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沭檢二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
案??號 (2022)蘇1322刑初63號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二部刑訴[2021]Z2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華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份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從廣東省清遠市熊靚等人處購得破壞性程序“名流(幽靈)短信轟炸機”代理權,后通過微信朋友圈售賣該“名流(幽靈)短信轟炸機”程序25人次,供他人干擾目標手機的正常使用。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于某證言,微信交易記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廣東省公安廳提供的涉案軟件后臺記錄及代理明細表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某故意傳播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tǒng)正常運行,后果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認罪認罰。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主動退出其違法所得3464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為獲取非法利益,故意傳播具有干擾手機正常使用的“名流(幽靈)短信轟炸機”程序,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經考察,被告人王某某平時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劣跡,案發(fā)后退出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與本院觀點一致的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均予以采納。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464元(已退至本院賬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周 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宋明寒

