算工程款,在蚌埠公交集團的工程指揮部辦公室送給李某某1萬元現金。

2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其收受潘某1現金26萬元,收受魏某137.8萬元(含兩處房屋裝修費用),收受隋某現金11萬元(由魏某1代為保管),收受張某1一根200克金條,收受張某2現金1萬元。

有關辯護人提出指控李某某收受魏某1支付裝修款7.3萬元、禮金2萬元,僅有言詞證據,缺乏客觀性證據,認定相關事實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收受魏某1支付裝修款7.3萬元、禮金2萬元,不僅有被告人穩(wěn)定的供述,還有證人魏某1、余某的證言予以印證,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足以認定。根據刑訴法的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應當證據確實、充分,但并不強求在形式上各種類證據的齊全。故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1.04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能夠坦白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認罰,已退繳部分贓款贓物,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對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320725元,金條(200克)1根予以沒收;其余尚未退贓的違法所得437275元,責令繼續(xù)退賠,均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聞曉紅

人民陪審員  武 波

人民陪審員  王鴻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高 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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