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2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方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余碩、楊賢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程某通過網絡微信互加為好友,并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在此過程中,劉某向程某謊稱其是單身,并在朋友圈發(fā)布漂亮女性的照片使程某陷入錯誤認識,不斷以金錢滿足的方式追求劉某。直至同年7月22日,劉某編造買機票、買車、還花唄等各種理由騙取程某錢財共計53914.26元,之后劉某把程某拉入黑名單。案發(fā)后,劉某的家屬賠償了程某50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共計53914.2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轉賬統(tǒng)計單,情況說明,證人朱某的證言,被害人程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手機提取電子數(shù)據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罪名沒有意見,提出被告人劉某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1.坦白、自愿認罪認罰;2.案發(fā)后積極向被害人退賠了50000元;3.系初犯、偶犯。建議考慮被告人需撫養(yǎng)小孩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共計53914.2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的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50000元,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坦白、認罪認罰、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害人程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914.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文娟
人民陪審員黃毅貞
人民陪審員袁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玥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